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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律法誕生以來就一直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一個工具,尤其是在古代,律法更是一種維護統治的重要武器。隨著王朝的不斷更替,統治者不斷變化,律法同樣也在更新換代,可在變更中也不乏出現一些奇葩法律。

比如在秦朝,《秦律》就規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以上為“大”(成年人),這個標準以下的即為“小”(未成年)”意思就是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以上的被定義為大人,在這個標準之下的則為小孩。

《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就有一個案例,有人挑唆別人犯罪,但是這個被挑唆的人由於身高沒到成人標準,所以被定義為小孩,所以就免除了對他的懲罰。果然濃縮才是精華。

朱元璋一統天下後,就推出了一個較為奇葩的規定,那就是:監察御史出行不準騎馬,最多能騎個驢。所以那時候能在大街上看見衣冠華麗的官員騎個驢在逛街。

我們都知道是科舉制是在隋朝時期被髮明的,但是鮮有人知道,那時候如果參加科舉的人沒有考上的話會有什麼懲罰。在隋朝,但凡科舉落榜的人,都必須要喝掉一升的墨水,字跡寫的潦草的,也要喝一升墨水。那麼問題來了,一個人既落榜了,字跡也潦草,請問他喝飽了沒?

或許在其他朝代,兄弟朋友們聚在一起喝喝小酒估計也沒什麼,但如果在西漢,那可就犯事了。西漢律法明確規定“三人以上,無故聚眾飲酒,罰金四兩”。不要以為這沒什麼,《史記》編纂者司馬遷就是因為交不起罰金,所以才被漢武帝處以宮刑的。

漢朝還有個規定:凡年滿十五週歲的女子,若是還沒有婚配,那就罰600錢的罰款。同樣在唐朝,如果男子年滿二十歲,女子年滿十五歲,還沒有娶親或嫁人的,將受到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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