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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總的來說就是一部救災史,從公元前206年到1912年這2000多年裡,有記載的災害就達到1500多次,平均一年多就一次大災,可以看出我國是個災害種類繁多,次數繁多的國家。歷代統治者為了緩和階級矛盾,維護統治地位,都會採取防災,救災措施。在防災方面,歷代提倡“農本主義”,實行重農政策,致力耕墾;設立倉儲制度,積粟備荒;興修水利,戰國時期建起了鄭國渠、都江堰等著名的灌溉工程。

經過歷朝歷代的完善救災制度,最常見的救災措施主要有8種:

①賑濟。用糧食、衣服、錢幣賑濟或以工代賑。

②調粟。移民就粟,或移粟就民和平糶。

④除害。消滅蝗蝻,治療疫病。

⑤安籍。官府遣送逃荒的流民返鄉,免除他們的賦稅,或給以土地,使其安居。

⑥蠲緩。包括免賦稅、免勞役,停徵欠糧,寬緩刑罰。

⑦放貸。給災民貸借現金,或賒購糧食、耕牛、農具、種子等必需品。

儘管統治者採取了若干救災措施,但因政治腐敗,各地豪強又利用災荒機會加深對人民的剝削壓榨,以及救災力量薄弱等原因,每遇較大災害,就出現人口逃亡、餓殍遍野、經濟凋蔽的悲慘景象,成為中國歷史上貧窮落後的原因之一。

我們主要看一下清代的救災制度,清代是我國曆史上災荒發生最為頻繁的時期之一,因此清代制定了中國歷史上最為完善的救災制度。

我們先看一下具體法律措施:

1,蠲免

蠲免即為遇災時免除錢糧賦稅。這是清代救災的重要措施。

清代災蠲實行較早,早在順治二年,免直隸霸州等八縣水災額賦。但蠲免的數量最初無定製,至順治十年,才將全部額賦分作十分,按田畝受災分數之程度酌減。以後各清帝相繼增加災免比例。康熙、乾隆時期常常普免各地錢糧,若於普免之年遇災,可將因災議蠲各州縣延展至次年補行蠲免。據統計乾隆時期蠲免了正額賦銀兩億兩,加上歷年“災蠲”等的一億多兩,共計三億兩以上。

2,賑濟

賑濟是指用錢糧無償救濟災民。

清代賑濟的物質主要是米穀,若米穀不足可銀米兼給或以米折銀。賑濟的形式主要有正賑、大賑、展賑、摘賑以及煮賑和工賑。正賑為地方凡遇水旱,不論成災分數,不分極次貧民,即行概賑一月,又稱急賑或普賑。大賑為凡成災十分者,極貧在正賑外加賑四月,次貧則加賑三月,若地方連年災歉,或災出異常,須將極貧加賑五六個月至七八個月,次貧加賑三四個月至五六個月。展賑為大賑完畢後,災民生計仍然艱難,或次年青黃不接之際災民力不能支,可臨時奏請再加賑濟一至三月不等。摘賑為對應賑者在非常情況下靈活選擇的一種應急賑濟措施。

賑濟的另一種形式是煮賑,也稱粥賑,即施粥於災民。清代煮賑以設廠為主,並規定領粥給籤,男女分撥設柵相隔等,從而加強了粥廠的秩序,也消除了饑民爭奪的積弊。清代施粥的物件主要是流徙災民,當然也包括本地災民。據說蘇州城自雍正十一年以來,每至歲末,即煮賑一月。清代在廣泛賑濟的基礎上輔以煮賑,為更多的災民提供了就食條件。此外,工賑也是清代經常施行的一種賑濟方式,即災年由官府興辦工程,募災民勞作,日給錢米。由於清代工賑興辦的大部分是農田水利建設方面的工程,使得工賑帶有生產自救的性質。工賑既可使災民免除饑饉,又能利用民力興辦工程,可以說是最為積極的救災措施。

作為中國古代賑濟發展的鼎盛時期,清代的賑濟除了上述官方賑濟之外,還存在著民間賑濟。官方賑濟又稱為官賑,民間賑濟則為義賑或社群賑濟。所謂民間賑濟是指由民間自設機構、自行向災民散發救災物質的方式。當然,這種民間賑濟由於不受官方控制。

3,調粟

調粟即透過糧食調撥來救濟災民。

清代調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兩種方式,兩者的區別在於國家有無足夠的糧食儲備以及運輸能力來撥糧救災。清代中前期由於政治穩定,經濟繁榮,交通發達,各省糧食儲備相對充足,故調粟以移粟就民為主,很少採用移民就粟方式,即使偶爾行之,也要求外出覓食者“俟本處麥收有望,即可速回鄉里”,事後即令停止。嘉慶年間,由於人口壓力和災荒日益嚴重,“恐借糶緩徵,亦未能周普”,對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漸放鬆,主要是允許直隸、山西、陝西、甘肅等地災民移家覓食。就清代移粟就民方式而言,具體的操作方法有:一是截漕平糶,即截留相關省份相當數量的漕米(糧)以分發災區平糶;二是採買,即責令災區相鄰省份買米,以運送災區平糶;三是撥運,即由政府統一安排,將通倉之米發運災區以減價出糶,或調他省之米救濟災區平糶。從上可見,清代調粟主要用於平糶,即平抑糧價,不致由於受災而哄抬糧價,同時也減輕了災後的糧荒現象。故此項措施,不僅對尚有餘力的百姓大受其惠,對領到賑銀買糧度日的極、次貧民來說,也是大有裨益。總之,清代調粟,從制度和理論層面上說,不僅臨災調撥,而且也根據各省糧食貯存情況預先調運,既有省內協濟,又有跨省調運,可謂多頭並舉,數額巨大,濟域廣泛。

4,借貸

借貸是指由國家出借錢糧等物給災民並於秋成繳還。

這是一項針對尚能維持生計,但又無力進行再生產的災民而施行的救災措施。據同治四年《戶部則例》(卷84)及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222)規定,具體而言,借貸的物件有三:一是受災五分的貧民;二是蠲、賑後元氣尚未完全恢復的災民;三是青黃不接之際,缺乏子種、口糧的災民。清代借貸有貸口糧、貸子種、貸耕牛等類。借貸的錢糧來源,一是常平倉、社倉倉谷;二是截漕之米;三是發庫銀出貸。如康熙六十年曾以截漕水米貸給直隸災民,同年又撥解戶部庫銀二十萬兩貸給陝西、甘肅災民。出貸米穀之時,州縣官必須按名面給,秋熟後按戶繳還。若胥吏詐冒領給,致使追欠無著,據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222)規定,胥吏應依法論處,逋欠之數由州縣官名下追還,並論以失察之罪。這種措施如確實執行應該說對災民恢復生產、促進自救具有較大作用。

5,除害

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蟲。

清代蝗災嚴重,因此對捕除蝗蟲非常重視。康熙為此曾著《捕蝗說》,對蝗蟲生長規律與捕蝗方法有較多論述,地方官員也總結了大量捕蝗經驗。據同治四年《戶部則例》(卷84)所載督捕蝗蝻條例規定:凡直省濱臨湖河低窪之處,須防蝻子化生。該督撫應嚴治所屬,每年於二三月早為防範,盡力搜捕。一有蝻種萌動,即多撥兵役人夫,及時捕撲,或掘地取種,或於水涸草枯之時縱火焚燒,各該州縣據實稟報,該督撫具奏。倘有意違背,不早捕除,以致蝻蟲長翅飛騰,則一經發覺,重治其罪。如有飛蝗飛至,就要動員大批人力周密組織進行撲打。清代對捕蝗失職的官吏處罰極嚴。據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88)規定:如州縣官員遇蝗蟲生髮,不親自前往盡力捕除,卻藉口是鄰境飛來,推御責任者,革職查辦。若該管道府不速催捕,降三級留任;布政使不行察訪而不速催捕,降二級留任;督撫不行查訪而不嚴飭催捕,降一級留任。若協捕官不盡力協捕,以致養成羽翼,為害禾稼者,應被革職查辦。若各級地方官遇有蝗蟲生髮而不奏報者也要分別革職或降級留任。這種除害措施對預防蟲災,保護農業,提高抗災能力帶來了一定成效。

6,安輯

安輯指對遇災流亡在外的災民的安置。

由於災民流亡在外,田地荒蕪,影響國家賦稅收入,而且流民若不能妥善安置,也易釀成事端,所以,跟歷代政權一樣,清政府十分重視對流民的安輯。清代安輯措施主要為收養流民和資送流民回籍。地方遇災,政府便傳諭督撫飭令各州縣妥為收留、安頓外來的流民,賑給糧粥,併為之搭棚置屋居住;同時也勸諭富裕人家量力收養恤濟,並視賙濟程度,賞以花紅旗匾甚至賜以頂帶,以示鼓勵。另外,為保證春耕生產,至開春以後,則要將收養的外地流民資送回籍,即由政府按災民人口大小發給盤費,送回本籍。這種對流外災民的救濟措施,從理論上說,對安定社會以及災民重回故里以恢復生產有促進作用。

7,撫卹

清代撫卹措施有多種。據嘉慶《大清會典事例》所列,清代撫卹有恤孤貧、養幼孤、收羈窮、安節孝、恤薄宦、矜罪囚、撫難夷、救災等,但與救災有關的撫卹主要是對一些突發性災害如地震、海嘯、山洪等造成的破壞予以救濟的措施。其目的是安置災民,使其儘快恢復,以能從事正常生產。

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217)規定:“被災之家,果系房屋沖塌無力修整,並房屋雖存實系飢寒切身者,均酌量賑恤安頓。如遇冰雹颶風等災,其間果有極貧之民,亦準其一例賑恤。”但各省塌房修費及淹斃人口撫卹銀兩數目最初無定,各省各不相同。到了乾隆四十一年則對各省分別制定了撫卹標準,據同治四年《戶部則例》(卷84)規定,大體上塌房修費瓦房每間一兩五錢左右,草房八錢左右,淹斃人口每大口發銀一兩左右,小口減半。至於地震塌房及壓斃人口也相應給予修費與撫卹銀。可以說,這些撫卹措施如認真實行應對災區災民重建家園、恢復生長多少具有一定作用。

清代救災的基本操作程式是:

1,報災

報災是指災區的地方官吏逐漸向上報告災情。這是清政府得以瞭解災情的原始依據。清代對報災有著較為嚴格的要求,據嘉慶《大清會典》(卷12)規定,“凡地方有災者,必速以聞”。倘若報災逾期要予以處罰。據《清世祖實錄》(卷79)載,順治十年戶部規定夏災報期為六月終,秋災報期為九月終。又據《清朝文獻通考》(卷46)載,至順治十七年,進一步明確了上述之報災期限,並具體規定,州縣官逾期一個月內者罰俸六個月,一個月外者降一級,二個月外者降二級,三個月外者革職,撫、道、府各官以州縣報告日起限,逾期也按州縣官例處罰。從此報災遂成定製。當然,報災期限也並非如上一定而終,隨著情勢的變更,康熙七年,雍正六年等時都有一定變化。總之,有了報災的法律規定,尤其是諸如嘉慶《大清會典》(卷12)中有“罪其匿災者、減災分者、報災之不速者”的對違法官吏予以懲處的法律規定,能促使地方官恪守職責,及時客觀上報災情,從而為政府能及時統籌安排救災事宜提供了保證。

2,勘災

勘災即指地方官吏勘查核實田畝受災程度,確定成災分數。清代規定,受災六分至十分者為成災,五分以下為不成災。乾隆元年規定將五分災也作成災對待。勘災一般以村莊為單位,按地畝受災程度確定災分。勘災要在報災的同時進行,即凡地方遇災,一面要報告災情,一面要在知府、同知、通判內遴選委員,沿河地方兼委河員,會同該州縣,速詣災所確勘受災田畝,將受災分數按村莊分別確認並申報司道,該轄道員覆行稽查之後,詳請督撫具題。如遇災重,則要求督撫親自前去勘查。勘災的具體做法是:各州縣先刊就簡明呈式,由報災地區地方鄉保轉交災戶,令其自行照單填報姓名、田數、區圖村莊、大小口數,交地方官與糧冊核對後遂作為勘災底冊。查災委員執底冊按田踏勘,將勘實受災分數及田畝等在冊內註明。待全部勘畢,查災委員將原冊繳州縣彙報,州縣官核造總冊後逐級上報到戶部。戶部接到勘災題請後,還要派員復勘,經復勘,或依原報,或酌情改動,至此勘災過程結束。勘災的結果,就可作為蠲賑的依據。為配合勘災的正常進行,清代還對勘災不實及隨意刪減災分的地方官吏予以嚴懲。

3,審戶

審戶是指核實災民戶口,劃分極貧、次貧等級,以備賑濟。清代規定,十六歲以上災民為大口,不滿十六歲至能行走者為小口,再小者不準入冊。審戶時,首先是審查田畝受災程度,然後審查災民居所器用牛具等財物有無存毀,以定極次貧級。審戶之後要發給賑票。賑票一共兩聯。查災委員按戶查明應賑人口時,即將所帶賑票隨時填明災分、極次、戶名、大小口數、應領糧數等,將一聯發給災民作為領賑依據,一聯留底以備核查。地方審戶完畢後,上級官吏均應抽對查驗。只有抽查無誤後,才能得以放賑。如有查出冒填者、臨賑不到者、現可謀生餬口者,即行刪除;如有聞賑歸來夏秋尚能度日未報入冊而入冬飢寒交迫者,則應添補。清代法律對地方官審戶工作要求嚴格,依同治四年《戶部則例》(卷84)規定,“凡災地應賑戶口,應要正、佐官分地確查,親填入冊,不得假手胥役”,“倘有不肖紳衿及吏役人等串通捏冒,察出革究。若查賑官開報不實,或徇縱冒濫,或挾私妄駁者,均以不職參治”。

4,發賑

發賑即指按照賑票所列數目將賑米或賑銀髮放到災民手中。這道程式關係到救災的最終效果,故最為關鍵。發賑是在審戶的基礎上進行,按戶付給。按《荒政輯要》(卷3)載:“極貧無論大小口數多寡,俱須全給。次貧則老幼婦女全給,其少壯丁男力能營趁者酌給”。為順利發賑方便災民,清代還規定,發賑時要在州縣本城設廠,四鄉各於適中處設廠,如鄉廠相距較遠,可多設一二廠進行發放。發賑前應先將某被賑村莊將在某廠、某時發放事項明白曉諭。為防止冒領,遂規定在每次發賑後,就應於賑票上加蓋第幾賑發放戳記,賑濟底冊內也加蓋戳記。又為防止短少剋扣,清廷規定發賑時有司官必親臨,不得假手胥役裡甲,並且還要有督賑官進行現場監督。另外,還將賑過銀米數目、戶口、姓名、月日刊示公告,以求百姓監督。這些規定,都一定成效地抑制了經辦官員貪贓腐化的釀就,從而促使了發賑過程的正常進行。

總歸制度是制度,在遇到像持續了整整四年大旱的丁酉奇荒來說,同樣也會出現餓死人的情況,當時受災地區有山西、河南、陝西、直隸(今河北)、山東等北方五省,並波及蘇北、皖北、隴東和川北等地區;大旱不僅使農產絕收,田園荒蕪。而且,餓殍載途,白骨盈野”,餓死的人竟達一千萬以上!由於這次大旱以1877年、1878年為主,而這兩年的陰曆干支紀年屬丁丑、戊寅、所以人們稱之為“丁戊奇荒”;又因河南、山西旱情最重,又稱“晉豫奇荒’、“晉豫大飢”。這次天災被曾國荃稱之為“二百餘年未有之災”。

如此慘烈的饑荒,前後四年,雖有不計其數的小規模民眾暴動,但最終竟然沒有一起暴動發展成傳統意義上的“農民起義”。在政府控制力無法深入社會最底層的晚清時代,這簡直是個奇蹟。在如此龐大的人口壓力下能達到這個奇蹟,也側面反映了,清代救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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