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痛恨官吏的貪汙腐敗,建立了對官員進行監督的常制。洪武十三年(1380),罷御史臺,洪武十五年(1385),置都察院。長官是左右都御史。都御史與六部長官均為正二品,明人稱為“七卿”,都御史下分十三道設道監察御史。監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合稱“科道官”,共一百六七十人,這些人通常被稱為“言官”,專職彈劾百司。監察御史品秩不高,但代表皇帝,可以小制大,以內製外,尤其巡按御史,小事立斷,大事奏裁,很有權威,成為肅清吏治的重要依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明朝沒有宰相之制,都御史直接向皇帝負責,六部、地方政府和監察御史、給事中不相統屬,從而避免了由於隸屬關係而對言官產生行政干涉,保障了言官職能的有效發揮。
言官的職能主要是進行諫諍和封駁,糾舉百官,肅清吏治。俗話說:“打鐵還需自身硬”,言官要起到肅清吏治的作用,由誰來擔任言官就是非常慎重的事情了。朱元璋要求由“賢良方正”之人來充任言官,記憶體忠厚之心,外振正直之氣,政治上一定要忠君愛國。明成祖朱棣則進一步強調言官要“有學識、通達治”,器識遠大,學問賅博,不僅如此,明代還要求言官有實際的仕途經歷,不是僅憑藉書本上的抽象理念來行事,而是能真正切入實務,不務空言。由於言官的道德勸諫職能,就必然對言官任職資格提出了專業技能之外的更多要求,首先是任職迴避。其次對言官出身有資格限制。明代規定,不能選用胥吏出身者為言官,如果曾犯“奸貪罪名”,也失去獲選資格。總之,言官的選任在官員選任體系中屬於最為嚴格的範圍。
在選任程式上,一般有薦舉和考選兩種途徑,在洪武之後,科舉漸成定式,透過科舉的考選成為主流,但是,透過科舉之後的任命程式,言官比起其他普通官員要嚴格複雜很多,先要進行察訪,調查輿論民情,然後,“或策以時務,或試以章疏,議論正人”,最後擬出名單,供皇帝批准。考核程式也遠較普通官員複雜,根據任期屆滿進行考核叫“考滿”,分三年一考(初考),六年一考(再考),九年一考(通考),同時還有六年一次的“考察”,稱為“京察”,考核的標準主要有除革奸弊、伸理冤枉、揚清激濁等,非常完備。
言官盡職盡責,對皇帝也不放過對言官體系的任職資格、選任與考核均如此嚴格,使得明代的吏治在經歷了洪武的嚴刑峻法之後走向常規,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總體而言,因為能出現像海瑞這樣抬棺死諫的言官,有這樣一個群體的存在,使得明代吏治的清明程度比其他王朝要好。要做到這一點,除了對言官自身要求嚴格之外,對言官也要進行有效保護,不因言獲罪是重要的原則。明代在制度上繼承了宋代不殺讀書人的傳統,言官在社會上有很高聲譽和公信力,儘管明代有言官因言得禍的時候,比如王陽明就是因為上疏申救言官而遭貶謫,但總體上,言官能夠有人身安全的保障。由於明王朝非常強調從道德情操角度來培養士風,士氣高揚,言官盡職盡責,哪怕是對皇帝也不放過。萬曆時期言官雒於仁批評萬曆皇帝“皇上之恙,病在酒色財氣也”。言官群體對皇帝不當行為的勸諫成為明王朝一道有趣的風景線,比如荒嬉無道的明武宗總是想著出巡,言官們堵住宮門,哪怕挨板子也在所不惜。更有甚者,言官以挨板子為盡職盡責、替天行道的標誌,並不以為恥,反以為榮,以至於萬曆頭疼不已,說這些言官是以“賣直”求榮,下令裁抑言官,使得很多崗位出現空缺,同時萬曆的朝政也就更加腐敗,終於導致明王朝亡國。
言官對閣臣的監督也非常有效,比如嚴嵩當政時期,有十餘位言官前赴後繼地彈劾嚴嵩,即便遭到嚴嵩假借皇權對言官進行廷杖、除名、貶謫、下詔獄等打擊報復也在所不辭,終於使嚴嵩、嚴世藩父子伏法。言官對地方政治的監督也頗為有效,當明王朝的朝政荒怠的時候,地方運轉基本正常,言官可謂功不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