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契約之書的修訂,是以重大的情況變遷為前提,開始於猶大王國事實上幾乎已等同於耶路撒冷城邦連同政治上附屬的鄰近小城與村落的時代,然後被納入《申命記》的“教本”裡。
至少是由兩個不同部分所組合而成的這個教本,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打一開始就屬於所謂的摩西的“法律之書”(Seferhattorah)-在約西亞治下(前621)由祭司所“發現”,並且在他們的建議下由王宣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律典這個問題我們在此存而不論。現行法的再現與修正,神學的教訓與道德的烏托邦主義,全都相互雜糅地加入到這些規定裡,情形正如大多數以色列傳承下來的這類法律集。不過,由於其與活生生的法律的現實環境關聯在一起,所以比起後來俘囚時期的純粹祭司的法律集要更加有形有色。
▲法庭
不管俘囚期之前或之後,畜產(牛和羊)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駱駝和馬-後者只因為是王的戰馬才被正視-皆未被提及作為私人交易的物件。財富最主要的是豐盛的穀物、水果酒、橄欖油、無花果、石榴、蜂蜜和牲畜),不過還有甚多的銀和金。礦產的採掘被提到是此地的一大好處。水井在猶大的山地意義重大,而且在與神的關係上,也是與埃及有重大分別的所在:埃及的地“就像菜園”,人們必須播種且親自澆水,而在巴勒斯坦的山間與谷地,神所恩賜的雨水就會帶來收穫。
土地所有權愈來愈高漲的意義,表現在對於挪動地界的嚴厲詛咒。家族的古老家父長地位的衰落,以及氏族古來對外的閉鎖性與凝聚性的衰微,一方面顯現在禁止侵害長子的繼承特權上,另一方面則是排除刑罰上家族成員的連帶責任。在這點上,此一法律書是相當現代的。至於法律的實施本身,根據一則(可能是《申命記》的纂述者的)傳說,甚至被推溯到亞瑪謝王。
血仇報復在俘囚期之後也和之前一樣存在,然而包括舉證法在內的訴訟法,相對而言在很大程度上被理性化了,特別是藉著要求要有二名證人的命令-至今仍對我們教會的刑事訴訟法發揮著影響力。同胞愛的倫理命令,在契約之書及其附錄的訓誡式警語裡一再地以一般性的方式提出(正是因為如此才被懷疑是後來添竄的),在此被進一步發展成為針對寡婦、孤兒、僕役、勞工、寄居者和疾病者的廣泛性社會保護規定。關於這點,我們在其他的關聯裡還會再談到。
▲非洲婦女
對於法官接受饋贈的詛咒,對於屈法枉斷上述那些需要保護者的詛咒,以及不可用任何方式欺壓他們的禁令,並列於對誤導盲人的詛咒,以及古老命令的一再重申:鄰人逃跑的牲畜必須加以歸還。不可向寡婦拿任何抵當品,對窮人則僅取有限的一些。不可虐待僕役,並且-一則相當廣泛的規定-若有僱工逃離主人,不可將他交還。僱工,不管是同胞或是寄居者,都要在當日給予酬勞。自由的日酬勞工的日趨重要性,全都顯現在這些規定裡。安息日至此也被認為是為了農民自身好處的休息日。
據稱,人民當中總是會有窮人,但總不會有以色列人當乞丐:此一原則是種種社會規定的基礎,而這些規定幾乎全都不明確,因此其起源是宗教的訓誡,而不是現行法。如先前注意到的,此一法律集(《申命記》)並不知道田地的休耕年,這是休耕年後來竄加到契書之書裡的有力證據,因為基本上《申命記》是以契約之書為依據的。取而代之的是,為了寡婦、孤兒與寄居者著想,禁止將田地、葡萄園和橄欖園裡的落穗剩果收割盡淨,並且為了充飢,他們可以進入他人的田地與果園吃個飽。
▲以色列農業
這兩個規定都是土地領主與賦役義務者之間古老的鄰人關係法規的遺制,或許也是已定居的農民與非定居的小牲畜飼育者之間的通常關係的寫照。上面顯示出抵押法與債務法也是此一《申命記》的社會法的原有領域,而且比在契約之書裡的更加廣泛。取代田地的休耕年,《申命記》裡有一則契約之書裡所沒有的激進的債務法。希伯來人債務奴隸的奴隸狀態過了六年就應予以解放的規定,雖也載於契約之書裡,在《申命記》裡不止一再訓示,更加規定主人有義務要給予解放的債務奴隸實物給付作旅費,因為他畢竟辛勞地產出了“剩餘價值”。
就中尤其是說到要在“豁免年”(schnathschmitta,更加精確地,schmittakesafim)免除同胞-而不是外人-的所有債務。在以色列時代後期,的確已有實際施行安息年(schmittakarka'oth)的證據,至於豁免年的規定,則即使法律再怎麼斷然威嚇規避此項規定的做法,或者尼希米為首的誓約團體早已嚴正地諄諄告誡,而希勒爾也作了最終的敲板定案,然而我們還是發現到有一種可以藉著契約而使此項規定無效的形式存在(所謂的Prosbul的形式)。
而且根本找不到使用此項規定的確實線索。它源起於宗教訓誡,也僅止於烏托邦。然而,即使是已非訓誡而是法律規定要解放債務奴隸的命令-這是契約之書及巴比倫法裡都有的一-在西底家王的治下,連一次也沒有施行,雖然在政治危急之際曾經作出要加以遵行的嚴正決定(王與民立約,berith),結果契約譭棄,導致耶利米宣示最為嚴重的災禍預言。因此,債務法的規定,尤其是豁免年的規定,是否原本即有,或者施行到何種程度,都是個問題;而且,要說債務解除的規定是奠基在某種臨時的處置上,而此種處置乃是由神學的編纂者確立為制定法,並且將之與俘囚期裡愈來愈趨重要的安息思想關聯在一起的結果,這也是不太可能的事。
▲債務法
因為,這裡關涉到的是一種“負債免除”(Seisachtheia),一如我們所得知於古代的地中海城市,而且也如西底家治下的上述那種決定所顯示的。城居的貴族透過商業而累積起愈來愈龐大的貨幣資產,而農民階層則飽受他們的高利剝削,因此形成了典型的階級對立,而這特別清楚地顯示於《申命記》裡緊接著豁免年的那個命令而來的著名應許:“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至向他們借貸。”再加上相同意思的附語:“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
由於現今編纂本里存在著事件的重複,所以七年一度的一般的豁免年,以及與此相關聯的這段經文,乃是俘囚時期的神學添竄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在重複應許之後,接下來宣說的是與應許完全相應對的恐嚇,也就是背離耶和華所會招致的後果:“在你中間寄居的(格耳)必漸漸上升,比你高而又高,你必漸漸下降,低而又低。他必借給你,你卻不能借給他,他必作首,你必作尾。”-這樣的宣告,按其精神,我們在先知那兒還會再看到。
這些-由於提及格耳的方式-顯然是俘囚期之前的行文段落,卻同時最清楚地證實了其基礎在於前述的階級對立上。猶太人在中世紀和近代的貨幣高利貸與典當高利貸-在其中實現了上述應許-的這幅諷刺畫,畢竟不是救贖許諾的真正意思。不是的,許諾所真正意指的是:以色列人會住在耶路撒冷,成為世界的城市貴族,而其他民族則是處於城門外政治附庸的債務農民的狀態,情形正如整個古代早期,從蘇美爾一阿卡德時代開始,任何典型的城邦裡城市市民與鄉村地區之間的關係一樣。
▲耶路撒冷老城
在猶太聖典時代也同樣是以整個古代的典型狀況為前提,亦即:債務農民必須將其世襲地交付在債權人手中而成為借地者(Pächter),也就是佃農,居住在原先屬於他們的土地上。不過,這卻不該是以色列部族同胞彼此之間的關係一一這才是社會的債務法與附帶的宗教訓誡的精神所在。商人原本總是個寄居者,直到當時也往往還是,這點從《申命記》的災禍預言裡格耳的出場方式即可得知。然而,城市定居的發展狀態是如此深刻地影響了以色列人本身,以至於城市貴族的階級狀態如今儼然成為他們不證自明的宗教許諾。
結語不可剝削窮困的弟兄,應該馬上借貸給他這是典型的鄰人倫理的古老急難救助命令的一個層面。此處的貧困弟兄是否總是指住在城裡的人,尚有疑問,但無可置疑的通常是個居住在城市周邊地區(如今被視為不證自明的一個政治單位)的以色列小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