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官制度是古羅馬特有的政治制度,它是羅馬平民和貴族久經鬥爭的產物。保民官的出現和興起是以平民力量為基礎的,平民透過撤離運動迫使貴族妥協,設立保民官;羅馬共和國末期,平民的經濟實力增強,成為共和國政治鬥爭中的一股重要力量,保民官的權力也因此壯大。
伴隨著羅馬內戰的結束,羅馬由共和政體走向帝制,保民官的權力不斷被元首壓制,最後終於走向終結,退出了羅馬政治舞臺。
保民官制度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從一項不具政治性的制度,演變為正式的政治制度,其權力執行也日益制度化,援助權、否決權和強制權等都是保民官的權力,也是其權力提升的象徵。
保民官作為平民的代表,雖然沒有武裝力量保衛自己,但是平民運動在最初就為保民官的安全提供了保證,所以保民官和平民是唇齒相依的關係。
因鬥爭而產生的保民官制度1.多次撤離:平民與貴族的鬥爭
公元前367年,羅馬王政時代結束後,羅馬就一直處於貴族統治的共和制度下。在這一制度下,羅馬的政治權力主要掌握在元老貴族的手中,平民和工商業階層很少有渠道掌握國家政治權力。
因為貴族之間既有姻親關係,也有利益關係,所以貴族實際上形成了對政治權力的壟斷。正如利內特在《君士坦丁以來的羅馬史》中所說的:“執政官總是在貴族圈子裡一代一代傳下去。”
羅馬共和國初期,隨著經濟的發展,平民中的富裕者上層對貴族獨佔政治權力和以政治權力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十分不滿。下層平民因為高額債務而淪為債務奴隸,喪失公民權力,所以平民要求廢除債務奴隸制,重新分配土地。
社會層面中的婚姻歧視也引起了民眾的反對,因為在貴族看來,平民是下等人,兩個階層之間的通婚在貴族看來就像野獸雜交,所以為了保證貴族血緣的純潔,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一旦發現就會嚴懲。
因此,羅馬共和國初期,貴族與平民之間實際上矛盾重重,集中於打破貴族對政治權力的壟斷;廢除債務奴隸和重新分配土地。公元前494年,羅馬爆發了第一次平民和平撤離運動,正式開啟了貴族與平民的等級之爭。
2.設立保民官:平民的勝利與貴族的無奈
根據李維的《羅馬自建城以來的歷史》記載:“公元前494年,羅馬面臨著與沃爾西人、埃魁依人以及薩賓人的戰爭。
但是債務的加劇,執政官的嚴苛殘忍、平民的不滿情緒高漲,使執政官無法完成徵兵任務,平民要求重獲自由,渴望為祖國和本階層戰鬥,但絕不為自己的‘主人’而戰。”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羅馬城內憂外患,元老貴族對外敵入侵束手無策,所以貴族們不得不求助於平民。
獨裁官馬尼烏斯·瓦萊裡烏斯在戰時為了拉攏平民,就採取了很多措施安撫平民,徵兵活動得以完成。
此舉引起了羅馬城內貴族們的恐慌,因為外敵入侵可能會隨時出現,而單靠元老貴族是無法擊退外敵的。
元老貴族於是派遣梅尼烏斯·阿格里帕前往聖山與平民們進行談判,最後第一次平民撤離運動以貴族與平民的妥協而告終。
在雙方的談判中,平民有權選舉兩名屬於本階層的保民官,保民官的主要任務是保護平民權力免受元老貴族的侵犯。從公元前494年至公元前287年,平民發起了五次撤離運動,保民官的權力也相應增加,以提交法案的形式與元老院進行抗爭,頒佈了《李錫尼-綏克斯圖法案》、《霍爾騰西亞法案》、《格努奇亞法》等。
總的來說,保民官的產生從表面上看是貴族為了抗擊外敵對平民所做的妥協讓步,但實際上卻是平民經濟力量的壯大和獨立意識的覺醒,使平民獲得了對抗元老貴族的力量和意識,外敵入侵只不過為保民官的產生提供了契機。
走向制度化的權力執行1.保民官的選舉與任命
最初的保民官是平民在外敵入侵和貴族妥協的情況下選出的,所以當時的保民官選舉制度並沒有實現制度化。保民官在創立之初,也沒有被納入羅馬共和國的政治體系中,所以實際上保民官並不算是羅馬共和國的正式官員。
普魯塔克在其著作中說:“······其他官吏都穿寬邊託袈袍,而保民官沒有。保民官沒有衛隊,他們在處理公務的時候也不坐在牙座上,其他官吏在每年年初就任官職,而保民官不是這樣,(他們每年12月10日就任)。”
從普魯塔克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保民官最初是遊離於羅馬政治制度之外的。然而,保民官的選舉和任命在此後有了長足的發展,因為平民的力量是不可小覷的,平民要想保證自己官存在的常態化,就必須在與貴族鬥爭過程中,實現保民官各項制度的制度化。
保民官的選舉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民官選舉過程的制度化,即保民官由每年夏天舉行的平民大會選舉產生,當選的保民官在當年的12月10日就職,大會一般由現任保民官主持,選舉下任保民官。
公元前471年,保民官布布裡利·沃雷諾通過了一項平民大會的決議,促使保民官選舉活動實現制度化。
另一方面是參選保民官的要求實現了制度化。正如弗朗切斯科·德·馬爾蒂諾在《羅馬政制史》中所說:“為了政治平等和社會要求而進行階級鬥爭的領導(保民官),是由平民中擁有一定積極地位並構成城邦公民人口主體的那部分人來承擔的。”
由於保民官對於平民的重要作用,所以對保民官參選者有很多要求,首先必須是平民,貴族若想參選,則必須放棄貴族身份和全部貴族特權,過繼給一個平民;其次是奴隸和外邦人無權;最後是無犯罪記錄。
保民官的任期和執政官一樣,都是一年,但不同的是,保民官可以連任。連任在羅馬被視為專政的象徵,因此日後元老院聲稱格拉古兄弟謀求連任是為了專政,最終導致格拉古兄弟被元老院公開殺死,實際上就有這樣一個因素。
總的來說,從保民官的選舉過程、參選人要求和任期來看,保民官制度中的權力執行越來越趨向制度化。保民官有了相應的制度保障後,他的權力就會受到元老貴族們主動或被動的接受,因為即便是共和國的元老貴族也無權隨意推翻制度化的內容。
2.大權在握:保民官的多重權力
保民官的權力在初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平民的政治力量,以平民的支援為基礎,因為此時的保民官權力沒有獲得法律的明文規定,所以每次保民官與貴族的鬥爭都是平民力量與貴族的力量的鬥爭。
隨著平民力量的增強,保民官的職權日益明確化,並且走向強化,甚至能夠召開元老院,進行立法活動。
保民官的核心權力是援助權,援助權是指保民官對平民提供個人保護,以阻止平民受到共和國高階官吏“治權”的傷害。
由援助權發展而來的否決權是為維護平民利益而針對公共權力機構的政治行為行使的反對權,保民官可以依據否決權對抗城邦官員、元老院、公民大會。
能禁止招募軍隊和徵稅,阻止法律提案透過,否決元老院會議和禁止召開公民大會等。特奧多爾·蒙森在其《羅馬史》中將保民官的權力稱為:“足以擾亂國政的策略。”、
強制權是指實行拘捕和處以罰金等權利,目的是保障援助權和否決權的行使;立法權實際上也可以看作是保民官的權力,因為立法權在法律上屬於平民大會,但平民大會由保民官主持召開。
而且由保民官在會上提出法案,民眾只有表決權,再加上保民官是民眾的代言人,所以保民官提出的法案大多都會在平民大會上透過,所以立法權也可以視為保民官的一項權力。
總的來說,保民官擁有很多權力,尤其是在羅馬共和國後期,完全可以稱得上是“大權在握”。
不僅如此,保民官自身還有安全保障,任何人都不能謀害保民官,正如迪奧尼修斯所說:“沒有人可以強迫保民官,即便他只是一個平民,也不可違揹他的意志;沒有人可以鞭打他,或命令其他人鞭打他······”
總結古羅馬平民和貴族之間的鬥爭產生了保民官制度,平民已經意識到需要在貴族把控的國家中謀求自己的權力,貴族同樣意識到整體的穩定需要依賴人數眾多的平民階層,所以保民官制度的出現實際上是羅馬兩大階層之間妥協退讓的結果。
在妥協的背景下,平民獲得了過去所沒有的權力,貴族獲得了城邦安全的保障。
然而,保民官的設立只是平民爭取權力的開始而非結束,此後平民或透過直接與貴族對抗的方式,或透過保民官間接與貴族對抗的方式,展開進一步的權力爭奪。
伴隨平民爭奪政治權力而來的是保民官制度的演變,從最初的臨時性質演變為制度化的政治制度,制度的各方面內容都有了明確的規定和保障。透過保民官,元老貴族和平民的利益分配達到了微妙的平衡。
參考文獻1.《君士坦丁以來的羅馬史》
2.《羅馬自建城以來的歷史》
3.《羅馬政制史》
4.《古代羅馬史》
5.《羅馬共和憲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