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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試析馬建忠與1882年的朝鮮——以馬建忠在朝筆談為中心》

李曉光

長春師範大學東北亞歷史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員、歷史學博士,主要從事中國近代史、中韓關係史研究。發表論文《晚清中韓關係走向近代外交的歷程》《光復後至建交前的中韓文化交流探討》等。

摘要:19世紀80年代是中朝宗藩關係發展演變的關鍵時期。1882年馬建忠三次前往朝鮮,主持朝鮮與美歐等國簽訂通商條約、幫助平定“壬午兵變”、誘捕大院君、促成朝鮮與日本訂約等事務。在處理這些問題的同時,與朝鮮官員就朝鮮的通商、外交、內政、軍事、人才培養等方面進行了深入交談,並對這些重大問題此後如何發展提出了相應的策略。這反映了中華帝國體系逐漸瓦解、“天下觀”愈益崩潰時期,中國一部分具有真知灼見的先進知識分子對中朝宗屬關係的策略詮釋。

關鍵詞:馬建忠;朝鮮;國家轉型;在朝筆談

19世紀40年代,在西方堅船利炮衝擊下,中國國門被開啟,中國的有識之士不得不接受來自西方各層面的影響。特別是19世紀60年代以降,民族主義在近代中國開始生成,他們也開始選擇變革自身內部肌體。晚清開明士紳在思想認識上的轉變,是“基於現實歷史運動展開的,具體就表現為從帝國體系向民族國家轉型的政治大變遷”。到19世紀80年代末,“清政府在政治、經濟、文化、外交等各方面進行適應性調整,以重塑其統治合法性,從而在事實上開始了傳統中國的近代轉型”。清對朝鮮的屬國政策也因此開始轉變。有學者以朝鮮開港以前的部分《燕行錄》為主要資料進行研究,從制度層面上揭示了中朝關係演變的內在動因和趨勢,並認為這“為近代中朝關係的新變化開闢了有限的途徑和可能”。總之,在內外因的交錯影響下,中朝宗藩關係在近代發生了前所未有的改變,並最終被迫走向解體。

19世紀80年代是中朝宗藩關係發展演變的關鍵時期。本文僅以1882年馬建忠三次前往朝鮮與朝鮮官員筆談的內容為中心,透過對筆談內容的分析,闡釋馬建忠在理論上提出的解決朝鮮問題的辦法,進而瞭解在中國國家處於轉型的背景下中國先進知識分子在朝鮮問題上思想觀念的些許變化,這既體現了處於由傳統向近代中國國家轉型過程中一部分受過西學教育的知識分子思想的轉變,也展現了他們在“傳統”與“近代”之間騰挪轉圜乃至尷尬的窘態。

一、馬建忠與1882年的朝鮮

馬建忠生活在近代中國大轉型時代,他“少好學,通經史。憤外患日深,乃專究西學,派赴西洋各國使館學習洋務”。1880年春,馬建忠結束在法國的留學生活,回到天津,在李鴻章幕下辦理洋務。李鴻章向清廷推薦馬建忠,稱:“該員持躬謹慎,為外人所敬重,允稱品學兼優,或備充出使人員,或備諮詢例案,以與洋員辯論,均堪勝任等因。……華學既有根柢,西學又有心得,歷試以事均能折衷剖晰,不激不隨,凡過津各國公使領事無不同聲引重,實堪勝專對之選”。1882年朝鮮“壬午兵變”後,李鴻章奏請清政府,獎賞提拔馬建忠,稱其“足智多謀,熟悉公法,能持大體,歷辦朝鮮與美、英、德議約事宜及此次朝鮮善後各務,均為遠人所敬服,實堪勝專對之選,擬請賞戴花翎,並懇特恩,以海關道存記擢用”。從李鴻章的兩次奏稿中可以看出他對馬建忠能力的認可及對馬建忠處理朝鮮問題的肯定,中國學者陳三井和權赫秀、日本學者坂野正高都對馬建忠有評價,坂野正高的評價甚至更高。這樣的評價說明了馬建忠在近代中國外交中所展現的外交才能,並進而從側面說明馬建忠對近代中國國家轉型的影響。

1882年,朝鮮發生了一系列重大事件。5月22日,美朝簽訂了《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簡稱《朝美條約》),這標誌著朝鮮全面開國。6月6日,英國與朝鮮簽訂《通商友好條約》。7月1日,德國與朝鮮簽訂《通商友好條約》。7月23日,“壬午兵變”爆發。日本出兵朝鮮干涉兵變。清政府應朝鮮之請,派兵援助朝鮮平定兵變。“壬午兵變”是“對日本侵略勢力的一次沉重打擊”,但同時“日本軍國主義者以此為藉口也擴大了對朝鮮的侵略”。隨著朝鮮形勢有利於日本,朝鮮與日本最終於8月30日簽訂《濟物浦條約》,該條約嚴重侵犯了朝鮮的內政,並使日本在事實上獲得了在朝鮮的駐兵權。“壬午兵變”的另一後果便是,馬建忠、丁汝昌以煽動兵變罪誘捕了大院君李昰應,於9月24日護送大院君前往中國,後羈留於直隸省保定府。上述事件發生期間,馬建忠奉命三次出使朝鮮,這是“他一生中從事過的重要外事活動”。馬建忠三次赴朝,主持朝鮮與美歐等國簽訂通商條約、幫助平定“壬午兵變”、誘捕大院君、促成朝鮮與日本訂約等重要事件,尤其是處理朝鮮“壬午兵變”,是“建忠從事外交,初展長才所建的第一功”。馬建忠在處理朝鮮問題上的策略,實際上也是清政府的對朝政策,尤其是他對朝鮮通商伊始給予的各方面指導,雖說其中無法脫離宗主國對屬國的一些做法,但對通商之初的朝鮮也是很有助益的,這在近代中朝關係史上也是不容忽視的。

二、從理論上看馬建忠對1882年朝鮮問題的指導

1882年,馬建忠先後三次出使朝鮮。5月和6月赴朝主要是為主持朝鮮與美國、英國、德國簽訂通商條約。8月赴朝,參與平定“壬午兵變”並計擒兵變主謀大院君李昰應。馬建忠三次赴朝,與朝鮮官員進行了多次筆談,每次筆談都從理論上對朝鮮的現存問題進行了論證指導,這對通商伊始的朝鮮在處理通商問題上具有很大的影響,也可看出此時清政府在中朝關係上所處的地位。

(一)第一次在朝筆談對朝通商事務的指導

1882年初,馬建忠前往朝鮮斡旋朝美條約。經過三個階段的談判協商,朝美於1882年5月22日簽訂了《朝美條約》,條約共有14款。從條約的內容看,美國取得了經商不受限制和特別受保護的權利、領事裁判權、最惠國條款、派遣公使駐紮朝鮮首都、剝奪朝鮮關稅自主權等權利,這實際上是政治侵略的一個重要步驟,是一個極不平等的條約。

《朝美條約》使朝鮮與西方國家正式通商,朝鮮對通商事務的許多方面是懵懂無知的。因此,條約簽訂後,馬建忠便與金宏集於5月22日當晚、25日和26日進行了三次深入交談,以期與朝鮮方面深入溝通,並藉此對初開通商事務的朝鮮予以指導。

第一次筆談,金宏集主要就朝鮮通商後設立關卡規制、海關規則等方面的內容與馬建忠進行交談,馬建忠對這些問題進行了一一解答,並提出了相關的意見。具體問題涉及通商條約的批准文式、格式、海關規則的運用、地租定界及罰款等。如金宏集提出:“1.海關規則敝邦從未設立,日使屢以為言,故敢請規則如何可得妥善?2.地租定界及罰款多少遠近輕重之等當如何?方與日使議通商章程,而彼欺我不諳外規,專要從少從輕。定界又欲廣佔,故即此仰質。3.敝邦人全昧萬國公例,一切通弊皆所不解。故所以來日人之要挾,否則何慮?”馬建忠的意見是:“1.可參酌中外海關規則用之,但此係創始,貴國須僱一熟諳此事者,以總司之,切不可僱用日人。2.罰款當以案情之輕重,由判官定擬。地租定界當握定主意,許以每口周圍若干裡,至通商章程在諸君與日使爭執。若美國條約,則通商章程約內註明照萬國公例酌辦。3.吾國初開口岸,亦未深諳通商條例,大為吃虧,今則遣人至外洋察看考究,深知底蘊”。從談話內容上看,這次筆談只涉及了設立關卡的一些層面上的內容,並未就具體的內容進行深入交談。但這對通商之初的朝鮮來說,是一次很重要的指導,既可促使朝鮮快速制定通商相關規章,又可避免在具體操作中走彎路。

第二次筆談主要是就朝鮮正與日本交涉的通商稅則問題展開。談話中,馬建忠指出了與日本人接觸時朝鮮所應具有的態度,即“與之接談須內剛外柔,若不協議,亦無礙事,公法以全權辦事者未必節能定議耳”;指出了朝鮮對日的通商稅則,應謹遵“公共稅則”及日本“抽七五”稅則的底線,為了使日本能夠執行這一稅則,朝鮮要使用這樣的計策,即“公等現用緩兵之計”,等到美國換約時,就將通商章程、公共稅則在朝鮮各口岸公佈,到時來朝鮮貿易的國家,如果簽訂的條約內沒有共議稅則,就按公共稅則來徵稅。這時日本還沒有將條約議妥,就必然會按公共稅則來抽稅。金宏集對馬建忠的這一提法極度贊同,他說“此教節節切至,敬服,敬服”,並將與日本通商章程的底稿交給馬建忠,請他在閒暇時對此底稿再加點閱,逐條提出意見。

第三次筆談內容主要是關於日本有意對朝借款及開採礦山問題。金宏集拿著國王的密諭向馬建忠諮詢“日本願向朝鮮借款”一事,馬建忠首先指出了“借貸之事,所繫甚重”,然後指出了借貸的利害關係,並透過分析借貸,指出“向一國政府告貸,勢必受其要挾”,而日本政府願意借款給朝鮮,這是需要慎重考慮的事。至於開採礦山,馬建忠指出朝鮮的五金礦已被日本、俄羅斯垂涎很久,若是開採的話,必須對礦山進行實地踏勘,確定某處礦山產什麼礦、礦苗怎麼樣。如果礦苗很好,則借款開採之事就非常容易了。

馬建忠第一次赴朝與金宏集的三次筆談,涉及朝鮮設立關卡、通商稅則、借款、開採礦山等內容。每次談話內容及其深度都各有側重,為通商伊始的朝鮮提供了理論上的指導,且馬建忠在每個問題上的建議都是非常有見地的,足見其對近代西方法律、法規理解程度之深。第一次赴朝是馬建忠在處理朝鮮問題上觀念轉變的開始,不僅僅只是將朝鮮侷限在維持屬國關係上。馬建忠在回國前讓朝鮮大臣轉告朝鮮國王:“刻以要務暫歸,如他國續來,即告以朝鮮不諳外交,約事多由中國主持,今欲與朝鮮立約,可先赴津門商請北洋大臣派員蒞盟,方可定議。”也就是說,朝鮮要與其他國家繼續簽約時,要先通知清政府。清政府派員赴朝後,才能議約。這也表明了作為清政府官員的馬建忠在處理朝鮮問題時的立場和宗旨。由此可見,馬建忠在近代中國國家轉型的過程中,也未完全擺脫傳統對朝思想,仍舊在“傳統”與“近代”之間轉圜。

(二)第二次在朝筆談對朝通商事務的指導

馬建忠回國後不久,德國使臣巴蘭德要前往朝鮮與之商議通商條約。1882年6月21日,在朝鮮國王的請求下,北洋通商大臣張樹聲再次派遣馬建忠與丁汝昌前往朝鮮,幫助朝鮮與西方國家訂立通商條約。這次出使,可以看作是第一次的延續。6月23日,馬建忠一行抵達仁川,與德國使臣巴蘭德會合。朝鮮方面與德議約的官員是大官趙寧夏、副官金宏集。因為有《朝美條約》為藍本和與美訂約的談判經驗,所以這次議約談判進展非常順利。7月1日,朝德兩國在仁川簽訂《朝德通商條約》。7月2日,馬建忠一行返回清朝。

朝德議約期間,朝鮮大官趙寧夏受國王高宗之託,於6月29日向馬建忠密詢內政、設關、開港、電線、探礦等通商事務。馬建忠與趙寧夏就這些通商事務進行了更為深入的筆談。馬建忠首先指出趙寧夏代高宗國王密詢的各件事“關係甚大,當密稟我傅相代為籌定”,但也對密詢各事做了一個簡略回答。他對朝鮮提出的“外交之際,內政為先”之策進行了深入分析,引用蘇洵《審敵》中“憂在內者,本也;憂在外者,末也”來強調內政在國家建設中的重要性。同時,他又指出了朝鮮的外憂和內憂所在,即“今貴國與歐西大各邦講信修睦,不過欲杜強鄰之覬覦,此為急標之舉,憂在外者也。國民貧困,商務不興,官冗職曠,此憂在內者也”。

馬建忠又對朝鮮貧困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意者其不均之過歟”。這種不均的解決方法就是要物貨流通,沒有擁塞之患,“其法宜因民之利,大去禁防,使民得自謀其生,自求其利,在上者第為民除害,設法鼓舞,令民踴躍於農桑懋遷而不自知”。後面又對朝鮮的教育、軍事、開港設關、電線郵遞、採礦等方面進行了論述,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和認識,“貴國王慨念局時,發奮為雄,思有以改弦更張,此乃吾東方之福”。由此可以看出,馬建忠對朝鮮的改革是贊同的,並對朝鮮的改革予以高度評價。因朝鮮立國已五百多年,“臣民安於故轍,若驟議革變,易啟驚疑,當因勢利導之,使民日趨於化而不覺”。這是對朝鮮改革應遵從的原則而提出的指導意見,希望朝鮮能夠順利實現改革,以免朝鮮國內發生動亂而導致朝鮮國王的統治危機。在用人方面,“貴國不求富強則已,貴國而求富強,富參用西人,徵收關稅,講論殖財之道”。人事在改革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稅收對國家財政的重要性亦毋庸置疑。這兩點的提出,足見馬建忠對朝鮮改革是非常關注的。

趙寧夏此次密詢馬建忠有關通商事務諸細節,馬建忠的回答使朝鮮君臣對通商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對他們瞭解近代知識以及開放通商發揮了一定的作用。馬建忠主張幫助朝鮮實行內政改革,走近代化的自強之路。這種主觀願望雖好,卻不能得到當時中朝兩國政府的認可,但這也說明馬建忠在對待屬國朝鮮的觀念上有了更進一步的變化。

(三)第三次在朝筆談對朝政策指導

1882年朝鮮“壬午兵變”爆發後,清政府派馬建忠與丁汝昌率威遠、超勇、揚威三艦於8月9日前往朝鮮,幫助朝鮮處理“壬午兵變”問題。8月27日午後,戶曹尚書金炳始奉朝鮮國王的命令來館驛,就日本公使花房義質提出的七款要求來徵詢馬建忠的意見。馬建忠對日使所開條款,用“即可許者、有決不可許者、有須變通者”分別進行批答,內容如下:

第一條,當許。惟以不限時日為妙。亂黨不獨傷及日人,亦且戕害貴國王妃大臣;若不嚴行查辦,將國法之謂何?

第二條,可許。

第三條,可許。優卹金(《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中寫為“銀”)五萬圓,分給十三人家屬,尚不為濫。

第四條,當力與爭辯,若必不得已,可列入第三條優恤款內;於五萬圓外,增添若干。因以前次舟內,與竹添進一筆談示之。

第五條,曠(《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中寫為“擴”)地閒行,無礙於事;惟貴國民心不靖,宜限以數年後,再為舉行。至咸興、大邱開市,則為陸地通商,決不可為日人開端。楊花津雖屬漢江埠頭,惟以逼近王京,若許以通商,不識有無流弊?

第六條,公使領事遊歷內地,原屬至(《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中寫為“公”)法。惟大亂初定,日後公使等若往內地遊歷,必先知會地方官方可。

第七條,京內長(《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中寫為“屯”)置大隊,萬不可許。至該公使為保身之計,隨帶若干(《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中未有“若干”二字)兵弁,在館內駐紮,尚無不可,惟不宜列入款內。至遣使至日廷慰問,似亦無所不可。惟宜與花房言明,日廷亦當有國書,由彼齎呈國王,以慰恤王妃相臣之難。如是,則彼此相慰,乃於國體無礙。蓋朝鮮既無駐日使臣,特地派人慰問亦不為過。

批答之後,馬建忠又對朝鮮與日本交涉時所應保有的立場給予說明,即朝鮮在“措辭之間,宜以直捷了當為妙。可許者,則立地許之;不可許者,則堅持不許;隱示以既有可恃,不足深畏之意;彼外屈於公義,內怯於我國,諒不至始終決裂也”。這是外交立場上必須堅持的原則,有利於“主權”觀念的形成,也從一個側面來鼓勵朝鮮自強,維護自己國家的外交權力。

8月27日晚間,金宏集又以奉派議事副官的身份前往仁川,來館面詢各款,內容如下:

金曰:“日間所教,(亦既捧誦矣,而)間有未明(還賜指導)。恤銀五萬圓,而添以兵備之費宜若干。”(此處括號中文字《東行三錄》中未記載)

忠曰:“日本兵艦原有常費,陸兵亦有定餉,調集(《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中未有“調集”文字)來此,不過稍加運費。若與恤銀統算在內,不過十萬圓足矣。”

金曰:“誠如教矣,而有按限分償之例乎?”(《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中未有此句)

忠曰:“若貴國國帑可支,則宜一起交付,以免日後生息之累;若無力齊付,則可攤作幾年(《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中記載為“次”),僕想花房亦不至於以全付相強也。”

金曰:“楊花津開埠可許乎?”

忠曰:“若無大弊,何妨許之。仁川已開口岸,楊花津亦不過銷仁川出入之貨,其實非於仁川外另開一口也。況楊花津亦屬水路通商,與已開口岸尚屬一例,非若大邱、咸興等地,復滋陸路通商之流弊也。惟議事之時,先可一概不許,必不得已則可許楊花津通市,而不給兵備之費,挹彼注茲,未始非計。”

金宏集對馬建忠關於花房義質提出的七款要求批答不明之處,如“兵備之費”“楊花津開埠”等問題又請馬建忠指導,馬建忠對這些問題做了更為詳實的解答。金宏集提出恤銀“有按限分償之例乎?”馬建忠指出要根據朝鮮國庫的儲備情況來考慮這一問題,如果國庫儲備充裕可以一次性付齊,這樣可以避免時間久了受償還利息之累;如果國庫儲備不充裕,可以分作幾次償還。

“壬午兵變”後,馬建忠第三次前往朝鮮,就朝鮮官員提出的問題給予逐條分析,並提出與日本談判時所應遵循的原則。雖然如此,後來朝鮮與日本談判的結果並未全部按照馬建忠的建議進行。馬建忠在完成此次赴朝的使命後,返回了中國。張佩綸就日本與朝鮮定約一事對馬建忠進行彈劾,奏議稱“再日本與朝鮮所定之約兵費五十萬元及兵駐王城兩條,一則竭其脂膏,一則據其心腹,所關甚大。……道員馬建忠身在王都,去仁川不及百里。聽兩國私歃竊和事,先絕無聞見,事後復不爭持,謂之形同聾瞽,坐失機宜,實亦百喙難辭”,“惟近日道路藉藉,謂朝鮮之約,馬建忠不但預其謀並且主其事。……嗣該道恐李鴻章等察出,乃屬朝鮮使臣彌縫其失筆談中,謂‘此約並非建忠主謀’,正其欲蓋彌彰之跡。……應請敕下張樹聲密詢吳長慶,秉公覆奏,據實糾參,以為巧詐僨事者戒”。由此可知,馬建忠第三次前往朝鮮處理“壬午兵變”問題,他在這件事情中所展現的外交才能並未能被清朝某些大臣(如張佩綸等)認可,反而成為他被彈劾的藉口,也因此李鴻章奏請清政府獎賞提拔馬建忠的建議未被批准。

三、結語

馬建忠在1882年三次出使朝鮮,這是其一生中非常重要的外交活動。馬建忠與朝鮮的關係概括起來有兩個方面,即在實踐中執行清政府加強宗藩關係的政策,在理論上提出解決朝鮮問題的辦法。本文中僅從理論上對他與朝鮮官員的“筆談”內容進行了考察。

【注】文章原載於《延邊大學學報》2019年第4期。

責編:曲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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