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這個不穩定的以色列同盟直到列王時代一直都沒有永續性的政治機關存在。諸部族時而相互爭鬥。宗教性的國際法,例如禁止砍倒果樹,如果可以推溯到古代的話,或許正是針對這種團體內部的爭鬥。
在底波拉之歌裡,部分同盟成員拒絕出援同盟軍。這有時候但並非總是會招來詛咒,並導致針對誓約破棄者的聖戰。共通的市民權並不存在,有的話,似乎也僅止於部族之內。任何以色列人在任何其他部族裡都享有的寄居者權利,若遭到嚴重侵害,在某些情況下會受到同盟的報復。
▲以色列軍隊
在和平時期,什麼樣式的統一法庭,或不管哪一種類的統一行政管理當局,顯然一概都不存在。同盟的統一性毋寧是表現於:一個受耶和華所託的戰爭英雄或軍事先知,正規地宣示超出其部族界限的權威。人們從遠方來找他排解法律糾紛,或尋求關於祭祀與道德義務的教誨。底波拉據報導便是如此,而傳說的現存版本則將整個古老同盟時代的卡理斯瑪戰爭英雄都變成以色列的“士師”,亦即“法官”,他們一個接著一個延續成從未間斷的序列,並且在全以色列享有法律上的權威,而最後的一個便是撒母耳。
撒母耳在任期間,每年都巡行到伯特利、吉甲、米斯巴,以“進行審判”,然後,在選出君王並告引退時,他就像個羅馬或希臘的城邦官員那樣,留下官方的答辯報告並召集民眾對他提出任何可能的不滿控訴,如此才鄭而重之地辭去職務。關於撒母耳的傳說,毫無疑問的是個對君王懷有敵意的申命記史家的構想,呈現出耶和華所喜的理想君主的行為以為典範,以對比於當時的君王。根本上,“士師”的地位到底如何?
▲撒母耳和母親
史塔德的看法是;後來的傳說徑自把古老的耶和華戰爭英雄打造成和平的“士師”,然而克羅斯特曼則巧妙地將以色列的“士師”比附為北歐的尤其是冰島的例項:“宣法者”(Gesetzessprechern,lögsögumadr),亦即口述法律傳承的擔綱者與書面法律成文化的先行者。他試圖以此方式來解釋俘囚期前的諸法律集的形成與文學特色,而且這些法律集也同樣是源自此種“宣法者”的官方法律訓示。特別受到普寇(Puukko)徹底批判的這個假說,若按為數甚多的法律社會學模擬例項來看,也不失某種真實價值。無論何處,法律莫不是透過具有卡理斯瑪資質的法知識的擔綱者的法神諭、睿智與應答而發展出來的。
不過,並不是每一處的這類擔綱者都能獲得北歐的宣法者的這種相當獨特的地位,其官職-的確是個官職-與日耳曼的司法共同體組織有著緊密的關聯。出現在傳說的現今版本里的所謂“士師”,顯然帶有彼此相當不同的特徵,不過,一般而言,遠非法知識的固有擔綱者。傳說將普通的法律指示交在長老(sekenim)的手裡。另一方面,神判與正規的訴訟神諭則是祭司的事,而後者,如同後面會提到的,在較古老的時代是藉由純粹機械性的手段(籤)來取得。此外,傳說還提到許許多多不同稱謂的名望人士,他們在自己的部族裡享有傳統的權威。因此,唯有依傍著法發現的所有這些源頭,才有卡理斯瑪式的法律指示的空間。
▲耶和華
在所謂的《士師記》的現今版本里出現的“士師”,毋寧是各式各樣的人物。撇開那些只被報道說曾經存在的人物(睚珥、以比贊、以倫、押頓)不提,參孫被視為為自己的血仇奮戰到底的純粹個人英雄,以笏同樣也是個個人英雄,不同的只是他打殺了以色列的壓迫者,俄陀聶、珊迦、巴拉、基甸、耶弗他或者包括陀拉在內,被認為是以色列有成就的軍事首領-事實上顯然僅止於他們自己和鄰近的部族。當中只有部分人在承平時於以色列做“審判”,而且僅只是極為一般性的被注意到。所有的重點全擺在他們作為“救世主”的功業上,亦即:嚴重的軍事危急狀態下的拯救者。
此外,在一場被視為“聖戰”的契約強制執行行動中,有個出身以利氏族的祭司(非尼哈)現身為同盟軍的神諭授予者。以利是個純粹的祭司。他的兒子們也是祭司,但同時也被視為同盟軍對抗非利士人的職業領導人。關於以利族的後面這些傳說,是極不可靠且晚出的,而關於撒母耳的傳說則全然不足採信,在其中,他一會兒是拿比兒又是拿細耳人、祭司,最後又被當作軍事首領。在這些敘事被編纂的時代,對於同盟時代的真實情況,顯然已不再有任何確實的認識。最可靠的史料,底波拉之歌,顯示女先知並立于軍事領袖拿弗他利族的戰爭英雄巴拉之旁,作為同盟軍的領導人,巴拉有許多其他部族出身的有力結盟者和他站在一起。傳說清楚知道且報道的,只有底波拉和撒母耳,他們有規律地進行“宣判”,亦即應要求而給予訴訟神諭。
▲以色列古代油畫
現今版本的摩西六書也報告了同樣的事:創造出“客觀的”、永久適用的法規範且將之書寫成文固定下來的,是摩西與約書亞,還有撒母耳。在一個確實的傳說場景裡,亦即在選立掃羅為王后,他確立了王的特權。總而言之,在“士師”這裡,北日耳曼的類似例子裡所見到的那種持續發揮功能的“宣法”,是沒有成立餘地的。底波拉這類的“先知”所給的是政治神諭而非訴訟神諭,卡理斯瑪“士師”的特殊技能是政治一軍事決定,而非法律判決或睿智。依此,實情極有可能是:兩者,受到肯定的先知與戰爭英雄,即使在承平時也被要求調解紛爭,而世俗的戰爭英雄一旦像亞比米勒那樣確立其支配後,也總是不約而同地會將此種調停視為支配權而掌握在自己手中。
不過,最初的幾個王主要並不是被視為法律的擔綱者甚或法律的創造者,而是軍事領導者。傳說裡假定大衛曾在某個情況下插手干涉血仇鬥爭。不過顯然直到所羅門才有系統地將司法掌握在手裡:傳說裡提到在他治下由他興建了一個法院。或許由於此番更張,他被後世視為審判智慧的源泉。不過,我們首先就從未聽說列王曾設定任何官職以求法律的統一,甚至在亞哈治下,宮廷還藉著左右法官而扭曲法律,而在此,王顯然並非法官。直到耶利米時才首度看到王於午前坐鎮於法庭。不過,審判先知本身的法庭倒是由官員(Sarim)與長老,連同作為審判助手的人民(kahalha*am)一起組成。
▲所羅門
傳說不會是如此,如果法創制是士師及權力後繼者(亦即諸王)的主要貢獻,或者這是現存諸法律集的來源。上述提及的傳說的各個意味不明之處,顯然是後來才新增進去的,我們將看到,時當“美好的古法”與理想的承平君主和墮落的當代兩相對舉的時代。諸法律集本身也必定是另外一個樣子,如果它們是源自以色列原本就行之有素的統一的官職裁判。倘若果真如此,那麼毫無疑問的,這些法律集也必定在現實裡具有長遠不墜的實際通用效力。
事情正好相反,至少就債務奴隸法而言,換言之,在整個社會法實際上最重要的部分上,如我們所見的,確實正相反。一如世界各處,法律在以色列也曾經由古代司法集會所的法律實際適用而得到發展。一旦公佈的判決會被視為先例,人們極不願有所背離。“Chuk”似乎是透過判例所形成的約束性風俗習慣與法律慣習的古老典型表現。按照如此形成的習慣而給予法律指示的領袖(在底波拉之歌裡也包括軍事指揮者),在古代以色列稱為“chokek”。
▲以色列古城
在後來的史料裡,有時候也使用同義詞Thora、Gedah、Mischpat。其中,Thora,精確地說,是指神諭與我們後面將看到的,透過利未人的靈魂司牧的教誨;Gedah,如後面還要更加確定的,是藉著軍隊集會的決定而受到承認的命令。最後,mischpat既是判決也是法規範,因此也是這些詞語裡最決斷性的純粹法律用語。只要是涉及規範問題,此語特別被樂於使用來指被理性地定式化的法律,與chuk相反。奠基於巴比倫影響的契約之書的規範,是mischpat而非chuk。不過,這兩種法律史料有個共通點:只運用或確認已經通用的法律或假定通用的法律或假想的法律。
結語至於有意識地創造新法律,在以色列首先考慮到的是口頭神諭。後代的神學家也是以“汝當如何如何”這樣的命令的範疇形式來表達他們的社會倫理訓示。有意識的法律新創制的第二種形式,是以色列特有的:莊嚴的“契約”(berith),通常緊接神諭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