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問:魏變法強三代,秦變法強七代。為何李悝變法沒有像商鞅變法那樣影響深遠,使魏國霸業得到延續?
首先,“魏變法強三代,秦變法強七代”這種言論是一種典型的主觀唯心論式的總結性論調。這種言論不具是歷史客觀性的總結,應當說是一些文人或現代影視劇的編導們主觀臆斷式的概括,是一種主觀唯心論。這往往會給一些歷史初學者帶來誤導。
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塑像
在春秋時期,各諸侯國就已經開始進行經濟方面的改革了。
公元前594年,魯國宣佈實行“初稅畝”,揭開了各諸侯國進行經濟制度改革的序幕。初稅畝,就是開始按田畝的多少徵收租稅。到春秋後期,中原各國都已經採用按畝徵稅的制度。
春秋晚期,晉國的六卿趙氏、魏氏、韓氏、知氏、範氏和中行氏瓜分了晉國,取得了政權。公元前513年,趙簡子、中行寅“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把範宣子所作刑書,鑄造在鐵鼎上公佈。這是當時政治上的重大改革措施。
與此同時,晉國六卿進行了經濟改革,各自廢除了“步百為畝”的井田制,代之以擴大的田畝制和地稅制。根據近年出土的竹簡《孫子兵法·吳問篇》,範氏、中行氏採用最小畝制,以一百六十步為畝;知氏以一百八十步為畝;韓氏、魏氏採用大畝制,以二百步為畝;而趙氏採用最大畝制,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同時,趙氏“公無稅焉”,不按畝徵稅。其餘五卿都是“伍稅之”,採用五分抽一的稅制。
這是一場廢除井田制的深刻經濟改革。趙氏的畝制最大,又不徵收地稅,孫武認為可以“富民”,因而可以得到他們的支援。因此,孫武認為實行最小畝制的範氏、中行氏先亡,其次知氏亡,再次韓氏、魏氏亡,只有趙氏得到成功,“晉國歸焉”。後來的社會歷史的發展,正如他所預料的那樣,只是韓氏和魏氏沒有亡,而造成了“三家分晉”的局面。
從經濟制度的變革來看,魏國的變法始於晉國時期的六卿時期,而並不是魏文侯時代,只不過魏文侯時代起用李悝進行了更為系統性的經濟與政治改革。
秦國在中原各諸侯國中,經濟發展相對是比較遲緩的,直到公元前408年(秦簡公七年)才實行“初租禾”制度,按照田地面積徵收一定數量的穀子作為地稅。
在秦獻公時,開始進行較為全面的改革,廢止了殉葬制度,實行“初行為市”,“為戶籍相伍”,並推行縣制等改革。到秦獻公晚年,國力轉弱為強。公元前366年,魏在武都(一作武堵,又稱武城,在今陝西華縣東)築城,為秦所敗;接著秦又打敗韓魏聯軍於洛陰(今陝西大荔東南),秦開始戰勝魏於河西一帶。
公元前364年,秦進而攻入河東,在石門(今山西運城西南)大敗魏軍,斬得首級六萬。由於趙國出師救魏,秦才退兵。這是秦國第一次大勝利。周顯王為此向秦國祝賀,秦獻公有了“伯”的稱號(《史記•周本記》)。次年,秦攻魏的少梁(今陝西韓城西南),趙又出兵來救(《史記•趙世家》)。魏依靠趙的救援,才擋住了秦的攻勢。
也就是說,秦國的變法改革,從秦簡公時期就已經開始了。秦獻公時,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改革,國力已經由弱轉強了,只不過此時的改革還沒有像後來商鞅變法那樣進行更全面更系統性的變革。
由此可見,“魏變法強三代,秦變法強七代”的提法,就很有問題,是個很不嚴謹的說法。更何況誰也無法保證前一任國君所實施的某一舉措一定會被後世繼位者同樣認可和嚴格實施。
李悝與法經
其次,“為何李悝變法沒有像商鞅變法一樣影響深遠,使魏國霸業得到延續”這樣的歷史現狀,是是有著歷史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的。
從必然性的角度來看:李悝是法家變革的先驅和始祖,在變法的內容和領域上註定有著不完善和不全面的缺陷。商鞅正是在學習了李悝變法的精髓思想的基礎上,結合了秦國的歷史現狀,經過從公元前359年至前356年的三年輿論準備期,並分別於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分兩個階段,逐步推行其系統的變法思想的。
我們先看看李悝在魏國實行的變法:
李悝是戰國初期法家的始祖,被魏文侯任用為相國,主持變法。《漢書·藝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為法家之首,但是書已失傳,只有關於農政和刑法兩項措施,我們還能瞭解其梗概。
李悝的改革主要有三項內容:
一是“盡地力之教”,主張發展農業生產,從而鞏固君主政權的經濟基礎。主要內容就是:“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同時播種稷、黍、麥、菽、麻,以防某種作物發生災害;“力耕數耘,收穫如寇盜之至”,就是說要促使農民努力耕作、勤於除草,收穫時要加緊搶收,如同防止強盜來搶劫那樣,以防備風雨對莊稼的損害;“環廬樹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於疆埸”,就是說住宅周圍要栽樹種桑,菜園裡要多種蔬菜,田地之間的埂子上也要利用空隙多種瓜果。
二是“平糴法”,主要是防止糧價的暴漲暴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農民破產和貧民流亡,鞏固小農經濟,從而富國強兵。李悝認為,糧價過低,農民入不敷出,生活困難,國家就要貧困;糧價過高,城市居民負擔不起,生活困難,就要流徙他鄉,因此,糧價無論是太貴還是太賤,都不利於鞏固國家統治。為此,他制定平衡糧價的“平糴法”,把好年成分為上中下三等,壞年成也分為上中下三等,好年成由官府好年成的等級出錢糴進一定數量的餘糧,壞年成由官府按壞年成的等級平價糶出一定數量的糧食。這是後來歷代王朝的均輸、常平倉等辦法的開端。
三是在政治改革方面推行《法經》。李悝“撰次諸國法”,編成了一部《法經》。這是我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法典。內容分為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此六法的原文已失傳。李悝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晉書·刑法志》)。這裡所謂“盜”,主要是指對私有財產的侵犯;所謂“賊”,主要是指對人身的侵犯,包括殺傷之類。李悝還認為,“盜賊須劾捕,故著《囚》《捕》二篇”。《雜法》主要是維護統治秩序。《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減”(《晉書·刑法志》),就是根據具體情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
後來商鞅從魏入秦,幫助秦孝公實施變法,就是帶著這部《法經》去的。後來秦國的《秦律》和漢朝的《漢律》,都是在這部《法經》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補充而成的。
而秦國在秦孝公時,任用商鞅進行變法,具有明顯的後發優勢。
如前所述,一方面,秦國在秦簡公和秦獻公時期已經形成了初步改革的氛圍;另一方面,秦孝公和商鞅在公元前359年至公元前356年,這三年時間,為推行新的變法,與舊貴族勢力的代表甘龍、杜摯等進行了大規模的變法論戰,為後續的變法進行了很好的輿論準備。
此外,商鞅結合秦國的具體國情,進一步完善了變法的內容。商鞅的變法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習俗、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內容,是當時七國中最為系統性的變法。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商鞅在兩個階段變法的具體內容都是哪些。
影視劇《大秦帝國之裂變》中的商鞅形象圖
商鞅變法的第一階段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頒佈法律,制定連坐法,輕罪重罰。商鞅把李悝所制定的《法經》在秦國公佈實行,並增加了連坐法。就是在按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的編戶基礎上,建立相互告發和同罪連坐的制度。告發“奸人”的,可以按斬得敵人首級一樣得賞,不告發的要被腰斬,如果一家藏“奸”,與投敵的人受同樣的處罰;其餘九家如果不檢舉告發,要一起辦罪。商鞅還主張對輕罪用重刑,認為這樣可以迫使民眾連輕罪也不敢犯,重罪更不敢犯,這叫“以刑去刑”(《商君書•畫策篇》《韓非子•內儲說上篇》)。
2)獎勵軍功,禁止私鬥,頒佈按軍功賞賜的二十等爵制度。規定軍功以在前線斬得敵人首級多少來計算,斬得敵人首級一顆的賞給爵一級;要做官的,委以五十石俸祿的官職。還規定,國君的宗族沒有軍功不能列入公族的簿籍,不能享受宗族的特權。“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史記•商君列傳》)。佔有田宅、臣妾(奴隸)的多少以及服飾穿戴,都必須按照爵位等級的規定,否則將要受到處罰。
3)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特別獎勵墾荒。秦國地廣人稀,荒地比較多,所以商鞅在秦國把獎勵開墾荒地作為發展農業生產的重點。
4)焚燒儒家經典,禁止遊宦之民。為了推行變法令,打擊儒家的復古思想,曾斷然採取“燔《詩》《書》而明法令”(《韓非子•和氏篇》)的措施。同時下令禁止私門請託,禁止遊說求官的活動。
秦國由於變法的初步成功,在對外戰爭中不斷取得勝利。公元前352年,商鞅因功由左庶長升為大良造,相當於中原各國的相國兼將軍的官職。
公元前350年,商鞅進行第二次變法。這次變法是進一步從經濟和政治上進行改革,目的在於進一步謀求富國強兵。變法內容主要有以下六點:
1)廢除貴族的井田制,“開阡陌封疆”。《史記•商君列傳》說:“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這次商鞅對農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破除了舊的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廢除了井田制,另一方面重新設定了新的阡陌封疆,用法令的形式保護了土地私有制。
2)普遍推行縣制,設定縣一級官僚機構。商鞅此時把許多鄉、邑、聚(村落)合併為縣,建置了41個縣(《史記•秦本紀》),設有縣令、縣丞等地方官吏,還設有縣尉。縣令是一縣之長,縣丞掌管民政,縣尉掌管軍事。縣制的推行是為了把全國政權、兵權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權的統一的政治體制,以便於鞏固統治,發展小農經濟。
3)遷都咸陽,修建宮殿。這是為了爭取中原,圖謀向東發展勢力,把國都從雍遷到了咸陽。咸陽位於秦國的中心,靠近渭河,附近特產豐富,交通便利。舊都雍,舊貴族習慣勢力較大,不利於變法的開展。
4)統一度量衡制,頒佈度量衡的標準器。公元前344年,商鞅頒佈了這一法令,對於統一賦稅制度、俸祿制度和發展商業,都有一定的作用。
5)開始按戶按人口徵收軍賦。公元前348年,秦推行“初為賦”(即“初為軍賦”),按戶按人口徵收軍賦。也就是雲夢出土的《秦律》所說的“戶賦”,也稱“口賦”,是漢代算賦的起源。《秦律》規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記,分家另立戶口,並繳納戶賦。如果隱瞞戶口,逃避戶賦,要嚴加懲罰。
6)革除殘留的戎狄風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由於秦國的西南和西北都是少數民族部族,秦國統一了許多少數部族地區,因而殘留的戎狄風俗較多。為了加強統治,商鞅按照中原風尚、習俗把殘留的戎狄風俗革除。
商鞅的第二次變法,從經濟上和政治上進一步剝奪了舊貴族的特權,損害了舊貴族的利益。
商鞅在變法過程中,吸取了李悝、吳起等法家在魏、楚等國實行變法的經驗,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對法家政策作了進一步的發展,後來居上,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從偶然性方面來說,秦孝公死後,秦惠文王雖然處死了商鞅,但是卻堅持實施商鞅的一系列改革變法內容,其後繼者也都對商鞅變法的內容一以貫之地堅持實施,這在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現象,直到秦始皇時期,仍然堅持實施商鞅的變法內容,並加以改進和完善。
而魏國的變法,在魏武侯時期就基本上停滯不前了,這也是為什麼到了魏惠王時期,魏國會從此衰敗下去的根本原因。
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變法內容雖好,但更需要貫徹落實。只有實事求是的長期得以貫徹落實的改革舉措,才能最終取得國家的長久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