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淳化二年(991年),九月二日。天矇矇亮,一抹微弱的燭光劃破了黎明前的昏暗。在通往政事堂的路上,值房太監懷揣一封檔案,一路跑向政事堂。這是一封早朝上要宣佈的,關於處理部分在京官員的檔案。檔案的籤批人正是時大宋皇帝—趙光義。
宋太宗趙光義,字廷宜,宋朝第二位皇帝本名趙匡義,後因避其兄宋太祖名諱而改名趙光義,即位後又改名趙炅
在這封並不長的處理名單上,人數並不多。但涉及到了當時大理寺、刑部、開封府、臺諫四個核心單位,所處理之人,也是四部門的重要領導人員。其中不乏時大理寺(最高法院)的正副級領導、刑部(公安部)的正級領導和處級幹部、開封府(首都政府)司法處長。涵蓋了當時“公檢法”系統的多位核心成員。其中宋初名臣王禹偁、參與校訂《說文解字》的文字學家徐鉉,亦位列其中。
引發如此大的官場震動,並非是什麼驚天大案。如果追溯事情的起源。只是大概半年前,由廬州一個名叫道安的尼姑,而引發的一場民事案件。
一、一封訟狀淳化二年二月(約),開封府接到廬州尼姑道安的一封訟狀;道安狀告其表兄蕭獻臣、嫂姜氏不養其母(即道安的姑母)。《宋史·張去華傳》記載,開封府以“訟弟婦不實,府不為治”為由,拒絕受理這件民事官司。同時以訟狀不實的罪名,將道安“械繫送本州”。
被押送回廬州的道安並沒有就此罷休。很快,他再次趕赴汴梁,不過這次他沒有再去開封府,而是直奔皇宮門口的登聞鼓。
河南·開封府
登聞鼓是中國古代朝堂外懸鼓,以使有冤抑或急案者擊鼓上聞,從而成立訴訟。我們常常在影視片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門口擊鼓鳴冤的場面,所擊的大鼓就是登聞鼓。只不過道安敲的這面登聞鼓是立於皇城之外的,能夠受理這件官司的,只能是當朝的皇帝。
登聞鼓
鼓槌敲擊鼓面的聲音,響徹宮門。太宗隨即,著有司審理其所訟冤情。這一次道安不僅告自己的哥嫂,還捎帶手把徐鉉和開封府判官張去華一起告了。
《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四》記載:“道安復擊登聞鼓,自言嘗訴兄嫂不孝,嫂姜氏徐鉉妻之兄女,鉉以尺牘請託張去華,故不為治,且誣鉉與姜奸”,大致意思是講:此前開封府,之所以沒有受理她的官司,是因為所告之人姜氏與徐鉉有親屬關係,是徐鉉老婆的外甥女。且姜氏與徐鉉通姦有染,徐鉉為之私下請託開封府判官張去華,故而開封府徇私枉法,不予受理。
徐鉉,字鼎臣。五代至北宋初年詩人,原籍會稽(今浙江紹興),父親徐延休,官江都少尹
道安為何敢民告官?
在傳統封建社會,民告官是一件極具風險,且成功率並不高的事情。但是在這一案件中,道安之所以有恃無恐,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當時諸多客觀因素的影響。這些複雜的客觀因素,側面的幫助道安,將一件原本只是普通民事糾紛的案件,升級成為影響到當時“政法”系統多位核心人員的行政案件。
其一、趙宋皇室立國後,皇室對佛教多采取保護政策。宋太祖趙匡胤廢止後周世宗毀佛之令,遣使西行求法。太宗時,詔立太平興國寺為先皇帝寺。此外,由於帝室的護持,寺院的田園、山林享有免稅權。
佛教在五代時期,遭遇後周世宗滅佛打擊後。在宋朝統治者的扶持下,逐漸復興,僧尼在社會中的地位也逐漸提升。道安作為尼姑,很明白當時皇室崇佛的傾向。從而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在這場官司中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
太平興國寺坐落於浚縣大伾山,其寺名是北宋皇帝趙光義以自己的年號“太平興國”賜封的,距今至少有1030年
第二、太宗即位後,下力改進五代時期刑獄冤濫的情況,注重司法建設。諸州的司理參軍,均由皇帝親自選派。凡是民眾有至京城鳴冤的,皇帝均派有司人員專屬詢問審理。在北宋的前期,出於各種目的,統治者在司法執行過程中,更傾斜於民。
除此兩種特殊情況外,例如徐鉉的身份是南唐降臣等,也是這一案件中的客觀因素,但是其從道安的角度來出發,所依仗的就是,皇室崇佛和司法傾斜兩個重要因素。
後世評價道安“妖尼”“妖巫”,其實以筆者看來,道安不過是一個頗有政治頭腦的出家人。正是抓住這一時期的很多特殊條件,才敢於以“御狀”的形式,狀告開封府的司法長官。
二、徇私枉法《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四》中是這樣記載太宗看到道安第二份訟狀後的情形,“帝頗駭其事,以道安、獻臣、姜氏及鉉、去華屬吏”。頗為驚駭的太宗將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全部人員,包括徐鉉及張去華,均交由有司部門,即大理寺處理。
第二份訟狀中有兩個關鍵點,即徐鉉請託張去華,和徐姜二人通姦之事。先說請託;在後來的記載中,關於徐鉉是否私下請託已經無從考證。但是從常理度之,徐鉉時任左散騎常侍,雖然是個虛職,沒有實權,但是也同屬京官的序列。況且本案最初並非是一個大案,只是一個很普通的民事案件。道安與哥嫂之間必然存在某種利益矛盾。所以徐鉉私下以書信的方式請託主審人員張去華,這種情況是很可能存在並且發生的。
關於徐姜二人通姦之事,《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四》記載的很清楚“獄具,大理寺以鉉之奸罪無實”。時大理寺長官即王禹偁,經核查後證明;徐鉉並無通姦之事,亦無通姦之罪,道安所狀系誣告。
大理寺,官署名。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
對於大理寺的審理結果,我們幾乎可以斷定,大理寺和王禹偁不會存在徇私的情況。王禹偁其人本就生性剛直、不畏權勢,這起案件所涉及到的人員和他沒有任何親屬關係。
其次,這起案件是由最高統治者直接移交至大理寺的,沒有人會傻到在明知道皇帝一直盯著的情況下,還頂風作案、徇私枉法。況且通姦案並不複雜,屬於相對比較容易調查清楚的案件。
但是太宗顯然對於大理寺的審理結果不滿意,隨即著刑部再次進行復審。《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四》記載“刑部詳覆,議與大理寺同:尼道安當反坐”。刑部的複審結果和大理寺一樣。並且,刑部作為全國的核心律法機關,給出了道安的判決建議,即以“反坐”罪論處。
明代的刑部公文
案件的發展到這裡,幾乎可以斷定,道安所告(除請託一事)系誣告,有反誣朝廷官員的嫌疑。此時案件的最終審判權又回到了太宗的手裡,太宗如何處理呢?
三、而有是命經過大理寺、刑部兩個司法部門的審理,事情的情況基本上已經清楚。道安的罪名也定了。只等得到太宗的首肯,即可結案。但是,事情在太宗這裡才剛剛開始;先是針對道安的罪名下詔“有詔勿治”。何謂“有詔勿治”?說白了,就是皇上要明目張膽的給道安開綠燈,不追究其罪。
作為大理寺的長官,王禹偁顯然對太宗的這個做法非常不認同。《宋史・王禹偁傳》記載“禹偁抗疏雪鉉,請論道安罪”。耿直如王禹偁,執意要論道安罪狀,對於太宗所下的“有詔勿治”,全然不予理會,這也給他最後的貶謫留下了伏筆。
在對於大理寺、刑部兩個司法部門的最終審理結果上,太宗並不相信其真實性。《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四》記載“帝疑其未實,盡捕三司官吏繫獄,而有是命”。這也就出現了開頭,太宗皇帝審批在京官員處理檔案那一幕。
宋代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合稱為三法司,俗稱為六扇門
《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四》記載了其最後的所有涉案官員的處理結果:“左司諫、知制誥、判大理寺王禹偁;庫部員外郎、知制誥、判刑部宋湜;秘書丞、權大理正李壽;左贊善大夫、刑部詳覆趙曦;左散騎常侍徐鉉,開封府判官、 左諫議大夫張去華,皆免所居官,仍削一任。
續責禹偁傅商州團練副使、湜均州團練副使、鉉靜難軍節度行軍司馬、去華安遠軍節度行軍馬”。
至此,該案中涉及的所有官員,無論品階高低一律降級處理。其中大理寺長官、刑部長官、開封府司法長官、以及徐鉉皆被貶謫出京。而這一結果也導致其中兩個人的命運發生了改變;王禹偁的仕途自此由順轉逆,最後三黜窮山而死;徐鉉貶謫出京,第二年便客死他鄉。
至於那個關鍵的尼姑道安,想來是已經在太宗“有詔勿治”的詔命下,遁走江湖了。
王禹偁[chēng],字元之,濟州鉅野人。北宋詩人、散文家,宋初有名的直臣,敢於直諫遭貶謫
這不是一場普通的民事訴訟或者是行政案件,我們以上帝視角來看,能夠感受到這場官司的最後結果,是太宗皇帝的有意為之。其原因我們推敲如下:
其一、太宗借貶謫王禹偁,打壓以王禹偁為代表的“強橫”派。宋太祖立國之初謂“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者”。這一言成為宋朝諸代之家法,對宋初的政治形勢有很大的影響。言官之強橫,朝議之囂雜,主勢之降殺,國是之搖盪。在這樣的局面下,太宗有可能會藉此案,打壓言官。
其二、藉此整飭司法官員,此前我們就曾描述過,太宗鑑於五代以來,獄治冤濫。加強司法建設。所以在淳化二年八月,即道安案的後期。太宗限於現有司法機構的不完善,在大理寺、刑部之外設定“審刑院”,掌複查大理寺所斷案件之責,歸皇帝直接管理。在“審刑院”存在的八十多年間,其權勢高於大理寺和刑部,直到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其職能才並歸刑部。
其三、藉此敲打“朋黨”。除上述所涉及的官員,張去華的女婿向敏中,與張去華交好,並且與王禹偁有座主門生關係的宋白也相繼被以“黨援”的嫌疑,貶謫出京。其中張去華、宋湜更是被冠以“馮黨”身份。且上述所有涉案即非涉案成員多數在司法部門工作,且私下多有交集。逐漸形成了具有“朋黨”氛圍的團體。雖然王禹偁、宋湜、張去華等,在貶謫之後很快又被太宗召回任職。但是太宗確也有藉此案來敲打所謂的“朋黨”一派之意。
張去華(938年—1006年),字信臣。開封府拱州(今河南睢縣)人,張誼之子。 北宋文學家
“而有是命”是什麼意思?這是在《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四》記載的關於“道安案”的最後一句話。原意指“人的生死等一切遭際皆由天命決定,常用作事勢所至,人力不可挽回之意”。
但是這句話也可以反向理解;所有事物的推動者都是人,人命絕非天註定,就如同這起案件中,每個涉案人員都是事件的推動者,都認為自己做出了最正確的判斷,可以決定案件的走向。但其實事件核心已經脫離了案件本身,轉而成為一個範圍更廣,更為複雜的形態。
但無論怎麼說,這也是一次成功的“民告官”案例,至少說明,在所謂律法不清的封建社會,也有法制的陽光可以照進來,雖然他不純粹,但至少他存在。
參考資料:《宋會要輯稿》、《宋史·王禹偁傳》、《宋史·張去華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