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將以色列的情形和前以色列及美索不達米亞的情形作一比較,顯示出:不同於阿馬納時代和後來的拉美西斯王朝時代的一人城市君主,也不同於巴比倫文書裡的一地區一人長老,在以色列被提及的絕非一人長老而盡是多人長老。
這毋寧是門閥氏族支配的可靠證據,如同迦太基的城市支配階層蘇非特(suffet)和羅馬的執政官(consul)的多數原理一樣。不過,當一個卡理斯瑪戰爭君主藉著自己的扈從階級,或自己專屬的有給養的親衛隊(常常是外國人出身者),並藉著任命出生於這些扈從或奴隸、解放奴隸、政治上無權的下層階級的人來擔任從屬於個人的官吏(sarim),而成功地擺脫這些長老們的貴族支配,躍居為獨立一人的城市君主時,情況便有所不同了。
▲採摘棉花的奴隸
若他完全基於這樣的權力資源來徑行支配,那麼君侯制(Fürstentum)便告成立,後來在對君主懷有敵意的觀點下,被人和“王制”(Königtum)的概念連結在一起。對他們而言,古代合法的世襲性卡理斯瑪君主是騎驢的,因此未來的彌賽亞君主必然會騎著這種前所羅門王時代的駝獸再度來臨。一個“君王”,在他們看來,是像法老那樣駕著駿馬與戰車的人。
他靠著自己的財寶、倉廩、宦官,尤其是自己所給養的親衛隊,從自己的城寨裡支配著城市及其周邊地區,並設定行政官員,給予他的扈從、軍官與官吏封土,特別是城寨采邑,大概就像示劍的“城砦(米羅[millo])人”所擁有的那樣。他還強徵徭役,並藉此擴大自己的領地上的收益。亞比米勒王在示劍設定了邑宰,而令哈抹之子古來的世襲性卡理斯瑪權威不得不退讓。古代的以色列傳說將此種單一個人的軍事支配視為“僭主制”(Tyrannis)。在荊棘支配下的比喻,以及火從亞米比勒發出燒滅示劍的城市貴族或反之亦然的詛咒,清楚顯示出卡理斯瑪僭主和世襲性卡理斯瑪貴族之間的敵對。
▲以色列古城
就像雅典的“僭主”佩西斯特拉圖斯,依靠僱來的“光棍”至於其社會出身,我們後面會談到。不過,君侯制與城市君王制之間的轉換,實際上是相當流動不定的。因為通貫整個以色列古代,即使對最有威勢的君王而言,大土地所有的氏族及其長老一直都是無法長期忽視的一大要素。王國時代裡,這樣的人成為國王官吏的情形也是例外。當然,北方王國裡有數名君王沒有父姓,亦即並非出生於具有完全資格的氏族;暗利(Omri)根本就不是以色列人名。因此《申命記》裡的祭司君王律法認為有必要強調,以色列的純正血統是成為君王的前提條件。
不過,無論何處,君王都必須要顧慮到吉伯海耳,亦即充分具備戰鬥能力的土地所有階級,以及名門望族的代表,亦即大氏族的長老。在《申命記》裡純正的政治傳說的編纂者看來,只有他們才是人民正當的代表。權力狀況並不穩定。事情緊急的時候,君王也敢向吉伯海耳課稅,就像米拿現為了亞述的貢納所做的。並且,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於所有其他的時代,在所羅門(約前970-前930年在位)與約西亞(前640-前609年在位)之間的時代裡,城市的長老在史料上明顯退居後位。
▲所羅門
這很可能是因為他們的裁判官地位,至少在王居所在的城寨裡,完全被君王所命的邑宰和官吏所取代,而只有在地方上才維持其古老的地位,正如幾乎所有的亞洲王朝裡所發生的情形一樣。王制的權力地位一旦低落(由於革命的結果,例如耶戶的情形),到了俘囚期之後王制終至全面廢棄,城市的長老們馬上再度躍居古老的權勢地位。更重要的是,王室奴隸與宦官在官職機能代表的位置上有所發揮的話,也只是絕無僅有的例外。外國出身或從低下階層崛起的扈從、軍官和官吏,自然是有的。多半是出現在一名新君剛剛上臺的時候。
平常時期,恐怕除了大衛和所羅門的時代之外,重要的官職,至少在猶大城市王國裡,無不集中在古老的本土富裕氏族手裡。例如大衛的軍長約押(Joab)就是屬於這一類人,傳說告訴我們,由於他的氏族強大,大衛王甚至不敢懲處他,因此只能在臨終時交代所羅門為他報仇。以賽亞的預言喊出耶路撒冷的權貴氏族對於外來者家宰舍伯那(Sebea)的憤恨。一般而言,沒有任何君王能夠違拗門閥氏族的意志而長久統治。耶利米說到“猶大的”和“耶路撒冷的官員”,就文字的關聯看來,是將他們視為猶大國最富裕家族的代表(首領)。
像這樣高度發展的古代以色列城市,無非是個經濟上具備武裝能力的世襲性卡理斯瑪氏族所組成的一個團體,和希臘早期及中古早期的城市沒什麼兩樣,而且此種團體的組合也如同彼處一樣並不安穩。在前王國時代,某些氏族會被新迎進城並賦予完整權力,而某些氏族則被驅逐出城。城市氏族間的流血復仇與械鬥以及某些城市氏族聯合起來對付城外族群的事情,顯然並不少見。個別的城市氏族也有能力給予外人客人法的保障,不過,根據傳說資料,這往往也不可靠。在政治上,此種情形大概如同慣見於希臘門閥氏族城邦的情形,一如羅馬在克勞狄氏族1被接納進市民團體時的情形。只不過以色列這一方的凝聚力顯得比較鬆散。
▲以色列父子
形式上的城市強制聚居(Synoikismos)是從以斯拉和尼希米的建城開始,有義務進城定居的氏族都被分派定額的徭役。不過,城市的稅賦和軍役在初期是如何分派的,我們不得而知。在與範圍較廣的政治團體(例如部族、聯盟)的關係上,城市顯然是個出兵分攤的單位,相當於許多個五十人戰術單位,而常常是個千人組。至於部族團體與城市之間的其他關係,史料陷我們於一片漆黑之中。此處,“部族”或許是傳統上隸屬於它而在濟上有武裝戰鬥能力的諸氏族要去介意的事。反之,完全自由身份的平民只屬於其居住地的地域團體。
我們從俘囚期之後的城市強制聚居里的平民在形式上的處境,便可做此推測。軍事技術的變遷必然也在其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總之,在非利士與迦南的城市團體裡,城市貴族對於城市周邊地區及其居民的軍事與政治支配,乃是奠基於騎士氏族的鐵製戰車的徵召集結,而無疑的以色列的城市也是如此。和希臘古代及義大利古代的城邦一樣,城居的門閥氏族不止在政治上,同時也在經濟上支配著城外周邊地區。他們仰賴鄉村地產的年金收入過活,這些地產則是藉由徭役奴隸、租稅奴隸或農奴、或者佃農(實物貢納佃農或分益佃農)來耕作。這些勞動力是以古代典型所見的方式,特別是由債務奴隸來補充,而地產則是靠著不斷壓榨自由農民來擴增。
▲古希臘建築
古代的階級劃分,亦即城居的貴族作為債權人而城外的農民作為債務人的情形,也發生在以色列的城市裡。在此,城居的氏族用來榨取城外地區的手段,部分是來自直接或間接從商業利益裡獲取的收入。因為,在我們所得以回顧的歷史時代裡,巴勒斯坦一直都是處於埃及、奧倫提斯河(Orontes)與幼發拉底河流域、紅海與地中海之間的通商走道地帶。遠端商隊的通路對於經濟的意義,在底波拉之歌裡大大突顯出來5,其中強調,由於迦南的城市貴族與以色列的誓約共同體相互征戰,不止農民棄耕廢種,通商大道也因而閒置,商旅們不得不在羊腸小徑裡穿行。
各個城市之所以企圖征服周邊山地,基本上為的是要支配這些通路,而有力的氏族之所以極欲定居在城市裡,在此和整個古代早期一樣,確實是為了此種商業所能帶來的重大利益,而不止是為了在政治支配地位上分一杯羹而已。做法有二:其一是,由氏族本身來從事地方貿易或海岸地帶的海上貿易或內陸地區的遠端商隊貿易,方法上特別是採取康曼達的形式或類似的資本預籌的法律形式,這都是古巴比倫法律所明示而為以色列所熟知的辦法;其二是,這些氏族掌握住貨物的倉儲、轉運或護送等權利,或者從中課取關稅。
▲沙漠中的商隊
詳情我們不得而知。總而言之,這些收入主要是用來作為積聚土地和壓榨農民成為人身債務奴隸的手段,也是供應自我武裝配備和軍事訓練的手段。所有這些都是古代早期城邦的典型現象。對城邦而言(不管是對以色列或對其他各處的城邦),關鍵性的要點在於:城邦就是當時最高度發展的軍事技術的擔綱者。
結語在巴勒斯坦,城居的貴族是自公元前2000年中葉起普及於中國至愛爾蘭各處的騎士車戰的擔綱者,自我武裝車戰所需花費不貲,唯有最富資財的氏族才經得起這樣的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