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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為中國最古老的刑罰制度之一,在中國已經有了2000多年的發展的歷史,中國死刑最早可以追溯至三代時期,韓非子飾邪篇中有記載說,與會諸侯之君於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於斬之,這就是中國最早的死刑記錄,我們常常在電視劇裡看到死刑犯一般都是被處秋後問斬它有一個明顯的時間特點就是秋後才能對死刑犯執行死刑,所以呢,就有的朋友產生了疑問,為什麼非要等到秋後再斬呢?其他的季節不能砍頭嗎?其實,秋後問斬是順從自然的體現,在中國的古代社會人們非常重視自然規律,天理迴圈,尤其是在生死大事上,更是特別重視,人們普遍認為,在春夏之際,是萬物復甦勃勃新生的時期,在這個時候殺人見血是違反自然的,而相反,到了秋冬之際,萬物也開始沉睡寒風瑟瑟,則帶來了淒涼和肅穆感。

古人認為,在這個時期,處理罪犯是符合實際的,老天爺也不會懲罰自己,算是替天行道。漢代的著名儒學大家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就提到-王者配天,謂其道,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通類也-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形為冬-這個意思就是他認為帝王貴為天子,所做所為,應該順從天意,春季應該是慶祝之際,夏季為懸賞之際,秋季是處罰之際,冬季應為形式之計,一個時節應該做一個時節的事情,若非如此,那則是違背天命會招致天災人禍。

雖然說規定的秋冬之際來處理犯人,但是具體到每一個朝代的行刑方式與行刑時間也是有所差別的,比如漢代規定死刑只能是在秋冬之際進行,立春之後不得用刑,而唐代規定死刑只能在農曆的十月,11月和12月執行-在明清時期秋後處斬,形成了定製,即便是經過朝廷審議要處決的罪犯也都要在秋後處斬,與此同時,死刑又分為斬立決和秋後決兩種形式,罪犯被判處死刑時,宮廷會根據他犯罪的性質不同而進行不同形式的判決,被判斬立絕的囚犯就是立即要執行死刑的

這一類的罪犯通常是那些犯下下了十惡不赦之罪的人而被判處秋後處決的罪犯是比較幸運的。罪犯雖然被判處了死刑,但是也有很多最終能夠倖免於難的。在清代的順治年間,秋審制度得以確立,會在秋天進行第二次審問,這樣也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所以秋後處決的罪犯要比斬立決的罪犯能獲得更多的生機,許多的案件也可以透過秋審從輕發落,在雍正時期就直接頒佈了一個法令,如果犯人在家族當中是獨生子,兒子的父母或者爺爺奶奶直系親屬都還健在。

那麼,本來判決死刑的可以經過皇帝批准改判重杖一頓在加號三個月就可以免掉死罪,與此同時,古代的皇帝還會在特殊的節日裡以施恩為名赦免犯人,比如新皇登基,更換年號設立太子等等等,或者遭遇天災的情況之下,皇帝也會大赦天下大赦天下,使的許多囚犯免除了死罪?甚至有些人的犯罪記錄也會被直接消除,這樣不僅避免了因為死刑而造成的勞動力流失,更使天下人明白皇帝的仁慈愛民之心,每逢大赦天下之時,早已萬念俱灰的死囚犯們都會因為逃過一劫而痛哭流涕。

跪謝萬歲,他們會上刀山下火海的為皇帝賣命,這樣就公共了封建統治的政權,可以說絕妙之極其實古代死刑對於當今中國的法律制定,也具有很高的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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