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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亞和會被認為是歐洲最早的一次國際會議。(背景可參照三十年戰爭)參加會議的代表包括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法國、西班牙、瑞典、德意志天主教諸侯以及新教諸侯的代表。三十年戰爭進行期間,交戰雙方從1643年起開始和談,談判在德意志的威斯特伐利亞省的兩個城市舉行,直到1648年10月才簽訂了和約,史稱《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和約的主要內容包括:①歐洲領土的變更問題。法國和瑞典從中獲得了一部分領土及軍事賠款,德意志幾大諸侯邦擴大了領地,而荷蘭和瑞士獲得了獨立。②帝國的宗教關係問題和約規定路德教與加爾文教同天主教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權利。③德意志的國家體制問題。皇帝的權力受到了限制,承認各諸侯享有外交權,從政治上分裂了神聖羅馬帝國。

威斯特伐利亞和會與和約對近現代國際法的發展起了促進作用:(1)和約本身創立了以國際會議解決國際爭奪和結束戰爭的先例,為後來透過國際會議制度解決爭端問題開創了先例。(2)和約劃定了歐洲主要國家的國界,承認了國家獨立和主權原則,表明了國家的獨立、領土、主權原則已經成為國際關係中應該遵循的準則,這些原則也成為近現代國家法的主要內容。(3)和約初次確定了締約國不得破壞和約,對造約國可以實施制裁的集體安全原則。(4)打破了羅馬教皇神權統治下的世界主權論,使國際法脫離神權的束縛。(5)和約簽訂後,歐洲各國開始建立了常駐外交代表機構制度,並普遍確立了駐外使節,進行外交活動,推動各國之間的正常交往。

威斯特伐利亞和會與《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不但結束了三十年戰爭,而且在歐洲大陸形成了一個力量相對均衡的政治格局,建立了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但它在調和原有矛盾的同時,又造成了新的矛盾,從而擺脫不了最終瓦解的命運。而該體系所確立的原則、法則和制度卻有久遠的意義。《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之所以被普遍視為近現代民族國家體系的誕生標誌,是因為該條約從理論上為近現代民族國家體系奠定了以主權平等為核心的法理基礎。國家主權是標誌近代民族國家體系產生的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這種法理基礎是近現代國際關係與此前各個時代國際關係的本質區別。因此,自近代以來,國際關係的本質是法律關係,國家主權始終是國際關係最重要的基石。

可以說,《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是國際關係近現代史上一一個劃時代的重要事件,成為近代國際法產生和國家主權原則確立的歷史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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