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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長期以來,在現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是無可挑剔的,這塊土地上孕育著很多哲學,自然科學的思想,也是後世學者去之無盡的文化源泉。在哲學領域裡,雅典人不僅是羅馬人的老師,更是世界諸多民族的優秀領導者。在法律領域中,很多人認為羅馬的成就高於希臘。但是你如果將法律作用的不同方面詳細區分的話,兩者之間的法律體系有各自的特點。

羅馬法與雅典法有根本不同,雅典的法律是源於城邦共同體的存在,而羅馬的法律最終演變成了帝國的法律,丟掉了城邦的成色,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我們通常將其作為城邦立法和帝國立法區分。可以說,古希臘時期雅典城邦的城邦分立以及政治的多樣化使得這一文明十分鬆散。

涉及到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的諸多法律也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但這並不意味著古希臘誕生的公民法案對於後世的影響會大打折扣。同時,關鍵的是雅典立法者們已經清晰而又連貫的立法,將雅典文明整體呈現在人們的視野裡。對於立法的建設,並不是以一種歷史片段化的方式展現在我們面前的,體現出了雅典和希臘文明的連貫以及對後世的突出貢獻。

其中最不為人所知的同時也是最為忽略的就是雅典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德拉古建立的。其最初的目的就是為了限制獨裁者。在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就制定了德拉古法,在歷史上對於這一法律有頗多指責,認為這一法律嚴厲,甚至有很多人認為德拉古法並不是用墨水寫的,而是用血寫的。

也正是因為這一法律的殘暴,使得很多人並不認為它有資格成為雅典法律的肇始,而更願意將這一法律頒佈30年以後的梭倫改革作為雅典法律的起始端,這很顯然是不客觀的。在雅典人自己看來,這部立法雖然飽受詬病,甚至比較極端,但是雅典人對於這部法律卻十分尊敬推崇。甚至在公元前409年,雅典人推翻寡頭政治以後,專門委託專業法律人士恢復德拉古的殺人法。

因為在雅典人看來,德拉古的殺人法在建立之初就是為了限制獨裁者和寡頭政治的,它並不針對公民。即便之後有很多人利用德拉古打擊政敵。但是,公元前409年以後的雅典政體是公民民主政體,德拉古法可以被公民掌握,進而對那些謀求政治特權的獨裁者以最嚴厲的懲戒和警醒。所以人們都希望恢復這一法律的效用。當時的德拉古法是鐫刻在石頭上的,而相關的法律人士也將紙取了回來,並且將內容刻在雅典石柱上,放置在皇家廊柱之前供人們瞻仰學習。

包括公元前4世紀德拉古法依然是雅典人遵守的主要法律之一。在雅典人的心目中,德拉古法在那裡存在長達200年的時間,並一直對此表示尊重。當時德拉古頒佈成文法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貴族權力,當然這也有一定的矛盾所在。畢竟德拉古是基於雅典在公元前7世紀的社會發展和社會矛盾而頒佈的,當時雅典人口增多,經濟發展過快,很多社會矛盾迅速出現。

原先依靠貴族權威掌握的習慣法,已經無法應對社會矛盾的總體爆發,所以德拉古開始以明確的法律規定去取代貴族對城邦的一種政治影響,雖然這並不是健全的法律,但是這為雅典立法的道路奠定了堅強基礎之後,雅典人對於共同的宗教信念,社會行為以及秩序感也逐漸加強,希臘的法治社會建設在此時開始。

當時最容易造成這種法治建設阻礙的便是那些獨裁者,他們很容易違背傳統做到自己的權利,進而引發自己與全社會的衝突。在這一點上,雅典雖然沒有這些獨裁者,但是貴族中間的個人,包括各族集團內部都有這種政治傾向。在貴族當中的很多派系城邦動盪和騷擾的環境下,很容易有貴族力量掌握整個城邦權利,進而建立獨裁或者是寡頭政治,從而使整個城邦公民的利益受損,整個城邦進入不穩定的狀態。

德拉古改革目的就是為了要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即便城邦有很多問題,也必須要在公民集體參政環境下得以解決商討,而非在政治層面形成寡頭我個人統治。如此的法治和政體只能使公民深受奴役而毫無公平,公正與民主可言。當時的雅典城邦公民的政治權利已經十分廣泛。相比於其他希臘城邦,雅典在民主方面的建設要遠遠超過同期的其他友邦,包括農夫和技術工人,都有公民權利,他們為他們所從事的職業而感到榮耀。

當時的職業真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但是並不意味著公民當中的所有人都安於現狀。他們也希望持續與貴族進行鬥爭,並且掌握更多的公民城邦權利,這便是德拉國改革的社會現實。而各個階層對於這部法律的期望也都有自己的訴求,貴族希望透過此種法律維護貴族各個派系之間的政治平衡,而普通公民則希望透過這一法律,完成對貴族政治鬥爭的勝利與貴族共同治理城邦。

也正因如此,德拉古作為立法官被選舉出來,並且頒佈了相應立法,他並不是按照貴族的利益制定的。同時,他也並不是完全按照平民的願望制定的,他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城邦共同體的穩定,立法目的主要在於兩大力量在同一個城邦裡相互合作,而非相互鬥爭,因為合作是發展繁榮的基礎,而鬥爭只會無形當中從內部損耗城邦的生命力。

所以他在擔任立法官後,對於最高法庭的權利,還有對於法律的捍衛者,法律的監督者都透過法律的具體形式進行確認。為保證公民城邦的每一個公民包括貴族,都按法律法條明確各部分的職能,建立了最初的公民社會法案,這個社會方案包括養老救濟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證。

同樣要指出的是,它非常原始,甚至很容易被人忽視。但是從此時開始,雅典成為了真正的文明,真正有文化的文明。因為在此之前,雅典人解決很多糾紛的方式是決鬥,甚至採用血親復仇的形式,對傷害自己和自己親屬的人進行報復。而德拉古法案的其中一條就是限制這種復仇和私鬥。

同時在法律上保證所有公民都可以透過法律維護自己利益,而在當時,這樣一種情況是很難得到遵守的,所以德拉古制定的很多法條都十分嚴厲,一旦觸犯就是死刑,死者無數!

這讓我想起了中國著名的商鞅變法,在商鞅變法之前,秦國也奉行血親復仇和私鬥。並且每年因此而導致傷殘的民眾多達萬人,嚴重削弱了秦國的國力,商鞅不惜渭水斬絕七百餘人,透過極端嚴厲的法律措施,確定了人們心中有法,人人懼法,而人人守法的短期效果,凝聚了秦國,更凝聚了秦國的國力。

可以說,德拉古立法和商鞅變法的影響都是巨大的,確立了為人們遵守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讓人們有意識的透過法律手段去解決自己的不公,而不再尋求過去一種血腥復仇或者集體鬥毆的形式去解決不同團體之間的問題。一旦發生這樣一種情況,往往會被判處死刑。可以說兩人的變法都是在社會成員的群體內部造成一種實際的訴訟應用,保證法律能夠在整個社會範圍內樹立權威,而非一紙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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