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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足浴店老闆沈某懷疑隔壁養生會所員工侯某舉報自己店內賣淫嫖娼,糾集自己員工4人持棍、匕首闖進會所,推翻大堂盆栽,與侯某打在一起。其餘人則毆打店內人員。其中,沈某的匕首兩次刺中侯某大腿,很某撿起棒球棍打中沈某頭部致其昏倒,經搶救無效死亡。侯某因故意傷害被警方抓獲。(來源最高檢公報案例)

最高檢之所以認定本案為公報案例,就是看到這個案件中的特殊之處。即一方單聚眾鬥毆的,受害人反擊不屬於不法侵害,不具有鬥毆故意的一方可以進行反擊,如果是持刀等鬥毆的,更是屬於對人身安全具有嚴重威脅的行為,一方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利。

具體到本案中,侯某雖然打死了沈某,但是從法律上來說,這是行使正當防衛權利,不屬於防衛過當,自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中可以享有無限防衛的權利類型包括故意殺人、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也就是說暴力程度、危險程度等屬於判斷標準。本案沈某等共5人聚眾持棒球棍、匕首等殺傷力很大的工具進行鬥毆,短時間內已經打傷3人,當然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最重要的一點是打鬥發生的地點。雖然沈某的足浴店和作為會所員工的侯某兩人存在競爭關係,但侯某自始至終都沒有鬥毆故意,而是沈某糾集多人衝到會所挑釁大人,因此,在會所內打鬥的行為屬於不法侵害,侯某完全可以反擊。

這件事情再次告訴我們,做人不要猖狂,必須瞭解法律知識,打架鬥毆的地點很重要,衝到人家家裡的打架,後果可能是自己無法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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