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 史料搬運工
忽然想說一說如何製造“強秦”。
有統計稱:
“從公元前356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國在96場有大國捲入的戰爭中發動了52場戰爭(佔54%),並取得了其中的48場勝利(佔92%)。”(許田波:《戰爭與國家形成:春秋戰國與近代早期歐洲之比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頁)
這種變態的戰爭勝率,即是“強秦”。
公元前356年,是商鞅變法的年份;公元前221年,是秦國滅亡齊國的年份。也就是說,秦國對東方六國,維持了一種約百餘年的攻擊態勢。自然,這也意味著秦國擁有東方六國望塵莫及的資源汲取能力。它可以汲取到更多的人力、更多的物力,來支撐這些頻繁的戰爭並取得勝利。資源汲取能力越強,對外交權術與軍事奇蹟的依賴就越低,戰事勝率也就越高,越穩定。
如何保證這種強大的汲取能力,《商君書》裡已有相當充分的技術總結,其基本理念是八個字:“制天下者,先制其民”。具體的“制民”手段,則可分為兩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是讓民眾喪失反抗能力。主要手段包括:
(1)打擊貴族,以吏治國。即所謂的“欲使天下之人盡為君主之奴,必先使天下之人互不為主奴”。簡單說來就是向貴族汲取資源的難度,明顯大過向底層民眾汲取資源的難度。故消滅貴族有助於大大提升朝廷的汲取能力。貴族被打倒之後的結果,便是《漢書.食貨志》裡說的“(秦)收泰半之賦”,“泰半”即三分之二。
反觀公元5-13世紀的許多歐洲國王,只能在王室領地內直接行使權力,不能染指貴族封地。宮廷與政府開銷須仰賴王室自己的收入,包括領地收入、司法收入、貴族繳納的“封建協助金”等,若王室收入不足用需另行徵稅,則須得到類似“貴族大會議”之類代議機構的授權。“無代表權不納稅”等近代理念,即由此類制衡中產生。(施誠:《論中古英國“國王靠自己過活”的原則》,《世界歷史》2003年第1期)
(2)強制解散大家族。即所謂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不允許民眾聚族而居,家中有兩個男丁而不分家者,田賦加倍徵收;“父子兄弟同室共息者為禁”,禁止父子兄弟同住在一個屋簷下。目的當然也是為了讓國家機器可以儘可能地面對底層小民,而非家族共同體。
(3)強制推行告密治國。商鞅之法規定:編民五家為伍,十家為什,一個編制裡的百姓,若有人犯法,其他人不向政府告密,會被株連腰斬,告密者則可得到重賞。由此,秦國變成一個遍地告密者的“特務國家”。而且,不獨鄰里之間,同床共枕的夫妻也負有告密義務。據睡虎地出土秦簡,秦律規定:丈夫行盜,妻、子知情,並共享所盜之物,妻、子與丈夫以同罪論處。凡盜竊及其他犯罪,同戶之親屬都須連坐。反之,如丈夫犯罪,妻子在案發前主動告密,則妻子的嫁妝可以不被沒收。(《睡虎地秦墓竹簡》,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1978年版,第97-98頁。)
(4)以嚴刑峻法恐嚇民眾。即所謂的輕罪從重、疑罪從有。《商君書》裡說,用死刑來懲罰輕罪之人,用酷刑來處死大罪之人。犯輕罪而處死,就不會有人敢犯重罪(故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以至矣)。《商君書》裡還說,犯罪發生之後再來懲罰就已經晚了;政府必須趕在民眾實施犯罪之前懲罰他們(故王者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
第二個層面是驅使民眾不斷生產人力與物力資源。主要手段包括:
(5)全方位愚民。商鞅為秦國制定了以農戰為核心的國策,活在秦國,民眾只有兩種選擇,要麼農耕,要麼征戰。其他行業如商賈、隱士、學者、遊士、手藝人,這五類人被認為對國家有害。原因是這些職業的存在,會交流思想、溝通訊息,讓民眾見到更廣闊的人生可能性,不利於讓民眾保持愚昧。《商君書》裡說得明白。“民愚則易治也” ——民眾愚昧就易於治理;“民樸則弱,淫則強;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強”——民眾沒有知識就弱,有知識就強;民眾弱就安分守己,民眾強就會逾越本分反抗政府。
如何讓民眾保持愚昧?商鞅提供了三種辦法:一是要驅逐知識分子,燒燬詩書;二是政府不要因戰功、農耕以外的任何理由獎賞百姓,如此“則民不貴學問,又不賤農。民不貴學則愚,愚則無外交,無外交則勉農不偷;民不賤農則國家不殆”——民眾鄙視學問,就會變愚昧,就不會有多餘的外部交往,就會安心耕種,國家就不會衰弱。三是大臣與士大夫,不許向民眾展示博學多聞、能言善辯,以免成為百姓的榜樣。
這種愚民政策走到極端,便是朝廷不需要民眾有任何的自主想法,連給朝廷唱讚歌也不行。《史記·商君列傳》裡說,“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此皆亂化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早先,有秦民反對變法,被商鞅抓了起來殺頭;如今有秦民跑出來稱讚變法,也被商鞅抓起來流放。在商鞅們眼裡,民眾沒有反對的權利,也沒有稱頌的資格。他要的是一種最極致的愚民:被統治者不應該思考國家政策的好壞,更不應該擁有思考國家政策好壞的能力,甚至不應該產生思考國家政策好壞的念頭,他們唯一要做的,便是無條件服從法令。
(6)全方位弱民。即《商君書》裡所謂的“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商鞅如此解釋這種理念的內在邏輯:“民貧則力富,力富則淫,淫則有蝨。……故國富而貧治,重強。”——民眾貧窮,就會有求富的上進心;富有之後,就會“淫”,有多餘的想法(如求學、經商);民眾從自己的角度有了多餘的想法,對國家不是好事,是害國的“蝨子”。惟有讓國家富有、讓民眾貧窮,才可以使國家強大。
如何讓民眾保持貧窮?商鞅提供了兩種辦法:一是持續剝削,不斷髮動大規模戰爭。《商君書》裡說,“國富而不戰,偷生於內,有六蝨,必弱”,財富積累夠了就必須去打仗,否則民眾會放鬆,會去追求耕、戰之外的東西,國家就會變弱。另一種辦法是國家控制包括土地、山林、鹽鐵在內幾乎所有核心經濟資源,如實行嚴格的“國家授地制”,確保“利出一孔”的國家壟斷,消滅民間競爭。
(7)消滅“人貉”等對國家無用之人。這是一項人類歷史上極為罕見的殘暴政策,它的實質是在為《商君書》中的“弱民”政策打補丁。眾所周知,如果政府一味追求無節制的汲取,肆意剝奪民眾財富,結果很可能導致民眾採取“消極抵抗”的辦法來應對。比如漢武帝時代將海魚全部劃歸國有,結果便是漁民消極怠工,再也捕不到海魚,直到漢武帝死後解除海魚國有政策,漁民們才再次撈出魚來。再如北宋初年對兩浙、福建、荊湖、廣南等州收取極為沉重的人頭稅,其結果便是這些地方的百姓“有子者或棄不養,或賣為童僕,或度為釋老”,再不肯生育撫養後代;直到宋真宗時代減輕了人頭稅負擔,這些地方的生育率才有所上升。
秦國實施的一系列貧民、弱民、愚民政策,自然也會引致相似的“消極抵抗”。為消滅這種“消極抵抗”,秦律中有許多意味深長的殘暴規定。比如:
①有爵位者和普通士伍,犯了同樣的罪,受到的懲罰卻是不同的。前者不但受刑更輕,而且還可以享有贖刑的特權(宗室貴族無須爵位仍可享受特權,大夫以上爵位者也不必受連坐制度的約束)。秦國的爵位只能透過耕、戰兩個途徑獲得,秦法又“密若凝脂,繁於秋荼”,民眾很可能動輒陷入法網。百姓兩害相權取其輕,為了給自己的人生加一道保險,除了拼死拼活去給朝廷種地,去給朝廷打仗,顯然沒有其他出路。
②在正常環境下,一種行業受到的剝削汲取太重,民眾就會離開這個行業去幹別的。秦國以耕戰立國,瘋狂從農民身上汲取人力(兵役與勞役)和物力(糧草),自然也會導致許多民眾轉向商業、手工業領域謀求生計。所以,秦律中有種種規定,務求讓從商者和手工業者在秦國生活不下去,比如不給他們立戶籍,也不給他們分配田產和房屋。簡而言之就是斷了民眾別的出路,只允許他們按朝廷欽定的模式走完人生。
士伍耕戰不合格,達不到朝廷制定的標準,沒能完成朝廷的定量貢獻,會被降為奴隸;商賈與手工業者(作務)的情況,前面已提過了,他們在嚴苛的秦律裡寸步難行,除了迴歸耕戰不可能有別的出路;贅婿指的是因家庭貧困無法立戶而不得不賣給別人為婿者;後父指的是有兒子的寡婦招的贅夫。這兩類人都屬於百姓中的窮困者。在秦國眼中,這些人只有一種價值,那就是在戰事需要時拉出去做炮灰,秦始皇進軍大西南的瘴癘之地,強制優先徵發的物件,就是“嘗逋亡人、贅婿、賈人”,先拿曾逃避徭役的犯人、贅婿和商人去做炮灰。非但如此,秦律還規定,贅婿和後父不可以立戶,不會分給田宅,不可以做官,哪怕他們三代之後的後代做了官,也要在其戶籍檔案裡登記寫明此人是某某贅婿或某某後父的後代。
“人貉”則是秦律對“無爵貧民”的一種侮辱性稱呼。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裡記載:“可(何)謂人貉?謂人貉者,其子入養主之謂也。不入養主,當收;雖不養主而入量(糧)者,不收,畀其主。”大意是:作為“人貉”,他的兒子沒有資格繼續做自由民,必須去給人做奴隸奉養主人,否則會被沒為官奴隸;不去奉養主人而能給國家納糧,可以不沒為官奴隸,只將其交給主人。(于振波:《簡牘與秦漢社會》,湖南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0頁。)
以上種種,究其理念來源,全部可以追溯到《商君書》中的“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秦制追求最大限度的汲取以造就強秦;這瘋狂的汲取必然造就秦民的貧窮;而貧窮在秦律裡又成了秦民的罪過。這一“制度迴圈”帶來的直接結果,便是秦民沒有別的出路,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老老實實做強秦耕戰馬車上的肉醬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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