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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夜宿酒店,遇到有人從門縫塞小卡片進來。

卡片上無非是性感的美女,外加性感誘惑的字句,留個手機號碼。

常在外,早已見怪不怪,開了門一腳踢飛出去,與同室的旅伴戲謔了一番腦補的“風情”,忍不住想,古人打尖住宿,可否有這樣的“特殊服務”?警察蜀黍會不會半夜來查房?

只要有人口流動,自然少不得吃住行,但凡有些條件,也不至於像電視劇裡那樣隨便找個破廟或是山洞將就。

有關客棧的記載,早在3000年前的《周禮》就有記載: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

啥意思?就是說,在國家修建的道路上,每隔10裡、30裡、50裡,都會設定供人休憩、住宿的“廬”、“路室”及“候館”。這也就是後來客棧、旅館、酒店的前身了。

在古代,住客棧也是需要“身份證”的。

《周禮·地官》說得明白:凡通達於天下者必有節。此“節”即為“介紹信”,一個人如果想行走天下,必須持有“介紹信”,不然就別想“開房”。

古人外出住客棧,必須獲得官方許可發放的“符節”或“符卷”,由此作為“介紹信”,方可登記入住。

這方面古人也查的相當緊,沒有“介紹信”就只能睡馬路、破廟或是山洞了。

入住客棧,店家會拿出“店簿”,對客人的姓名、籍貫、職業以及去向、所辦事宜進行詳細地登記。

對於“店簿”,明朝《萬曆會典》上記載:“凡客店,每月置店歷一扇,在內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曰。月終,各赴所司查照。”

官差衙役不但會不定期前往客棧抽查“店簿”,而且規定到了夜晚不再准許客人進出,寺廟和普通百姓人家更不得收留外鄉人住宿。

摩洛哥大旅行家拔圖塔,在其《遊歷中國記》中稱:在中國住旅社,“天全黑時,管理官員及其書記來舍,將留舍客人逐一點名記簿,蓋印後閉門,使客安睡。至次晨天明時,吏及書記復來.依名單喚客起,作一證書。”

義大利人馬可·波羅,在其中國遊記中也有同樣記載:“一切客棧和旅館的老闆,也同樣將寄宿客人的姓名,登記在一本簿子上,註明他來去的日期和時刻。”

除了入住要帶“介紹信”,要做登記外,開門做生意的客棧,畢竟要和氣生財,也要做到賓至如歸的。

所以,幫客人代購、代銷、代“泊車”是客棧必備的服務專案。而為客人提供“特殊服務”,自然也是“分內之事”。

要知道,古時大家出行都靠走路或馬車,出來一趟在外一年半載是常有的事,由此對男女之事的渴求也是相當強烈的。

大家可能會說,古代不是有“青樓”嗎?

諸位,那時的“青樓”可不是一般小老百姓玩得起的。這就好比現在,權貴們上夜總會、私人會所嗨皮,而農民工只能鑽“小弄堂”一樣。

所以,多數客棧能夠提供的“特殊服務”,也就是“暗娼”。

但店家又不會說是自己提供“暗娼”服務,而是有個代名詞,叫做“蓄妾”。

為啥呢?因為古時的“青樓”是在官府正式登記註冊的,是地方財政的一個重要組成。而“暗娼”則是違法的,與其“露水之情”一旦被抓住也是要被問罪的。

聰明的商家就想了個“打擦邊球”,把“暗娼”以“蓄妾”提供給客人享受。

拔圖塔在其著作《伊本拔圖塔行記》中寫道 :「客人有欲蓄妾者,主人代為購婢作妾,給室以二人居,費用由主人臨時代付。」這裡說的 「主人」即為旅館老闆,因為古代蓄妾並不違法。

因為在古代,男人三妻四妾很正常,在客棧裡“包養”一個“小三”也就成為合理合法的勾當了。

況且,“小妾”從來不用明媒正娶,想納就納,想棄就棄,全憑“恩公隨意”。

至於古代客棧酒館的夥計為什麼被稱為店小二?廣州中山大學王季思教授的註釋是:“宋元習俗稱店夥作二哥,蓋對店主稱大哥而言。”

在古代,生活在社會底層的普通老百姓一般是沒有名字的,他們的名字多是用行輩或者父母年齡合算一個數目作為稱呼。如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的父親叫朱五四,生四子,依次為朱重四、朱重六、朱重七、朱重八(朱元璋)。

那麼到了客棧,老闆是理所當然的“店老大”,服務員也就隨之被人們稱之為“店小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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