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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刑罰雖然嚴苛,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會按照刑律來論罪,統治者為了保護自己的威嚴不被侵犯,特別規定了“刑不上大夫”這條鐵律,在古代共有8種人在犯了罪責之後不能用刑審問,只能交給皇帝親自裁決,以此保證統治的穩定性。

第一種:皇親國戚

在古代統治者十分重視自己的統治地位,所以跟皇上有親屬關係的人,一般的官府都無權審問,哪怕查證了他們的罪責,也只能上奏給皇帝親自處理,如果讓地方隨隨便便地處置,皇權就沒有任何威信可言了。

所以在歷朝歷代,哪怕皇帝的親戚犯了再大的罪責,都是由皇帝親自下旨處置,其他人無權過問,民間傳說的包拯“鍘美案”也只能是一種美好的想象

第二種:皇帝的老相識

一般情況下皇帝的老相識大都在朝為官,深受重視,就算犯了罪責也是皇帝第一時間知道,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宋朝時期趙匡胤就曾杯酒釋兵權,將手下的部將全部免職放到地方做富貴閒人,這些人如果犯罪也是要由皇帝親自判刑的。

趙匡胤為了讓這些人免受刑罰,直接給他們每人一塊丹書鐵券,所以一般官府的人也不敢過問這些人的事情。

第三種:古代德高望重的人

古代對名士的態度也十分的寬容,因為這些人德高望重有一些虛名,隨意處罰的話可能會影響封建教化,所以哪怕是在野的名士沒有任何官身,在犯了罪之後也得皇上親自下旨處置,一般的地方官員是沒有權力處罰這些人的。

就像東漢末年的狂士禰衡,在曹操的地盤上擊鼓罵曹,可是曹操依舊不敢殺他,甚至連一點處罰都沒有,只能默默地把他送給劉表,就是怕禰衡“名士”的頭銜。

第四種:統治才能出眾的人

這種人很好理解,一般是指手握軍權的大將軍,或者投降而來的敵軍首領,這些人犯罪地方上也無權過問,因為隨意處置沒有分寸的話,很容易會引起兵變。在處理這種人的時候就算是皇上都要小心翼翼。

就像西漢時期呂后和蕭何處置韓信時,劉邦要出宮假裝不知道,給自己找兩個替罪羊,萬一韓信被殺手下兵變,劉邦還有迴旋的餘地。

第五種:有特殊貢獻立下大功的人

這種人一般都是開國名將或者名臣之後,輕易被地方處罰的話會顯得統治者刻薄寡恩,所以犯罪之後得交由皇上先裁決,看需不需要處罰,如果皇上還顧念功績的話就假裝無事發生,不對罪過進行擴散,如果早已心懷殺意的話,一般直接會安上謀反的罪名

第六種:官僚權貴

一般能夠成為四品和以上的官員的話,犯了罪就需要由皇帝直接定罪了,不經過刑部的審批和查辦,少了一套下獄的流程,基本上憑藉之前留給皇帝的印象和皇帝當天的心情決定處罰的輕重。如果是在京城做官的話,還能夠多一個當庭申辯的機會

第七種:為人勤勉辦事嚴謹的官員

在古代的朝廷中有一種人辦事勤勉卻一生難有功績,或者在地方上有勤政的名聲,總之官聲不錯,這種人就不能按律處罰了,而是由統治者酌情量刑,一般情況下都會加恩釋放,畢竟這是拉攏人心的好機會。

但是這種人也有被越權處置的,就像跟諸葛亮同為劉備託孤大臣的李嚴,就被諸葛亮以延誤戰機罷黜,李嚴也因此憤憤不平。

第八種:前朝的皇親貴戚

前朝的皇親貴戚在歷朝歷代都是特殊人群,大部分都會被妥善的安置,只有少數的會被開國皇帝屠戮,這些人的後代在犯罪之後也不能被地方處理,因為會影響到皇室的臉面,所以柴進才會有丹書鐵券,而且在自己叔父被知府欺負後那麼有底氣,甚至敢說出官司打到皇上那,自己也有理的話。

所以“刑不上大夫”並不是不處罰犯罪的貴胄,而是得交給皇帝處理,不交給刑部審判,而皇帝處理這種事要麼就從重往死裡整,要麼就是從輕發落減少刑罰,一般不會按照律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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