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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婚,昏時成禮也,姻,女因媒也。”

唐朝作為中國古代歷史上高度繁榮的重要時期,無論是政治、經濟、文化都在這一時期達到了空前的繁榮。而在法律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他既繼承了前人的成果,也為開啟後來的事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作為其中之一的婚姻法,也成為了後來各個朝代婚姻立法的典範。不僅如此,唐律對於古代周邊國家如日本以及當時的朝鮮半島的高麗、百 濟、新羅三國都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

說到古代的婚姻制度,很多人的腦海可能都會浮現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樣的觀念。其實不然,唐代作為一箇中國曆史上空前繁榮的朝代,人們的思想也是較為開放的,因此婚姻法也經歷了一番鉅變。那唐朝的婚姻法又經過了怎樣的改變呢?

唐代婚姻法的改變

其實唐代的婚姻法的改變的分水嶺,實際上是唐朝前期和唐代中後期之間。雖然唐代的婚姻法仍然是比較嚴苛的,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唐朝前期這一時期,女子在婚姻方面還是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選擇權的,這個從古代的典籍記載就可以發現,其實這樣的開放主要是因為少數民族的影響。

唐代前期的唐律律條中有一條規定,“諸卑幼在外,……“違者杖一百”,這一條律法其實就反映了唐朝前期的人民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選擇權。為何是受到了少數民族的影響呢?在唐朝受到胡人影響離婚已經變成一種常態,即使是改嫁也不會被背後議論,這其實反映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大家對於貞潔的看重程度已經不一樣了,這種現象在中國古代其實很難見到。比如韓愈的女兒就是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她一開始嫁給了韓愈的一個叫李漢的門人,之後改嫁了樊仲懿。

唐代中後期,這時的婚姻觀念逐漸變得保守起來,律法也逐漸嚴苛。究其原因,是胡人安祿山“安史之亂”之後,一些大臣對於“胡風”逐漸產生了警惕心理,因此強調道德教化與約束的法律制度開始出現。

統治者透過“儒法”對於人們的思想進行管束,讓這時人們對於婚姻的觀念變得越來越保守,這讓古代的適婚年齡的男女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結婚物件的機會變得很小。在這一時期,子女的婚姻必須要經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則不但會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會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唐太宗之後,就連公主也沒有再嫁的權利了。

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隋唐時期的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經過長久的發展,實際上已經變得比較完備了。《唐律疏議》中的一些部分就記錄下了這些法律的主要內容,有很多是在今天我們還可以看到一些影響的。

首先是年齡。據記載,唐代前後釋出過兩次關於結婚年齡的詔令,第一次是在貞觀元年,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子20、女子年15以上必須結婚;第二次是在玄宗開元年間,唐玄宗釋出了一條新的詔令,將以前的結婚年齡分別提前了男5年、女年提前了2年。當然,這兩次詔令的釋出,肯定是出於當時政治的考慮的,這樣的改變也是不得不做的。

其次是婚姻的基本原則,我國古代婚姻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父母之命,媒約之言” 一直流傳至今。可以說這個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了,即使在今天也有著一定影響。在《詩經》裡面就早有記載了,大意是娶妻一定要得到父母的同意。由此可見,兩者都是結婚的重要條件,唐代也無法免俗。在《唐律》中,父母、尊長對子女的婚姻是說一不二的,可以說父母決定了婚姻的幸福與否,“媒妁之言”就有了一個受到法律保護的地位,從而使“包辦婚姻”在唐代變得制度化、法律化。

最後婚姻成立的條件,規定婚姻的成立必須遵守:其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個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到過,沒有父母的同意的婚姻是無法善終的,因此後來歷史上才有了那麼多愛情悲劇。其二,婚約,也就是我們現在說的訂婚。其三,六禮的婚姻程式。六禮的程式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六個部分。這六禮缺一不可,都是婚姻必備的流程。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經過了很久的演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有有著較為鮮明的時代特色,為唐朝社會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也為後來的婚姻制度提供了借鑑。

參考資料:

《全唐文(卷七)•薄葬詔》

《唐律疏議(卷十四)》

《中國婚姻家庭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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