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年前的今天,即1963年12月20日,在德國的法蘭克福開庭審判22名納粹軍醫,起訴書中控告他們在奧斯維辛集中營用毒氣、毒針、吊死、槍殺以及用疾病和虐待等各種手段來殺人。
奧斯維辛集中營
奧斯維辛集中營於1940年4月27日,由納粹德國親衛隊領導人希姆萊下令建造。1942年1月20日舉行的萬湖會議透過“猶太人問題最終解決方案”,透過滅絕營實行有系統的猶太人大屠殺行動,估計約有400萬人在奧斯維辛集中營被殺,超過九成遇害人是猶太人。
奧斯維辛集中營在1945年1月27日由 蘇聯紅軍解放。1947年波蘭國會立法把集中營改為紀念納粹大屠殺的國家博物館,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納粹德國統治期間,犯下惡名昭彰罪行的歷史見證。
197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奧斯維辛集中營列入世界文化遺產。200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集中營命名為“奧斯維辛-比克瑙德國納粹集中和滅絕營(1940-1945年)”
為了這次審判,檢察人員和法官參閱了4000多種文獻資料,動員了19個國家的359個證人到庭提供證詞,其中包括211個大屠殺的倖存者。
當年在奧斯維辛的黨衛軍成員有6000多人。這些人當中有不少直接指揮和參與了大屠殺。
審判針對的是下級軍官
法蘭克福審判於1963年12月20日開庭。這次審判針對的是奧斯維辛集中營的22位中下層軍官,多為黨衛軍與蓋世太保成員,其在集中營中的工作為看管犯人,進行甄別與訊問等。
審判剛開始的時候,被帶上法庭的這些前黨衛軍軍官還趾高氣揚。但隨著審判的進展,倖存者對悲慘遭遇的陳述、對奧斯維辛恐怖的控訴,使法官也禁不住流下了眼淚。
法蘭克福大審判
在審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辯稱自己“只是服從上級的命令”,而且因為自己僅從事看管或者甄別犯人的工作,並沒有親手殺人,故而不能構成犯罪。
但法庭並沒有對他們網開一面。根據德國刑罰第211條關於謀殺罪名的規定,法庭宣佈,如果被告人是出於上級命令而殺人,或者雖然沒有殺人,但是因為服從上級的命令,參與了集中營日常的管理運作的,即須承擔謀殺共犯的罪名。
這個“服從上級命令也是犯罪”的原則,此後被用以指導類似審判。
以1967-1968年漢諾威地方法院對納粹德國時期瓦斯車隊(瓦斯汽車,發明於蘇聯,後被納粹德國採用,猶太人被關進卡車後方的密閉空間,排氣管被接進此空間中,使卡車在行進時能夠自然而然地毒死後方的猶太人)領隊的審判為例。法院判決中寫到:“被告人以領隊身份維護瓦斯汽車安全,雖然並沒有獨立策劃對他人的謀殺行為,但仍然構成謀殺共犯。”
法蘭克福審判中,被告除了服從上級命令的犯罪外,一旦被證明在集中營中有“出於自己的本意而殺人者”,則會一律被判謀殺。
法蘭克福審判的22名被告中有11人被判處謀殺罪成立,其中有6人被判處終身監禁,另外11人被判為謀殺共犯,入獄時間不等。
“服從命令”與“未親手殺人”不再是洗脫罪責的藉口,“服從即有罪”原則得到普遍接受。
後來,德國針對此類殺人機器上的“螺絲釘”類被告的審判,均是基於這樣的原則,而且“謀殺”或“謀殺共犯”也成為了此類被告無一例外的罪名。
審判教育了德國一代人
從德國人對二戰反思的角度看,法蘭克福審判也許更有價值。這場長達兩個月的審判曾引起西德媒體的廣泛關注。有兩萬多人先後旁聽了這場審判,其中有不少中小學生。
這次審判教育了整整一代人,它對上世紀70年代以來在西德出現的大反思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審判的旁聽席上,有一位西德青年政治活動的積極分子,他在參加審判前還認為,“第三帝國”的滅亡是不久前的事情,人們根本無法從歷史的角度去看待它。
但正像很多當時的青年人一樣,審判的過程最終改變了他的看法。他感慨地說:“幸虧我出生得比較晚啊。”這個人就是後來成為德國總理的赫爾穆特·科爾。
德國人在總結這次審判時認為,其重要價值就在於,它追究的是這些黨衛軍軍官在這場大屠殺中應負的個人責任。為了讓人們永遠記住這場審判,德國有關部門和研究機構還曾在審判地舉辦了展覽,並出版了當年審判的錄音和記錄材料。
法蘭克福審判之後,德國對二戰納粹的審判並沒有停止。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刑法研究所的資料表明,截止到上世紀90年代末,德國共進行了900多次對納粹分子的審判。
每有線索,檢察機構就鍥而不捨地追查。發現一個,就處理一個。審判往往是公開的,這不僅是為了懲罰,更是為了警示未來。該所的研究人員說,德國的有識之士懂得反思教育的迫切性,特別是對戰後出生的一代來說,他們對那場戰爭沒有親身體會,讓他們瞭解戰爭真相,對於防範新納粹復甦,確立德國在歐洲的地位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