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臏刑。這是古代剔掉膝蓋骨的一種酷刑。《漢書·刑法志》中有“臏刑之屬五百”的句子,意思就是:受臏刑懲罰的這一類人有五百。
二、笞刑。古代刑法之一。“加笞與重罪無異”。(《漢書·刑法志》)笞,用鞭子打。意思是說:鞭打與判處死刑沒有差別。垂刑,也是用鞭子懲罰人的一種刑法。《後漢書·董宣傳》:召宣,欲垂殺之。就是要用鞭刑殺掉他。
三、棰刑。這是與鞭刑不同的另一種刑法,使用的行刑工具是一種短木棍。棰刑,用棍打,就是平時說的杖刑,主要打脊背、臀部或腿部。《荀子·儒效》:棰笞暴國,齊一天下。《聊齋志異·促織》中的成名,受的也是這種刑法,“杖至百,兩股間膿血流離”,打得兩條大腿流血不止。
四、枷刑。唐朝中期的一條法令規定:如果違反政府的利率限制放債的,處脊杖二十下,並且“枷項令眾一月日”(《唐律疏議》),罪犯要在脖子上戴上木枷示眾一個月。這是一條正式確定恥辱刑法的法令。《水滸傳》裡的“插翅虎”雷橫就是被枷號在縣衙門前示眾的。
五、磔刑。古代一種分裂肢體的刑法。《韓非子·內儲說上》:採金之禁,得而輒辜磔於市。禁,指的是法令;輒,總是、就;辜磔,分裂肢體。
六、腐刑。即“宮刑”。古代閹割男子生殖器的酷刑。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一文中就曾痛苦地說:最下腐刑極矣。意思是說:遭受侮辱最大的、到了極點的就是腐刑。
七、剮刑。古代一種殘酷的死刑。也叫“凌遲”。就是把犯人的皮肉一塊塊地割下來。陶宗儀《說郛》卷二九:遂擒鋮,釘於車上,將剮之。鋮,人名。據史書記載:明武宗殺被控謀反的大太監劉瑾,傳旨要剮3500刀,剮上三天。實際上剮了二千刀不到,也只剮了一天半。
八、醢刑。就是把人殺死後剁成肉醬。“醢衛于軍”。(《左傳·襄公十九》)衛,人名。
九、擐刑。古代用車馬分裂人地肢體地酷刑。《釋名·釋喪志》:車裂曰擐。擐,散也,肢體分散也。《史記·秦始皇本紀》:車裂以徇,滅其宗。
十、髡刑。古代一種剃去頭髮的刑法。屈原《涉江》中有“接輿髡首兮,桑扈裸行”的句子,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十一、耐刑。古代剃掉鬍鬚的一種刑法。《後漢書·陳寵傳》:今律令死刑六百二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
十二、烹刑。古代的一種酷刑,就是用鼎來煮殺人。《戰國策·齊策一》:臣請三言而已矣,益一言,臣請烹。就是說,我只說三個字,多一個字,就用鼎煮我。可見,當時烹刑已經普遍使用了。
十三、腓刑。砍腳的一種刑法,《管子·侈靡》中有這樣的句子:一奇腓,一奇屨而當死。意思是說砍去犯人的一隻腳,讓他一隻腳穿鞋可以抵死罪。也叫“刖刑”。王以和為之誑而刖其左足。(《韓非子·和氏》)大王以為和氏在欺騙自己,就砍去了他的左腳。
十四、黥刑。古代的一種刑法,就是用刀刺刻犯人的面額,再塗上墨。也叫“墨刑”。《戰國策·齊策一》:法及太子,黥劓其傅。
十五、劓刑。古代的一種刑法。上面的“黥劓其傅”中的“劓”,就是如此,指的是割掉犯人的鼻子。《韓非子·內儲說下》中也有“王怒之,劓之”的句子。指的是同一回事。
十六、族刑。古代的一種刑法,一人有罪,滅三族或九族。《史記·秦始皇本紀》:以古非今者,族。意思是說:拿過去的來非難現在的人,受誅滅三族或九族的刑法。
十七、徙刑。古代的一種流刑。謂流放有罪的人到邊遠地區。《漢書·陳湯傳》:其免湯為庶人,徙邊。“徙邊”,就是流放到邊遠地區。放刑,也是一種流刑。“放”是“驅逐、流放”的意思。屈原《卜居》:屈原既放,三年不得復見。據《周禮》的記載,流刑從500裡到4500裡分為五等。可是北周當時統治的只不過是關中地區,無論從東到西,還是從南到北,都沒有3000裡,也就絕對沒有把罪犯流放到4500裡以外的可能。
十八、徒刑。指的是服勞役。《唐律疏議》中規定屠牛應處以徒刑:諸故殺官私馬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殺馬牛者,徒一年。
十九、大戮。死刑。《史記·袁盎晁錯列傳》:計劃始行,卒受大戮。計劃剛剛開始,就敗露了,被處以死刑。
二十、城旦。秦漢時刑法之一,判刑的人被罰作苦工,他們白天偵察敵情,晚上修築長城,所以叫“城旦”。《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二十一、伏質。漢代死刑的一種,即腰斬,犯人裸身伏在砧上,稱為“伏質”。《史記·張丞相列傳》:蒼坐法當斬,解衣伏質。
二十二、充軍。舊時刑法之一,就是把死刑減等的罪犯或其他重犯押解到邊遠地區去服役。《宋史·刑法志三》: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