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們看到以色列的內政史經由一次次儀式性的契約締結而向前推展:在約阿施治下,建立起耶路撒冷的純粹耶和華崇拜,後來在約西亞治下,採用了申命記法典,根據傳說,這都是透過契約(berith)而完成的;如出一轍的,西底家做出決定,遵照法律解放債務奴隸,在尼希米帶領下,再度鄭重地採用了教團組織(Gemeindeordnung)。
在後者那裡,如同在那個詛咒儀式裡,一些特別重要的法規被挑選出來,依照當時已成習慣的公文書處理方式,由被強制集中居住的氏族首長鄭重地簽署封印。就我們此處的考量關聯而言,具決定性的正是在於那古老的、俘囚期之前的,並且在這些例子上,創造出法律的、全體以色列人的契約。
▲古代以色列
此種契約清楚相對於個人之間或與寄居者之間的契約締結,不僅僅是契約當事人在神-作為契約的證人與偽誓的復仇者一的保護之下彼此締結契約和建立兄弟關係,而是與神本身的契約締結,而這尤其是以所謂的“耶和華崇拜者”(Yahwisten)為代表的古老見解。根據此一見解,當契約遭到破壞而神施行報復時,神所堅持的不止是在他保護下忠實的契約當事人的權利,更是神本身的契約權利。這個非常重要的觀念極為深刻地影響了以色列的宗教性質。
先知的神之所以宣示可怕的災禍威脅,乃是奠基於透過誓約而直接向神本身-作為契約締結當事者一起誓的契約的忠誠遭到破壞,而另一方面神自身也被提醒他曾對以色列先祖們起誓要給予的應許。傳說中的以色列先祖神的全面關係,對經由俘囚期的祭司而確定下來的後代觀念而言,打一開始便在不斷更新的契約締結當中得到實現:在與挪亞的契約,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契約,以及最後的西奈契約。然而,其間,隨著神觀的改變,雙邊契約的擬人觀點卻逐漸弱化為一種神聖的處置規劃,而且此種處置唯有透過特殊的應許才受到保證。
▲以色列總統
即使是耶利米所宣告的未來希望,最後也是如此:耶和華將會再一次與他的民締結契約,但是條件會比他與先祖立約時更加恩澤優厚。-以色列契約觀念的這種特殊性到底從何而來?在源頭上,是由某些一般的政治條件和宗教史上的一個特殊事件匯聚而成。對以色列而言,“契約”概念之所以具有重要意義,理由在於:以色列古老的社會制度,部分而且是相當本質的部分,是奠基於土地所有戰士氏族與客族(Gaststämmen)-作為法律上受保護的寄居者,包括各處遷徙的牧羊人、客居工匠、商人與祭司-之間透過契約而規制出來的永久關係上。
此種誓約兄弟關係的錯雜糾葛,我們看到,支配了以色列的社會與經濟結構。不過,與神耶和華本身的契約,成為以色列在判斷自己於諸民族當中處於何種地位時的一個根本觀念,而這點又與下述的種種情況密切關聯。如前所述,由於生活條件貝都因人和畜牧者的所有的政治團體都極為不穩定:所有這些部族組織無不傾向於一會兒分裂為氏族、一會兒又重新糾集在一起。一方是流便、西緬、利未與瑪甲諸部族的命運,另一方是猶大部族的命運,都在在顯示這樣的例子。與此種不安定性形成強烈對比的,是某個特定的團體型別的異常穩定性,而此一團體型別恰好在這些尚未完全定居的階層當中就可以找到:宗教教團(derreligiöseOrden)或教團性祭祀團體(derordensar-tigeKultverband)。似乎唯有這樣一種宗教團體才是永久性的政治與軍事組織適切的擔當基礎。
▲以色列的宗教文化
利甲族便是其中一例:歷經好幾世紀,從耶戶時代到耶利米,我們看到他們繼續存在並且在宗教政治上活動。在尼希米的年鑑裡還提到一個利甲人,到了中古時期,便雅憫·圖德拉聲稱他在巴比倫的沙漠裡碰到他們在一名“Nasi”(首領)治下,而其他旅行者則相信在19世紀的麥加還可以尋覓到他們的蹤影。利甲人所屬的、嚴格耶和華崇拜的基尼部族,本質上似乎也是凝聚於宗教基礎上的團體。因為史塔德(Stade)的論證至少使得事情極有可能是:“該隱的標記”,亦即基尼人的部族刺青,不僅是部族的記號,而是,而且自然首要是,祭祀共同體的標記。印度人的教派標記應該也是個模擬。
在同樣的這個地區裡,原則上性質完全相同的教團性團體,最大規模的一個例項自然便是伊斯蘭教及隸屬於它的戰士教團,他們締造了許多且長存的伊斯蘭教國家的基礎。-此處,事實重點並不在於:貝都因與半遊牧的生活條件“生產出”教團,而教團的成立被看成像是其經濟生存條件的“意識形態的指數”。這種唯物論的歷史建構在此如同在其他處都是不適切的。事實重點毋寧在於:此種教團一旦形成,那麼在這些階層的生活條件下,它便擁有最強大的機會,相對於其他較不穩定的政治體,在淘汰鬥爭中勝出。不過,教團是否形成,乃是取決於全然具體的宗教史的並且經常是極為個人的情況與命運。
▲伊斯蘭教清真寺
宗教的兄弟團體一旦證明其作為政治與經濟權力手段的本事且受到承認,這自然大大有助於教團的普及擴充套件。穆罕默德以及利甲之子約拿達(JonadabbenRechab)的宗教宣示,並不能被“解釋”成人口或經濟條件的產物,儘管其內容也有相當成分是此等條件齊力促成的。這些宗教宣示毋寧是個人的經驗與意圖的表現。不過,其所利用的精神與社會手段,以及創造出此種類型的重大成果,確實應該透過其生活條件來理解,對古代以色列也是如此。正如利甲人應將其重要性歸功於其凝聚為教團,猶大的重要性成為一個透過特殊的耶和華契或許也應歸功於其凝聚為部族約而擁有強大力量的誓約兄弟政治體。
這個部族是後來才在歷史舞臺上登場。底波拉之歌裡並沒有他們。有時,史料以典型對待畜牧者的方式稱他們為氏族。在摩西的祝福的時代,他們處於政治上被壓迫的狀態,在掃羅的時代則是個非利士人的賦役義務部族。反之,在雅各的祝福裡,猶大成為以色列的盟主,同時也是葡萄栽種者,然而,在源自畜牧者圈子的族長傳說裡,亞伯拉罕儘管居住在以葡萄酒聞名的猶大希伯侖,卻不獻酒給來自天上的使者。因此這個部族-雖然很難說,如同古德(Guthe)所假設的,經由大衛才形成-可說是在他之下拓展了領域,並且顯然是在與迦南人混合的情況下定居下來。
▲猶大部落標誌
按照官方的序列與系譜後來被算成是猶大部族的諸氏族,有部分固然是迦南人,部分明顯是源自貝都因:時而與亞瑪力人結盟的基尼人便是。西緬部族部分融入猶大,部分居住在以東人當中。最早提到的一個利未人,被說成是個猶大人:大體上利未部族顯然是被吸納到猶大里了。在掃羅治下形成的這種部族地位,仍以另一種形式存在於大衛王朝裡:在所羅門治下,其領域至少有大半部分並不屬於王國的州省,而是直屬於王權之下。
結語總之,藉著大衛的軍事君主制,猶大才獲致其最終的規模,並且和其承繼了純粹的耶和華崇拜相關聯。似乎如路德(Lther)所假定的,此一部族的一個特色,是祭司在(藉由訴訟神諭的)裁判時所具有的重要地位,而這已暗示了一個特殊的宗教性兄弟關係團體乃是其堅固的部族凝聚性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