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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為了表現秦王政衝動暴躁的一面,《大秦賦》給秦王政安排了好幾場殺人的戲碼:倡優的表演暗諷母親,他一怒之下拔劍殺了倡優;甘羅出使趙國歸來,秦王政卻因他是呂不韋一黨,當場殺了他;茅焦進諫,他又是以當廷烹殺作為威脅……其實這些劇情不僅《史記》沒有記載,真實出現的可能性也不大。

秦王政殺甘羅,這一幕在歷史上是不可能發生的。

我們早就習慣了野史、古裝劇裡皇帝擁有無限權力、說殺誰就殺誰的描述,但仔細看《秦始皇本紀》,除了為自衛而殺死刺客荊軻,秦始皇並沒有過親手殺人的記錄。而根據《睡虎地秦簡》的記載,秦法對鬥毆的懲罰一直很嚴厲:撕傷對方耳朵、咬斷對方的鼻子或耳朵,都要被判耐刑;鬥毆中如果拔掉對方的鬍鬚和眉毛,都要被罰去當刑徒“城旦”。而故意殺人的行為叫“賊殺人”,要被判處棄市。很難想象在刑無等級的秦國,秦王政會屢屢殺人還不付出任何代價。

正常情況下,就算哪位高官真的有罪、秦王政準備處死他,至少也要先經過審判,這一點甚至連秦二世時期都沒能改變。拿李斯為例,他被趙高誣陷謀反、投入監獄,負責審訊的趙高透過無數次刑訊逼供才獲得了他認罪的口供。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趙高甚至設下陷阱,好幾次派自己的門客冒充御史,一旦李斯說出自己的冤情,使者們都會原形畢露,狠打他一頓。這種“狼來了”的故事重複多次後,李斯再也不敢有翻供的念頭,見到真正的御史時才乖乖認罪。

不僅如此,秦朝也並不是只靠一味的嚴刑峻法來維持自己的統治。《睡虎地秦簡》《裡耶秦簡》等簡牘的出土,帶給了人們非常複雜的感受:一方面,秦朝百姓確實是稍不小心就會犯法。在街上亂倒灰燼會被刺字或斷手,百姓不得隨意飲酒,地位低下者禁止穿絲織的鞋上街,商販的秤不準要被罰款,偷摘價值不過一錢的桑葉,都要被罰服徭役30天……可另一方面,除非罪行確實嚴重,否則很少有人會被判處死刑。《睡虎地秦簡》中記錄了200多個秦朝案例,其中死刑只有5起,還是犯罪性質確實嚴重的案子。

許多細節更表明,《秦律》並不是一味地嚴刑峻法,甚至還有相當的合理性。比如臭名昭著的“連坐制”,它絕非不分青紅皂白,而是格外強調知情與否:有人偷錢後去別人家作客,對方沒察覺他的犯罪行為,則不必論罪;有人用偷來的錢買了一捆絲,寄放在別人家,不知來歷就不會被連坐;只有知情不報才算同案犯。如果有人在大街上行兇,距離百步以內的路人不加以救援,應該罰二甲。這是由於當時沒有發達的通訊條件,警方往往無法及時趕到犯罪現場,由在場民眾分擔救助責任,有助於社會安定。

從量刑方面來看,《秦律》雖然總體偏嚴,卻也絕不是一刀切。比如對未成年人會適當減刑。《法律答問》有好幾處出現了“小未盈六尺”字樣,這是在無法確認當事人年齡的情況下,透過量身高標準來判定他是否成年。自首(秦朝稱“自出”)也可以減刑,假設某人貪汙了公家的財物逃亡,如果是被抓,那就按更重的盜竊罪論,但如果你肯自首,就可以只按逃亡罪論,相對來說處罰較輕。

如今我們早就習慣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在秦簡中幾乎看不到,原因也很好理解:秦朝一天到晚要麼打仗,要麼修建各種工程,對勞動力的需求永遠都不夠,不可能允許太多的違法者蹲在監獄裡白吃白住不幹活,所以《漢書》稱秦朝“囹圄成市”(監獄多得像集市),很可能是誇張的描述。反倒是經濟處罰、勞動改造和肉刑更加常見,它們也都是以不削弱受刑者的勞動能力為前提的。

經濟處罰叫“貲刑”,類似罰款,以“一盾”“一甲”作為罰款標準,也就是製作一面盾牌、一套鎧甲的成本,“一盾”為384錢,“一甲”為1344錢。一般適用於不嚴重的違法行為。

秦陵附近出土的鐵鉗,佩戴在刑徒身上。

肉刑分很多種,最輕的是刮掉犯人的鬍子或頭髮,這叫“耐”或“髡”;重一些的是用竹條抽打犯人,這叫“笞”;最常見的是“黥”(刺面)、“劓”(割鼻)、“斬趾”(砍腳)。戰國時齊國有一位名士淳于髡,他就是受過髡刑,造型大概類似《大秦帝國》第一部《裂變》中,墨家的鄧陵子。同樣是在《裂變》中,有一場重頭戲是公子虔、公孫賈受刑,他倆一個被割掉鼻子,另一個被臉上刺字,正是這種肉刑的寫照。

《裂變》中的公子虔,受刑後只能戴面具。

肉刑中最重的該是“宮”,也就是割去生殖器。它也叫“腐”,據說當時衛生條件差,受刑後傷口容易腐爛發臭,想想就夠可怕的了。太史公司馬遷就飽受這種腐刑的痛苦,而在《大秦賦》中戲份極多的嫪毐,呂不韋把他引入秦宮時,也是故意讓人以“腐罪”告發他,意思是嫪毐犯的罪行應該處以腐刑,當然實際上並沒有操作。

嫪毐是以受過腐刑的名義入宮的,結果卻和趙姬生了孩子。

各種殘酷的死刑當然也有:“斬”(斬首)、“梟首”(砍下頭後掛起來示眾)、“棄市”(暴屍街頭以供圍觀)、“戮”(對屍體進行羞辱)等。《大秦帝國》第三部《崛起》中,長平之戰的幾十萬趙軍被迫投降,秦將白起把他們統統“坑殺”,也是一種死刑,不過並不像人們以為的那樣都是活埋,而僅僅是殺死後隨意掩埋、不許安葬。後來的秦始皇的“坑儒”,也是這種刑罰。

最殘酷的死刑是為謀反者準備的,嫪毐最後就是受了“車裂”之刑,也就是俗稱的“五馬分屍”,不過觀眾更熟悉的受刑者是商鞅,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冤案。另一種殘酷刑罰是“五刑”,也就是丞相李斯最終受的刑罰,其實是各種肉刑的“串燒”:依次受到黥、劓、斬趾、笞這四道刑罰,最後被梟首;不過李斯真正受刑時,也許是秦二世進行了修改,梟首改成了腰斬。

李斯的結局相當悽慘

對於實行重刑的原因,《韓非子》的描述非常形象。《內儲說》記載了一個小故事,子貢認為殷商時期“刑棄灰於街者”的法律太重,孔子卻說不棄灰,是人們很容易做到的事;斷手,是人們所厭惡的事。這樣規定是為了讓人們做那些容易做到的事,從而避免遭到所厭惡的刑罰。

儘管如今看來,這樣的重刑主義顯然過於嚴苛,但當時卻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春秋戰國數百年,各國都處於戰爭狀態,人們的第一需求是在這個亂世生存下來,為此勢必平日裡也要保持嚴密的組織形式,人人受到準軍事化管理,就好像所有民眾都生活在軍隊中,管理他們的法律也自然就比和平時期嚴格得多。而看似嚴酷的秦法,正是以部分犧牲民眾的幸福與自由為代價,保障了絕大多數秦民的生存,也保證秦國在長達數百年的戰亂中勝出,最終統一天下、迎來和平的曙光。

本文作者系《秦朝穿越指南》作者 張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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