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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酷刑如下:

1.肉刑。主要有四種:

1.1黥刑:又叫黑刑,即在犯人臉上刺字。(李斯受)

1.2劓刑:割去犯人的鼻子。(李斯受)

1.3刖刑:斬去犯人的左右腳,或左右趾。漢代桓寬在《鹽鐵論·諸聖》中提到:“秦時,斷足盈車。”(李斯受)

1.4宮刑:即將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去掉內生殖器官(或幽閉於宮中)。

2.笞刑。是用竹木板責打犯人的臀部,屬於對輕微犯罪的一種常見處罰。

3.徒刑。依照服刑時間的長短和所從事勞役的不同,秦設定了下列幾種主要的徒刑:

3.1 城旦舂:城旦適用於男犯人,受刑人主要從事修城築牆的勞役。舂適用於女犯人,受刑人被罰作舂米的勞役。城旦的刑期一般為五年、四年兩種期限。

3.2鬼薪:適用於男犯人,是強迫他們進山採薪(柴),以供宗廟祭祀鬼神用。刑期為三年。

3.3白粲:這是強制女犯人擇米以供宗廟祭祀鬼神用的一種刑罰。刑期三年。 3.4司寇:強制男犯人到邊遠地區服勞役,同時防禦外寇的進攻。至於女犯人,則負擔與司寇相類似的勞役,刑期都為兩年。

3.5罰作復作:罰作適用於男犯人,受刑人到邊遠地區戍邊勞作。復作適用於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勞役。罰作復作的刑期是三個月到一年。

3.6 侯:受刑人被罰去從事瞭望、防禦的勞役。這是僅見於秦的一種徒刑,是輕於司寇的一種刑罰。

3.7下吏:適用於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罰作勞役。這也是僅見於秦的刑罰。 3.8隸臣妾:就是將犯人或其家屬罰作官奴婢的刑罰,男受刑人稱隸臣,女受刑人稱隸妾。隸臣妾實際上是無期徒刑,但隸臣妾可以透過一定形式得到贖免或赦免。此刑罰又叫做孥或籍家。

4.遷刑。這是將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區服勞役而不準隨意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對一些沒有犯罪但統治者認為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採取這一措施,以作預防。

5.髡刑與耐刑。髡(音昆)刑,就是剃光犯人的頭髮。耐刑,就是剃去犯人的鬍鬚和鬢毛。

6. 罰金。這是一種經濟制裁方法。

7.贖刑。由犯人用繳納一定數量金錢的辦法來贖免其被判處的刑罰。當然,有錢贖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貴族。

8.連坐。一人有罪,全家、鄰里和有關之人同受刑罰。

9.族刑。一人有罪,滅絕其宗族。族刑有時株連到父族、母族、妻族。

10.剝奪政治權利,或流放出境。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有奪爵、廢、削籍幾種。奪爵,即剝奪爵位;廢,即廢棄罪犯的官職;削籍,即將罪犯之名從簿籍上除去。在秦統一六國以前,還有將犯人驅逐出秦國國境的刑罰。

11.誶刑。此刑即申斥責罵罪犯的一種刑罰,廣泛適用於犯有輕罪的官吏。

12.死刑。

12.1 梟首:即將犯人斬首後,將其首級懸於木杆之上以示眾。

12.2棄市:在鬧市當眾處死。

12.3 斬:分砍頭和腰斬兩種,以腰斬為多。秦的腰斬適用於“不告奸”(即不檢舉揭發壞人壞事)等罪。(李斯受)

12.4 車裂:以車拴住頭和四肢,向五個方向撕裂肢體,俗稱“五馬分屍”。有時是在罪犯已被處死後,再施以車裂之刑。

12.5 磔:又稱為砣,以分裂肢體的方法將犯人處死。

12.6 戮:有兩種,一是先斬首而後將其屍體示眾;二是活著刑辱示眾,然後再殺死。

12.7定殺:即將犯人放入水中淹死。

12.8 生埋:又稱活埋或坑,就是用活埋的方法將人處死。

12.9 絞:用繩子將犯人勒死。

12.10鑿顛,可能是用鑽鑿頭顱的方法將犯人殺死.

12.11抽脅,可能是用抽筋拔骨的方法將犯人殺死.

12.12鑊烹,就是用大鍋將犯人烹死。

從上面可以看出,秦的刑罰,特別是死刑和肉刑是相當殘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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