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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各個大一統王朝當中,清朝是極為特殊的一個。這不僅因為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一個王朝,還在於它是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

相比較於元朝來說,雖然清朝是導致中國近代陷入落後貧困境地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它為了維護自身的統治,對漢文化的吸收和融合卻增長了許多,這也可以說是清朝可以存在近三百年的重要原因。

而在眾多漢化政策當中,丁憂制度的形成和發展便在其中處於一個較為顯眼的地位。雖然清朝已經消亡了一百多年,但這一制度直至如今卻仍存在一定的現實意義,值得一探究竟。

一、丁憂制度在中國古代社會的發展歷程

1、兩漢時期初次萌芽

丁憂,指的是朝廷官員在工作期間如果父母去世,那麼無論這個人身在何方、官職如何,都必須立馬回到家鄉為父母守喪三年

也就是說,孩子才從出生到成長,要父母悉心照料三年後才能夠逐漸脫離父母的懷抱;當父母死後,孩子為父母守孝三年不也應該是合情合理的嗎?可以說,這是儒家思想最核心的理論之一。

漢朝建立後,儒家當中守孝三年的這一規定也被納入國家政策體系當中。雖然漢文帝曾經下令簡化喪事,使得守喪期限縮減至三十六天,但隨著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政令的施行,儒家思想開始確立了自身的官方地位,守孝三年的丁憂制度再度恢復。

雖然兩漢長達四百多年的時間內,經歷了王莽篡漢和光武中興等一系列社會變革的大事,但三年之喪這一事情卻從未改變。不僅官府一直對其持支援鼓勵的態度,民眾大多也自發遵守,從未間隔。

2、唐宋時期開始走向成熟

作為中國古代歷史上最鼎盛的王朝之一,唐朝不僅是一個經濟文化高速發展的社會,這一時期內的官僚體制不斷走向成熟也是其最值得誇耀的一面

為了凸顯出丁憂制度的重要性,唐朝首次將其制定為針對官員們的法律條文,"諸父母死應解官,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父母之喪,解官居服……徒二年" 。

另外,唐宋時期鼎盛的經濟文化也對丁憂制度的大規模推廣和應用起到了一定推動作用。畢竟當經濟發展達到一定地步之後,人們自然而然地就會在精神層面另下功夫。

但與此同時,丁憂制度的實施在這個時間段內也陷入了另一個難題,那就是詐喪現象開始出現並氾濫。而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也與科舉取士有關。

一方面,科舉取士要求所有人都必須熟讀儒家經典,這對推廣丁憂制度是有一定作用的;但另一方面,科舉取士更看重的是做題能力,是否遵守丁憂則只是道德層面的事情,官員們在實際遵守丁憂時就少了幾分限制。

更何況,丁憂需要官員們遠離官場地守孝三年,這對他們自身的政治升遷來說也是極為不利的。

3、元明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

作為我國曆史上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王朝,元朝雖然僅僅存在了不到一百年,但它依然在丁憂制度上面有著自己的創新。首先,原先丁憂只是針對漢人而言,元朝政府則將其擴大到了少數民族,並且針對不同民族還在時間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調整,不再全部都需要遵守三年。

一旦超過丁憂所規定的時間,元朝還會扣罰官員的俸祿。另外,由於武官往往承擔著保衛邊疆或者宮廷的重要任務,元朝因此規定武官並不需要遵守丁憂制度。

到了明朝,丁憂的時間被縮短為二十七個月,從官員到家開始計算時間。事實上,元朝時期雖然在表面上仍然規定官員需要遵守三年丁憂,但實際執行過程當中也只有二十七個月,明朝也算是將其繼承了下來。

至於針對詐喪現象,明朝則要變得嚴格許多,"凡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有規避者,從重論。"直至清朝時期,前朝在丁憂制度的各個方面幾乎都已經做出了相應的明確規定,清朝政府自然在此基礎上吸收借鑑了許多經驗。

二、清朝時的丁憂內容變得豐富許多

1、對前朝的制度有所繼承

作為另外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王朝,清朝相比於元朝來說,更加註重將漢文化融入到自己的統治政策當中,丁憂制度便是其中之一。面對內部各個民族共同生存的情況,清朝依舊選擇了針對不同民族設定相應的丁憂期限,滿族一般需要遵守一個月的丁憂期限,蒙古貴族喝漢族官員則是二十七日。

當然,對於一些身居要職、實在無法長時間離開政壇的人,清政府也會特許其可以不用服滿喪期,總的來說還是較為靈活多變,算是滿族剛剛建立自身統治時的探索性政策。

到了康熙時期,他又將守喪的期限規定為三個月之內,並且這一規定在滿、漢、蒙三族之間通行。同時,即便部分漢族官員因為心中道德觀念影響執意要守喪三年,康熙帝也並未大加責罰, 反而是持鼓勵態度,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出當時清朝統治者對儒家文化的接受程度之高。

對於那些違反了服喪規定的,康熙主要給予了兩種懲罰, 一種是不準官吏升遷,另一種則是扣罰六個月俸祿。要知道,服喪期間的官員本身就是沒有俸祿的,再罰六個月,可就真得吃土了。

2、清朝同樣有著自己獨特的創新

前文說過,由於武將一般都承擔著保衛邊疆或者皇宮的重要人物,這使得他們一般都不被允許回家奔喪。但在康熙即位之後,他卻首次將武官也納入了丁憂的範圍之內,這可以說是一個極大的創新。

再之後的乾隆則在此基礎之上,規定武將當中只有副將以上的官職才可以遵循丁憂,"武職官員,副將以上………準其丁憂。參將以下,不準丁憂……",文官則依舊沒有任何限制。從這個角度來看,武將也實在是有點悲慘,好不容易被放寬的奔喪條件又嚴苛了起來。

嘉慶即位後,反覆強調丁憂時間最多隻能在百日之內,"在他處故者,以回家居喪之日算起,聞訃日為始,居喪百日"。

而即便是這百日的服喪期限,也只有是在當自己父母、祖父母等至親死亡時才能運用,其他親戚則最多隻能守喪一個月。同時,嘉慶則建立了代報制度,制定了整個丁憂申請的具體過程,層層分級,顯得完善許多。

從總體上來說,清朝時期的丁憂制度與前朝並無太大區別,只不過是在細節處做了一些調整,但其所能起到的作用卻變得更大。

三、丁憂制度的越發完善帶來的影響

1、大力推動了孝文化在中國的傳播

作為在我國傳承發展了兩千多年的思想,儒家早已不再僅僅只是一門學說,而是已經成為大部分中國人所共同遵守的價值觀。同時,為了從思想層面鞏固自己的統治,歷朝歷代的統治者也都十分熱衷於在國內傳播儒家理論,科舉取士就是這一行為的最好體現,孝文化自然也就得以紮根於眾人的心中。

在這樣的情況下,清朝統治者們仍然選擇將丁憂作為孝道的考查方式在官僚階層內部施行,這對孝文化的傳播無疑是具有極大作用的

同時,清朝出臺的諸多針對匿喪情況的懲罰,也反映出了他們維護孝道的決心,"若父母死,官員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永不敘用。"其懲罰不可謂不重。

當然,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也是儒家思想日益僵化的體現。當人們過分追求孝道而不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時,便也成了愚孝,正如郭巨埋子一般,但這也恰好就是清朝統治者們想要看到的結果。

2、提升了官員們的思想素質

在這種全社會提倡孝文化的情況下,官員們就必須時刻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有違孝道。雖然一個重視孝道的人不一定會是一個好官,但一個不孝順的人在多數情況下必定是個壞官。

當一個官員為了自己的政治升遷連父母的喪禮都已經不再願意參加,那麼他以後再幹出其他損人利己的事情來也就並不奇怪了。當然,最重要的,這個孝更要體現在臣子對君王的忠心上面。

四、總結

雖然現代社會已經不再需要如同以往那般需要官員守孝三年,但丁憂制度所反映的核心卻是各個時代和各個國家都共通的,那便是孝的觀念。

如果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想要變得強大,其中固然有外部客觀條件的限制,人心與思想同樣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雖然清朝的丁憂制度有其迂腐落後的一面,但我們卻更要看到其對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弘揚一面,這才是值得我們學習借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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