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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眾所周知,除了文化方面的統一,公民權利的統一是羅馬帝國初期的另一件大事。這種統一,是以擴大羅馬公民權的形式實現的。當羅馬還只是一個城邦的時候,享有羅馬公民權的只限於羅馬人,可是,當羅馬已成為一個大帝國時,按古典城邦的原則,羅馬公民權卻不會自然地擴及於帝國境內的所有自由民,這正是共和制侷限性的一個重要方面。

最初,義大利人是在經過一次激烈的“同盟戰爭”之後,才在共和末年取得了羅馬公民權,那充其量也只能說是在義大利實現了公民權利的統一,至於在帝國全境實現這種統一,便是帝制肩負的一個重大歷史使命了。它主要透過皇帝賜予行省居民公民權的途徑,或予個人,或予集體,有時也對一個城市或地區,方式眾多,殊途同歸,其結果是行省居民無論東西南北各地皆逐漸獲得了羅馬公民權

▲奧古斯都·愷撒雕像

在皇帝看來,賜予行省居民公民權可以獲得各地臣民的支援,有利於提高行省的地位,因此自凱撒以來便放手實行。奧古斯都更堅決貫徹,據估計他統治的41年中羅馬公民增加百萬,其後朱理亞·克勞狄朝諸帝其他政績可稱道者不多,唯獨此項沒有放鬆。據克勞狄時期的調查,公民人數又繼奧古斯都之後再增百萬。

到了弗拉維王朝時,除繼續大賜公民權外,還由於採取全在行省徵兵的政策而使公民權更見擴大,原來當兵服役的行省居民退伍時皆獲公民權,他們所在市鎮亦多獲自治權。因此到了安敦尼王朝時,帝國各行省已普遍獲得公民權,實現了帝國範圍的公民權的統一

▲安敦尼·庇護半身像

公元212年塞維魯朝皇帝卡拉卡勒頒佈的給予帝國境內一切自由民以羅馬公民權的敕令,雖出於安敦尼朝之後,但一般史家都認為這是對前朝已成事實的一個現象的追認,因此它有如“馬後炮”那樣,出臺之時反而沒有引起按其含義之重大而言本來應有的轟動。

羅馬公民權的內容,通常可分公權、私權、家族權三個方面。公權是公民參政之權,主要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亦稱榮譽權),以此參加各種公民會議,選舉各級官吏,同時也有權被選為各級官吏。私權則指婚姻、財產、遺囑、訴訟等權,公民憑此可在私法中得到國家的全面保護。家族權包括家長之權、夫權和收養子女之權,它是羅馬特別重視家族的法權傳統的體現。

▲歷史繪畫《頹廢的羅馬》

公民權的奠定,是羅馬人民經過長期歷史發展,特別是平民與貴族鬥爭而取得的成果,因此它本身就是廣義範圍的羅馬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於行省各地的居民說來,獲得羅馬公民權也就無異於獲得一張進入羅馬文化大家庭的入場券。但在帝制條件下,獲得羅馬公民權也有其他一些含義。

由於希臘和羅馬古代社會實行直接民主制,公民的被選舉權和選舉權只有本人直接參與(即跑到羅馬城的有關會議場所)才能實現,因此對遠離羅馬的義大利人和更為遙遠的各行省居民說來,除了少數有心也有財力跑到首都去搞政治的上層分子外,公民的參政權已和羅馬本身關係不大,何況在皇帝統治下公民會議最多也只有橡皮圖章的作用。

▲元老院辯論場景

可是,雖已不著意於羅馬,獲得公民權卻使行省居民擁有在本城本地實行自治的充分權利,他們可組織自己的市議會,在本鄉本土應用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帝國初期羅馬公民權的擴大便意味著行省各地特別是城市普遍獲得自治之權

這一點,伴隨著“羅馬和平”帶來的比較普遍的經濟繁榮,便使各行省數以千百計的城市取得了重大的發展,它們都按統一的政法體制、市政規劃、公共設施和文化風格建設起來,南起撒哈拉沙漠中的綠洲和尼羅河的瀑布,北達多瑙河和萊茵河沿岸,西至大西洋,東臨波斯灣,無論是名都大邑還是邊陲小鎮,人們在相隔萬里的距離內都可看到同樣的會堂、神廟、廣場、劇院、浴池和引水道,也可看到同樣的法令、錢幣、語言和文字(當然也有一些小區別,東部各省更通行希臘文,西部各省則主要用拉丁文)、同樣的神像和皇帝像,以及必不可少的同樣的皇帝崇拜。

在帝國範圍內實現的這種公民權的統一和自治城市的普遍繁榮,對於古典文化傳統的發展具有尤為重要的意義。因為古典文化首先是城市的文化、公民社會的文化,只有奠基於這種更大範圍的公民權與自治市發展的基礎上,古典文化的廣延才不致於使其傳統遭到削弱,反而有所加強。這一點,正是羅馬帝國在發展古典傳統方面優於希臘化各王國之處。

▲古希臘神廟遺址

在希臘化的埃及、敘利亞等國中,希臘式的公民自治城市只是少數孤立的點,加上其王朝統治更多承襲東方原有體制,所以我們說古典傳統能否持續發展值得懷疑。羅馬帝制與希臘化王國同為君主統治,但因有共和外衣和公民權、自治市的普及而略勝一籌。所以,它們的出現雖然同樣適應著奴隸制國家發展規律的要求,羅馬帝國卻能使古典文化在無遠弗屆的同時,更呈現根深葉茂的繁榮景象。

參考資料:

《羅馬帝國》

《羅馬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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