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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們!老師們,大家早上好!

今天啊,咱們來聊個特別有意思的話題:

手實。

初看“手實”二字,可能很多人會一頭霧水,其實解釋起來非常簡單,無外乎兩個字:

戶籍 。

唐大曆四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裡手實

在唐朝時期,手實一詞,有著具體的指向性,所反映的其實是唐朝的戶籍統計情況。

打比方整個大唐有1000萬百姓,大唐朝廷為了方便進行人口排查與統計稅收,就會要求百姓自己主動上報家庭人口情況,而百姓根據家中統共有幾口人,有多少畝地,將這些與戶籍有關的資料資訊記錄成文書檔案,繼而上交官府,這份初級的文書檔案,便被稱作“手實”。

說白了,就是咱們現在所說的“戶口本”,只不過手實還包含田地等資產資訊,但有一點需要注意,嚴格來說,“手實”只是相當於戶籍的初級文字形態,或者簡單來說,相當於一種由個人填寫的表格,上交之後,還要經過相關官員的勘驗核對,再匯成總的戶籍檔案,以供戶部統計全國戶籍等用途,實際與我們現在的戶口本存在著不小差別。

而手實的概念,並非唐朝獨有,最早見於先秦時期的典籍——《管子》:

夫管仲之匡天下也,其施七尺,瀆田悉徙,五種無不宜,其立後而【手實】。

那時雖然已經出現“手實”的概念,但大家只是將手實作為一種名詞,即,百姓手中實際掌握的土地數量,用手實一詞來定義。

後來隨著歷史演變發展,最終在唐朝時,手實一詞被專門用來代指戶籍檔案。

比如某村有多少戶人家,這些人家統共擁有多少土地,大唐官府就會按律要求各戶百姓將自家實際情況記錄下來,最後再統一上交,那麼這份與戶籍息息相關的文書,就被稱為“手實”。

如《唐律疏議》中所言:

里正之任,掌案比戶口,收手實,造籍書。

這“里正”,就是負責戶籍統計與調查,催納賦稅的鄉官,所以從上文可知,里正的職責之一,就是從老百姓手裡收來“手實”,繼而憑此作為依據,編匯成總的戶籍檔案,以作官府收稅與查驗之用。

我想很多朋友看到這就得問了,既然是百姓根據自家情況寫出“手實”,繼而上交,供國家向自己收稅,那萬一有人瞞報咋辦?

誒嘿,其實這事兒吧,還真有,所以唐朝時上報手實,

一是全看百姓的個人誠信,人人誠實上報,那自然手實的資料就趨向於準確。

二就是從法律層面,以嚴苛的法律條文,提高鄉官的責任心,保障稅收制度的完整性。

唐初期,百姓的主動性很高,大部分人家都按實上報,家裡有幾口人,有多少畝地,每年畝產多少斤,都根據實際情況書寫成詳細的手實,最終通過里正上報給官府。

在此過程中,“里正”會負責收取手實,由他統計完以後,再去百姓家中進行核對手實的真實性,如有人瞞報,或者里正漏查,上峰官員得知以後問責下來,則要按照《唐律》中的明文規定懲罰作為主要責任人的里正。

《唐律疏議·卷十二》:里正之任,掌案比戶口,收手實,造籍書。不覺脫漏戶口者,脫謂脫戶,漏謂漏口,及增減年狀,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三年。

這段律法的大概含義為,里正一職,負責調查當地戶口,收百姓手實,造戶籍檔案。而如果里正在收手實的過程中有遺漏,那就要接受相應的懲罰。

比如張三家原本有五口人,結果張三為了少交稅,暗中買通里正,里正拿了張三的好處,幫著張三瞞報,或者說少報一人,那麼少報的這一人呢,就被視為脫戶,即脫籍者。

如果是漏報一人,那這一人,就被視為漏口。

按照大唐戶令律法,里正每少報一人,便苔打四十,若是少報三人及以上,則罪加一等,杖打一百,若是嚴重到少報十口,則要受徒刑三年。

《長安十二時辰》中崔器自述,其與兄長崔六郎俱是逃籍農戶

所以我們可以得知,大唐官府為了約束里正的公正廉明,提高里正據實上報的責任心,以及保證百姓據實上報的誠實度,從而制定出嚴苛的律法,所以唐初期的里正,大多數都勤勤懇懇,挨家挨戶的走訪調查戶口,收取手實,最後將百姓每年的實際畝產與戶口進行統計,最後造成“籍書”再上報官府。

這裡所說的官府,自然就是“戶部”。

戶部就能根據各基層里正上報的資料,統計出整個大唐有多少百姓,這些百姓耕多少地,年產多少畝,然後計算出每年的課稅有多少,再以此為根據,進行及時的國策制定與調控。

所以從這個層面來講,手實直接關係到大唐王朝的中央財政收入,意義無比重大。

就拿《長安十二時辰》中的橋段舉例,如果基層里正人人公正辦事,百姓主動如實上報,那麼大唐朝廷每年所收的課稅就會相對來說非常完整,可有人若是弄虛作假,故意瞞報,那朝廷收繳的稅收自然就會相應減少,導致逃稅漏稅的負面現象發生,國庫也會逐漸虛空,致使財政不力。

《舊唐書·列傳三十八·韋嗣利傳》:今天下戶口,亡逃過半,租調既減,國用不足。

那麼里正在收取“手實”的過程中,如何確保手實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呢?

尤其是在沒有照相機與電腦的古代,可想而知工作難度很大,然而古人還是想到了對應的方法與措施。

在唐朝,手實並非我上文所述的那般簡單,我只是將整個過程用總結性質的詞語進行描述,實際整個核查的過程相當繁瑣,具體的方法被稱為

團貌。

《唐會要·卷八十五·團貌》:天下諸州,每歲一團貌,既以轉年為定,復有籍書可憑。

這一點特別有意思,因為古人不像咱們現在的派出所,去戶籍科能照相,所以古人就在手實中根據人丁的相貌形態特點與實際年齡,新增關於人丁的相貌描述,現在看來十分有趣。

比如年方十八的李四下巴有顆麻子,就會在手實中註明一句:

李四,年方十八,下巴有麻子。

再比如年方四十的王二眼睛歪,嘴巴斜,便會加上一句:

王二,年方四十,眼歪嘴斜。

當然我只是舉例說明,古人並不會用這種手法書寫,但參考同時期的日本效仿大唐戶籍制度,所編寫出的戶籍手賬,為了能夠確切描述相貌,便會特別註明人的相貌特點。

北師大歷史學院副院長,教授張榮強所撰論文《《新唐書·食貨志》所載“手實與鄉帳”關係考》:

團貌之制,當時亦為日本所效法。正倉院所藏《天平七年大隅國郡未詳計帳》中,不僅於戶主及家內成員名下注記“正丁”、“少丁”,同時記載了每人頭、面部特徵,如“右頰黑子”、“右目尻黑子”、“頸黑子”等。

根據在敦煌出土的《唐開元四年(716)沙州敦煌縣慈惠鄉籍》殘冊第3片,我們可一探當時戶籍檔案的部分內容:

戶主王妙智年伍拾陸歲寡先天二年籍後出嫁,入縣內敦煌鄉臨池裡戶主張有仁為妻

女楊王年壹拾捌歲中女開元三年帳後出嫁,入裡內戶主餘善意孫男伏保為妻

戶主餘善意年捌拾壹歲老男下中戶課戶見榆

孫男伏保年貳拾壹歲白丁

保妻楊年壹拾捌歲丁妻開元三年帳後,娶裡內戶主王妙智女楊王王為妻

唐天寶年間敦煌某地戶籍資訊,紅框內文字為:“天寶(?)殘戶籍”與“大唐四年敦煌縣”大曆四年燉煌縣憑泉

(注:我標註的紅框內文字為:“天寶(?此處應是某年)殘戶籍”與“大曆四年燉煌縣憑泉鄉殘戶籍”。)

(上圖:參考圖片,此書為民國二十五年(1936-08)出版期刊“《食貨半月刊》之第四卷第五期專刊”,這一期的主要內容,為唐戶籍簿從輯,內有“開元戶籍二種,天寶殘戶籍,及燉煌縣各鄉於天寶十載丁籍,丁籍殘卷”等唐朝戶籍資訊。)

到了跨年之際,里正便會憑藉年初收繳的手實,挨家挨戶的進行核實查驗,而這種核實資訊的方式,便被稱作“團貌”。

《唐會要·卷八十五·團貌》:天下諸州,每歲一團貌,既以轉年為定,復有籍書可憑。

通常是一年進行一次“團貌”,比如年初的時候,里正走訪了下轄的鄉村,收取了手實,到了年末,他還要再跑一趟基層,根據手實中記錄的人丁相貌特點與年齡,和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如有變化,則進行及時的修改與增補。

因為人的外貌與年齡,是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發生改變與增長,所以除了每年進行一次團貌,還要每三年制定一次“定簿”,即通過上一點中的“團貌”作為依據,憑此制定一本總的“貌定簿”,通常是里正在稽核每戶百姓的手實後,以三年為週期,將需要更正或增補的內容,加註於百姓自陳的手實上,並重新進行抄寫,粘連成卷,以備查驗。

《唐會要·卷八十五·團貌》:諸戶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親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聽隨事貌定,以付手實。

比如,李四的老母親在三年內不幸因病去世,那麼里正就要據此更正手實上的資訊,這就相當於及時更新戶籍的資料庫,具體的內容可見珍貴史料:

《唐大曆四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裡手實》:

戶主王山子年捌拾柒歲老男武騎尉乾元三年籍後死

妻張年肆拾歲老男妻乾元三年籍後死

如上可知,在這份唐大曆四年的手實中,記錄了一位敦煌縣懸泉鄉名為“王山子”的戶主,在捌拾柒歲,即87歲那年,也就是乾元三年(公元760年)亡故,而其妻張氏,未過多久,也同樣在乾元三年亡故,終年卻只有40歲。

通過這段戶籍記錄,我們可看出很多深層次的資訊,如:

乾元三年,即公元760年,在位皇帝為唐代宗李豫。

位於敦煌縣懸泉鄉的戶主王山子,身為朝廷官員,官至武騎尉(軍職),從七品,於乾元三年亡故,終年87歲。

而其妻子張氏隨後逝世,終年卻僅有40歲。

我斗膽猜測,這表明張氏嫁給王山子時,尚未成年,所以才會造成這種夫妻二人年齡差距巨大的情況。

再進一步推測,張氏很可能是王山子的第二任夫人,因為兩人亡故時的年齡整整相差47歲,所以王山子與其成婚時,至少已經60歲往上,同時張氏年僅15歲左右。

所以通過這簡短的兩句話,我們能夠了解到許多與當時民生有關的關鍵資訊:

一是能了解到古人的背景身份,如這位王山子老人,官至武騎尉。

二是能了解到唐代特殊的嫁娶情況,如老夫娶少妻,高齡男性在戶籍中被稱作“老男”,其妻子則被稱作“老男妻”等。

僅憑這兩點戶籍資訊,就可引出許多與之相關的內容,而且從中我們也可看出唐朝戶籍制度,在當時來說已經相當完備。

綜上所述,手實的制定與推行,完善了唐朝的戶籍統計,而完備的戶籍制度,以此推動了唐朝的經濟發展,使大唐朝廷在稅收方面有證可依,有據可查,而相關法律又加強了基層錄入官吏的責任與公正,為及時更新人口資料保駕護航,進一步保障了財政收入的穩定,致使國庫充盈,造就出經濟與民生共同繁榮的大唐盛世。

因此,完整的戶籍制度不僅有利於國家統計人口等資料,更與一國的財政收入息息相關,縱觀古今,戶籍制度的重要性與意義,在每個歷史時期都體現的淋漓盡致,而戶籍的完整統計,更是一個國家經濟繁榮的基石,可謂一國之本,百年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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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管子》:夫管仲之匡天下也,其施七尺,瀆田悉徙,五種無不宜,其立後而【手實】。

《唐律疏議》中所言:里正之任,掌案比戶口,收手實,造籍書。

《唐律疏議·卷十二》:里正之任,掌案比戶口,收手實,造籍書。不覺脫漏戶口者,脫謂脫戶,漏謂漏口,及增減年狀,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三年。

《舊唐書·列傳三十八·韋嗣利傳》:今天下戶口,亡逃過半,租調既減,國用不足。

《唐會要·卷八十五·團貌》:天下諸州,每歲一團貌,既以轉年為定,復有籍書可憑。

北師大歷史學院副院長,教授張榮強所撰論文《《新唐書·食貨志》所載“手實”與“鄉帳”關係考》:

團貌之制,當時亦為日本所效法。正倉院所藏《天平七年大隅國郡未詳計帳》中,不僅於戶主及家內成員名下注記“正丁”、“少丁”,同時記載了每人頭、面部特徵,如“右頰黑子”、“右目尻黑子”、“頸黑子”等。

《唐會要·卷八十五·團貌》:天下諸州,每歲一團貌,既以轉年為定,復有籍書可憑。

《唐會要·卷八十五·團貌》:諸戶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親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聽隨事貌定,以付手實。

《唐大曆四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裡手實》:

戶主王山子年捌拾柒歲老男武騎尉乾元三年籍後死

妻張年肆拾歲老男妻乾元三年籍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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