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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掃六合, 虎視何雄哉!揮劍決浮雲, 諸侯盡西來……

秦始皇開開創帝制統一中國,最終二世而亡,留給世人無限遐想……

最為爭議的莫過於秦法是否嚴苛、殘暴,從秦國變法之起就喋喋不休的爭論著,本篇我們就主要講講秦法是否嚴苛,殘暴?

一、雲夢秦簡

從秦孝公時期的商鞅變法開始,秦國就開啟了法家治國的理念,秦法從那時候開始就成了諸國的焦點,特別是秦二世亡國後,各種噴、各種妄言、越演越烈,秦法最終成了二千多年來的殘暴大法,實際上的秦法則是被“惡秦”之史家、士大夫、學者們騙了二千多年!

1975年考古專家在湖北雲夢縣發掘12座秦墓,透過一名叫“喜”的基層官員讓我們對秦法大開眼界,學界稱為“睡虎地秦墓竹簡”,就是這批4萬餘字的雲夢竹簡記錄了秦國《田律》、《徭役》、《軍爵律》等諸多律令,為我們重新認識秦國法律、政治、醫學、環境保護等方面先進的重要文獻。

二、《田律》背後的故事

《田律》一部關於維護社會秩序、農事管理及田賦徵稅的法律,卻意味深長的涵蓋了環境保護內容,可堪稱史上第一部有關環境的保護法。

《田律》明文規定:每年2月至6月期間不能捕鳥,不準在幼獸繁殖時去狩獵,不準堵塞河堤,不準毒殺魚鱉,不準到山林砍伐樹木,不準採摘剛萌發的植物苞芽,不準掏取獸卵,不準燒草作為肥料,到7月此令解除。

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環境,從現實角度來看,環境學的生產根源於人們對日益嚴重的生態問題的反思,工業化程序造成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採,環境汙染嚴重,極大破壞生態平衡的情況下,人們才會為生存計而誠惶誠恐,去思考可持續性發展,去解決人與自然的矛盾。

在2000多年前工業化為較低少有汙染的秦國,卻已經懂得生物生長有效期;生態環境保護的最佳期,這與當今中國保護繁衍期間禁止捕獲大相徑庭;草料燃燒汙染環境,並立法加以禁止,從此可以看出當時的統治對生態資源再生能力的週期性有了科學的認識。

作為當時的統治者根本不用過多考慮環境保護問題,這對當時來講無疑是一個末梢問題!

但是當時的統治者則清楚的知道資源不是取之不盡的,總有一天會用完的,秦始皇想建立一個可傳萬世基業的強大帝國,繼任者以秦二世、秦三世持續下去…..,要想萬世不竭,自然要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戰略。

從中可以想象,說明秦始皇的雄才大略比天高,比海闊!

《田律》還明文規定:穀物、芻稾撤下來的木頭的草墊,應即向縣廷報告糧草石數,木頭和草墊不要移作他用,要用來墊蓋糧草。百姓的狗進入禁苑和捕獸的,不準打死;如追獸和捕獸的要打死。在專門設定的警戒地區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繳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繳狗皮。

從這可以看出秦國統治者對資源利用的認真態度,小到草墊可回收,再利用,再到老百姓養的狗在什麼情況下可打死,什麼情況下要上繳,什麼情況下打死了百姓可領回去自食但要上繳狗皮皆作了詳細的規定。

《田律》關於農情報告的要求規定:定期按畝及時報告(面積、雨情、旱情、蟲情、莊稼長勢),要求對下及時雨和穀物抽穗的情況,要及時書面報告。報送方式為距離近的縣,由走得快的人送報告,距離遠的縣由驛站傳送,時間要求為八月底前送達。

可以說秦法對農業耕種的過程控制相當重視,每一個生長環節的外在環境、外在影響幾何,莊稼長勢又如何均有系統記錄,有記錄才有分析的依據,才能找出其中的規律,回頭再來看秦國掌握領先的生態資源再生能力的週期性、生物生長有效期、可持續性發展的科學性就不難理解了。

三、《封診式》不只是記錄文獻

“睡虎地秦墓竹簡”的《封診式》,是古代法律文書的一種形式。根據諸種案例記載,《封診式》是我國乃至世界上最早的現場勘查有詳細和全面記錄的文獻。

入穴偷盜案

記載了一入穴盜案,為一對夫妻起床後發現昨晚放在次臥的棉衣被偷了,牆上挖了一個大洞,有土堆等痕跡,立即報案。偵查人員到後,判定挖洞的工具像是寬刃的鑿,量了洞多高,多寬,土上有幾個腳印,有多少手印,前腳掌花紋、密度,長度,寬度,後腳掌和整個腳長,房間有什麼物件、衣服繆繒鑲邊的特徵記錄得非常詳盡。

1858年,印度胡格利市,在英國駐印殖民地民政機構任職的威廉·赫謝爾偶然發現來到孟加拉的一些中國商人,用塗著墨汁的大拇指在合同上按手印。赫謝爾感到很驚奇,就仿效這一方法,要求每一個士兵在領津貼的名單和收據上各按兩個指印,結果重領和冒領的現象就再沒有發生了。赫謝爾從此開始沉迷於指紋的採集和研究,他收集了大量指紋進行觀察和實驗,多年後在《手之紋線》一文中提出“指紋人各不同,至死不變”的觀點。

1892年阿根廷警方利用“指紋鑑定法“成功破獲一個名為弗朗西斯卡•羅哈斯(Francisca Rojas)的女人殘忍地將她的兩個兒子割喉殺害,同時造成自己受傷的假象,並誣陷給自己的鄰居。不過警方最終在現場找到了她的指印,揭示了真相的案件。這一做法得到了國際司法界的公認,被認為是”指紋鑑定“的開端。

在《封診式﹒入穴偷盜案》文獻中我們就可以看到“手印”的記載,手印即我們現代人所講的”指紋“。中國的發現啟發了世界,作為了現代刑偵手段重要判定依據之一。而出土的雲夢竹簡記載手印在秦代當時就有刑偵領域的應用,近代的開端恐怕難以站住腳。

鬥毆流產案

我們詳細來看一篇完整的全面記錄“鬥毆流產案”文獻:

某裡士伍之妻甲控告說:“甲已懷孕六個月,昨日白晝和同裡的大女子丙鬥毆,甲和丙互相揪住頭髮,丙把甲摔倒。同裡的公士丁來救,把丙、甲分開。甲到家就患腹痛,昨夜胎兒流產。現甲將胎兒包起,拿來自訴,並控告丙。”當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隨即檢驗嬰兒性別、頭髮的生長和胎衣的情況。又命曾經多次生育的隸妾檢驗甲陰部的血和創傷情況。再訊問甲的家屬甲到家後生活和腹痛流產的情況。丞乙爰書:命令史某、隸臣某檢驗甲送來的胎兒,已先用布巾包裹,形如凝血,有從指到肘節長短,不能辨出是胎兒。當即放在一水盆裡搖盪,凝血確係胎兒。胎兒的頭、身、臂、手指、大腿以下到腳、腳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眼睛、耳朵、鼻子和性別。從水中取出,又成為凝血的形狀。另一程式是:命曾多次生育的隸妾某某檢驗甲,都說甲陰部旁邊有幹血,現仍少量出血,並非月經。某人曾懷孕流產,其陰部及出血情況與甲相同。

從文獻的記載來看,當時的秦國在對案件的偵查、審判等方面,其思想、制度是一種很先進的,已經在相當程度上運用法醫學的相關理論知識,可以說《封診式》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檢驗鑑定書格式。

《封診式》治獄篇曰:“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治諒而得人請(情)為上;治諒為下;有恐為敗。

意思是要求用文字準確地記錄供詞,不拷打而能得到實情最好,刑訊逼供是最差的做法,同時認為審訊中採用刑訊逼供會導致司法的不公正,法律的文明貴在公正、正義,秦法是古文明最具公正的法律之一,在秦法中沒有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特權。

所以說秦代的審訊思想是一種非常先進的思想,一種保護人權的條例。

四、人性化的秦律

《雲夢秦簡。法律答問》:“甲某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秦時23.1釐米/尺),甲何論?當磔。”

《法律答問》曰:“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系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何論?當完城旦。”

根據兩條法律答問對比,有一個身高六尺的判定條件,這是判定是否成年的標準,未達六尺則屬於未成年人。

第一條問答只是一般盜竊殺人,我們可以看到作為主謀的甲的刑責,是裂解身體的磔刑,磔刑是古代一種酷刑,割肉離骨,斷肢體,再割斷咽喉的刑法,可以看出教唆未成年人殺人的處罰是相當重的。可是對於實施殺人的乙(未成年人)的刑責,卻沒有提。

但第二條問答列舉了盜牛案,甲盜牛時高六尺,剛夠秦律處置年齡,但承擔法律責任相對較輕,對其拘留一年,再次複測身高,身高為六尺七寸,已是一個典型的成年人,此時再給予城旦之刑,城旦是一種流放的徒刑。在《廄苑律》中規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由政府安排考察耕牛餵養狀況,對喂得好的加以獎勵,喂得不好的加以處罰。所以秦國對耕牛特別重視,盜牛在秦國屬重罪案件。

從兩條法律可以看出秦國對未成年人或剛到限定成年人均有法律保護,從《史記》記載嬴駟少年犯法刑太傅公子虔,太子少師公孫賈也可以看出這一特性。

第一條問答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法是不會追加刑事責任的,但會加重教唆之人的處罰,以警示人們不要去禍害未成年人。

從第二條問答可以看出剛夠秦律處置年齡之人秦法也有法律保護傾向,盜牛屬重罪的前提下先拘役一年複測再加城旦之刑,城旦流放在秦法中一般為服刑4年。

有人說秦律如此先進,為什麼不以年齡判定未成年人,而要以身高判定未成年人呢?要結合當時的歷史來看,戰國末期,人口資訊及不完善,老百姓在戰爭歲月干擾下,為躲避戰爭遷移乃家常便飯之舉,秦統一六國之初,想要摸清人口詳細資訊也是十分艱鉅的事情。

所以對於當時秦國來講以身高判定更直接,更有利於“現律現用“之推廣。就像我們今天的1.2米作為兒童購票標準一樣,因為年齡購票需要相應的證明材料去證明是否符合條件,不可能誰都踹上戶口本出行,所以採用身高判定也不失為很好的措施。

《雲夢秦簡》中還記錄了面對疫情患者,不應與其接觸,不同飲食,或者不共用器皿。除此之外,還出現了專門的隔離病房。可見,新冠隔離之舉措,在秦國當時就找到了應對之策的影子。

據《睡虎地秦簡》記載,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227年),秦國南郡頒佈了一通文告,要求本郡的各縣道嚴格守法、嚴格執法,限示和規範人們的言行,打擊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文中指出在嚴格執法的同時,要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對於那些違法之後能自首,或者是能認清自己罪行的人,要酌情減刑。

可以看出秦法是非常積極的引導人們要知錯能改,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賞罰分明,實為是非常先進的一種制度。

五、個性化秦律

秦國官員出差,必須自備好自己的口糧,不可多拿屬下縣鄉一菜一湯,官員調任,不可帶下屬一同前往,以防結黨營私,在外碰到打架時要阻止,否則要受到嚴厲的懲罰。

秦律皆從廉政、淨化政治環境、社會風氣上皆要求官員要以身作則。

“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壄(野),當貲二甲。”指在規定距離內不見義勇為者按秦律則要處以二副鎧甲的罰款,“見義不為”在秦朝是違法的。

可見秦律甚至上升到道德層面的約束,秦法為引導正義,打擊壞人考慮的之深無不讓人望而興嘆。

六、太史公對秦律之偏見

司馬遷在《史記﹒陳涉世家》記載:“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講述了服役誤期將統統皆斬。陳勝、吳廣等900餘名戍卒被徵發前往漁陽戍邊,因大雨已誤其,我們趕到集結地也是死,反正都是死不如起義一博,這樣大澤鄉起義就暴發了,這一年正好是秦始皇離世的第二年發生的。

我們回頭來看看《史記》如何描述陳勝:“陳涉少時,嘗與人你擁耕,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曰:”苟富貴,無相忘。“庸者笑而應曰:”若為庸耕,何富貴也?”陳涉太息曰:“嗟乎,燕雀安知鴻鵠之志哉!”

從陳勝的思考中,我們可以品讀到陳勝內心的叛逆和造反的衝動。思考成果的日積月累,讓他躍躍欲試,大澤鄉僅是個契機,陳勝作為屯長,安排一次有計劃安排的誤期行為也不是不可能的,或者正好借誤期索性就找理由勸導大家與自己舉事。

從出土的《徭律》記載來看:御中徵發,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

譯文:皇帝下了調令,你可以不服從,但要罰你買兩件鎧甲的罰款,如果沒有任何理由遲到三五天,那就要進行嚴厲的批評,但不罰款不記過;如果遲到六天到十天,罰一面盾牌的罰款,遲到超過十天還沒到規定的集合地,那麼按“硬不服從的一半處罰。如因天氣延誤,是可以打報告免除追責的。

從徭役來看誤期只是罰款,在出土的雲夢竹簡中未發現單獨的兵役一說,我們最壞假設兵役是單列出來,結合徭役來看,戍邊誤期秦法罪不至死。

太史公從思想上看,他心底堅持的是儒家思想,難免不會對法家思想進行排斥,再加上秦二世而亡,後繼之朝代普遍存在黑前朝現象,清朝黑明朝嚴重扭曲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諸多原因來看,太史公在對秦法的評價上有所偏頗。

秦法對於希望要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特權的人群眼中無疑是殘暴的,秦朝統一後至滅亡的時間太短,作為士大夫、貴族們為了在下一王朝改變現狀,爭取特權,秦法殘暴之說就成了要權力人群的工具。

從實際上來看,秦法如真是殘暴之法,也不會存在從商鞅變法開始經歷了一百四十餘年時間的檢驗,讓秦國越來越強大,最後統一六國。可以說秦法的根基是經歷了歲月的反覆檢驗的。

總結

喜作為秦國一名普通官員,寫下了這樣一段話讓人深思:“我抄下這數千條律例是因為我看見它們正在改變秦國的腳步,在改變天下百姓的明天。”,作為基層官員特別強調了百姓二字,可見在喜眼中秦法是有利於百姓的。只是喜不知道他的竹簡對後世有如此深遠的影響。

從兩千多年前的秦國,重視保護未成年人,諸多法律將人類文化與自然形成統一,秦法條例何其深也,放眼現在,秦國很多法律也是很科學的。還能說什麼秦法是殘暴呢?

秦法歸根一句話:“嚴而不苛、繁細而不殘暴”,正因為如此,才有了百代都行秦政法的美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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