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四等人、初夜權和蒙古帝國:1271年12月18日大蒙古國可汗忽必烈下詔改國號為“大元”,元朝建立。
這裡要解釋幾個基本概念。
大元等不等同於蒙古帝國。
不能這麼理解。
實際上,大元是忽必烈建立的元朝,地盤是今天的中國、外蒙古以及遠東地區。
而蒙古人另外還建立了4個汗國,分別是:欽察汗國、察合臺汗國、窩闊臺汗國、伊兒汗國。
元朝和這四個汗國一度敵對,甚至互相開戰。
除了伊爾汗國以外,其餘三個汗國根本就不支援忽必烈,而是支援阿里不哥。
後忽必烈打仗擊敗阿里不哥,將其毒死,引起另外三個汗國的憤怒,雙方多次交戰。
直到1303年元朝建立以後30年,四大汗國才形式上承認元朝為成吉思汗的合法繼承人,但雙方衝突依舊。
達成協議以後第二年,1204年,察合臺汗國入侵窩闊臺汗國,元朝忽必烈也趁機夾擊。
激戰到1309年,察合臺汗國滅亡,分別被察合臺汗國和元朝瓜分了領土。
除了戰爭以外,四大汗國也並不歸屬元朝統治,完全是自成一體,雙方的聯絡也逐步中斷。
欽察汗國中後期早已嚴重突厥化,蒙古人所剩無幾。
汗國的宗教改為伊斯蘭教,汗國也高度伊斯蘭化,丟棄了藏傳佛教傳統。
可以這麼說,欽察汗國後期早已面目全非,甚至不能說是蒙古人執政的汗國。而欽察汗國是1480年才滅亡,元朝早在1368年就被驅逐出中原。
所謂的蒙古帝國,同元朝沒有什麼關係。
元朝實際控制的領土,僅僅是比中國歷史版圖略大而已,尚且沒有控制新疆。
另外,蒙古沒有四等人制度嗎?
只是沒有明文寫出來,實際上卻是有的。
所謂四等人制度,主要是蒙古人為尊,色目人(西域人)第二,漢人也就是北方漢人和其他民族第三,抵抗到最後的南人、也就是南方漢人是第四。
這對於蒙古人來說,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
其實,在蒙古人入主中原之前,他們還是奴隸制度。
相比奴隸制度,在蒙古人看來,四等人制度已經算是好的了。
作為統治階級的蒙古人,以及官僚的色目人,地位強於被統治的漢人和其他民族,簡直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實際上,法律也規定了蒙古人的特殊地位。
眾所周知,元朝的漢人佔絕大多數,蒙古人和色目人都是很少的。
臺灣歷史學家蕭啟慶的研究指出,元朝蒙古、色目人佔全體宰執(宰相)的七成,而漢、南人約佔三成,兩者之差距不斷擴大。
職位分配也與族群有關,職位愈高,漢、南人愈少。丞相、平章幾為蒙古、色目人所壟斷,漢人主要擔任執政,南人則幾乎沒有出任執政。
在元朝的473名宰執中,蒙古、色目佔70.2%,漢人、南人佔29.8%。蒙古、色目所佔比率有逐步上升之趨勢,由前期之52.9%,上升為中、後期之71.6%及75.9%,而漢人、南人則由前期之47.1%遞減至中、後期之28.4%及24.1%。
就職位言之,職位愈高,蒙古、色目愈多,漢人、南人愈少。“南人始終遭受嚴重排斥。在蒙古、色目族群中,蒙古人與色目人分享政權,元廷因需借重色目人的統治能力,色目宰執的任用人數超越蒙古人。
但丞相之任用,始終以蒙古人為主,而平章則以色目為主。
中期以後,略有改變。總之,由宰執的任用看來,元廷對征服族群的區隔始終未曾減小。”
顯然,南人幾乎沒有什麼政治權利,最高權力掌握在蒙古人手中,色目人則是他們的代言人。
具體法律上,區別也很大。
元法規定殺人償命,並賠付死者家屬五十兩銀。
然而蒙古人殺死漢人,不需要償命,僅僅被罰從軍出征,再罰一些糧銀。
漢人、南人犯罪後都要於手臂或脖頸刺字,作為永久的侮辱,而蒙古人和色目人則不需要。
如果蒙古人毆打漢人,漢人不能還手只能報官,倘若還手要被問責。
初夜權是假的?
其實,這個世界上除了原始部落以外,不存在初夜權一說。
即便是歐洲的特殊時期,初夜權也只是一種傳說而已,應該理解為領主的性特權。
也就是,在領主地盤的少女,首先由領主決定是否娶為妻子。只有領主放棄這個權利,少女才可以自由結婚。當然,領主也不是搞一夜情那樣,睡完就走,大多還是要娶回家的。
這類似於中國的皇帝選妃制度。
實際上,初夜權更多隻是一種經濟剝削。少女結婚須得到其居住地領主的允許,這通常需要繳付一筆稅金,作為對領主的補償。
同樣道理,蒙古人攻打中國時期,燒殺姦淫是尋常事。和平統治後,這類事情就減少了,畢竟不能將自己養的羊都弄死。
所謂的蒙古人初夜權,也是蒙古人的性特權。
蒙古人沒有太多初夜概念,他們當時還是野蠻狀態,成吉思汗長子甚至是敵人的野種,他也不在乎。蒙古人看中的是性特權,也就是在以往部落內,有地位的領袖首先挑選部落的女人,成為自己的妻子。
自然,如果部落非常大,頭領不可能選擇太多女人為妻,也至少名義上保持這個權力。也就是,其他男人都不能和頭領搶女人,除非頭領自己放棄。
因為篇幅所限,話題又敏感,也不多說。
大體上,這就是對轄區的漢人少女的特權,必須經過蒙古人的選擇和同意,才允許出嫁別人。
而蒙古人流行多妻制度,幾十個妻子也是尋常,且不管是什麼民族。
如果真的是漂亮的漢族少女,大多逃不過蒙古人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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