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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軍事制度的改革,是春秋軍事形勢的一大特點。春秋軍事制度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打破“國人當兵,野人不當兵”的舊兵役制,擴大兵源。周代實行國、野制度。這種制度的特點是把國家的領地自內向外劃分為邑、郊、牧、野、林、坰等幾組不同的地域。如《爾雅·釋地》說:“邑外謂之郊,郊外謂之牧,牧外謂之野,野外謂之林,林外謂之坰。”《國語·周語》說:“國有郊牧”,《周禮·地官·載師》說:“牧田任遠郊之地”,都說的是這種制度。

周代的國野制是與分封制有聯絡的。周代的分封制淵源於氏族社會的部落征服。國人由周族成員及其擁護者構成,他們居住在國郊以內。野人居住在鄙野。在周代,國人可以參加政治活動,接受學校教育,充當政府官吏。“執干戈以衛社稷”,更是國人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野人是沒有政治權利的居民,不能參政、從軍和接受教育,只能安於鄙野,為國家“治田供稅”。因此,周代國與野、國人與野人的對立,事實上是奴隸社會“奴隸和自由民之間的對立,被保護民和公民之間的對立”。

但是,春秋時期日益頻繁的戰爭使軍隊對兵員的需求不斷增加,“國人當兵,野人不當兵”的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所以,打破國、野界限,開始向野人徵兵,就被提到歷史的議事日程上來。率先衝破舊制的是晉國。公元前645年,晉在韓原之戰中敗於秦,軍隊損失慘重。為重建軍隊對抗強秦,於是始“作州兵”。據徐中舒與蒙文通兩先生解釋,作州兵就是取消國人當兵的限制,使野人也服兵役。這種解釋是對的。清代學者惠棟也說過;作州兵是晉國兵制的改易,晉國由此走向強大。繼晉國之後,公元前590年,魯國“作丘甲”。公元前538年,鄭國“作丘賦”。“丘”字,據《周禮·地官·小司徒》,它是與“甸、縣、都”相聯絡的,都是鄙野居民組織的編制。所以,所謂“作丘甲”、“作丘賦”,無疑也都是向居住在鄙野的農民徵收軍賦。而依據周制,兵役和軍賦是統一的。當兵者納軍賦,不當兵者不納軍賦而納稅。鄭、魯開始向野人徵收軍賦,自然也就開始向野人徵兵了。所以,“作州兵”、“作丘甲”、“作丘賦”,不僅意味著新的兵役制度的出現,而且也是新軍賦制的出現。這個新的軍賦制,據杜預注說就是“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R晉、魯、鄭所創的新制,在春秋中期以後,似已為列國普遍接受。故《孫子兵法·作戰篇》就以“丘役”兩字概括當時的軍賦制度。由上述可知,“作州兵”、“作丘甲”、“作丘賦”實是春秋時代兵役和軍賦制度的重大改革,不僅打破了傳統的國野界限,徵召野人當兵,而且也促進了春秋社會階級關係的變化,長期處於奴隸制社會底層的野人透過服兵役取得了自由民資格,最後,和國人融合為一,演變成為封建社會中最廣大的被壓迫階級——農民。

但丘賦制度還不是春秋時期軍賦制度演變的終結。公元前483年,魯國又“用田賦”。這是一種按居民實際佔有土地數量的多少來徵收軍賦的制度,故以“田”字命名。而“丘賦”則是按居民行政編制單位納賦的制度。由“丘賦”到“田賦”的改革,是由於井田制瓦解,村社人口大量流失造成的。據銀雀山漢墓簡書《孫子兵法·吳問》篇,春秋末年,晉國的中行氏、知氏、範氏、韓氏、魏氏、趙氏等六卿也採取了按畝論賦的軍賦制。這說明“田賦”制在春秋晚期已經很流行了。

春秋時代軍事制度的改革,當然遠不止於兵源、兵役和軍賦制三項內容,還有軍事編制、軍陣陣法、都邑兵和卿大夫采邑家兵的建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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