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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戰國初期,身為邊陲小國的秦國在秦孝公時代,為了改變局面奮發圖強。秦孝公重用商鞅開始在秦國範圍內進行變法。

商鞅上臺以後,在秦孝公的支援下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在秦國範圍內廢分封行縣制。可以說,當時的秦國是冒天下之大不韙率先突破了周天子時期的分封制度。

這些在各鎮諸侯看來,秦國就是一個特殊的存在。於是他們採用合縱制度組成聯軍討伐秦國,企圖將秦國的變法扼殺在搖籃裡。

雖然秦朝的變法為各國所不容,但是奇怪的是,秦國在這種制度下無論是經濟實力還是綜合國力都逐漸變得強大,屢次打敗六國聯軍。

秦惠文王執政以後,雖然殺了商鞅但是商鞅之法卻保留了下來,商鞅首創的“郡縣制”在秦國正式確立了下來,一直延續到秦王嬴政執政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朝蕩平六國統一全國。他在全國範圍內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建立起中國第一個君主專制的集權國家。使得中國從奴隸制社會邁進了封建社會。

中央集權制國家

秦朝建立以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維護秦朝的統治,他不斷的削弱地方的權力,規定"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的制度。從而不斷的削弱地方的權力。

也就是說在秦朝,所有的法令制度全部都由中央統一制定頒佈,而地方沒有頒佈法令的權力,只能無條件執行。

雖然是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但是即使再忠實的臣子,如果不時常查問也會心生二心。為了強化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整頓吏治,保障各項政令從中央到地方都能夠暢行無阻,秦朝創立了監察體系。

設立御史大夫

隨著秦國東征西討領土不斷擴大,他們不斷完善郡縣制,陸續制定了一系列軍功及官員管理的法令。秦朝統一六國以後,為了加強對各級官員的監察與約束,設立了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位列九卿之上相當於副丞相,是秦朝最高的監察官員,他直接受皇帝領導,代天子巡查四方官員。雖然沒有天子之身,但是卻有天子之威。無論是權力還是地位都非常高。由此可見秦朝對御史大夫是多麼的重視。

御史大夫的職權

御史大夫是皇權與相權互相博弈的產物。眾所周知,在秦朝之前,丞相為百官之首,可謂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全國大小事務的處理皆為丞相分內之事,這嚴重的威脅了皇權。

秦始皇為了加強皇權同時削弱丞相的權力,設立監察最高長官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不僅有監察百官代天子巡查各地,對文武百官進行參奏行使監察的權力,還有協助丞相處理日常政務的權力。

也就是說,御史大夫不但可以監督百官的言行,在處理這些事情的同時他還要協助丞相統領百官處理朝政。這樣一來,丞相必須得兢兢業業的工作,不能有二心,否則在身旁的御史大夫就會參奏。

這也正是法家代表韓非子的思想"法術勢"相結合,這樣既能夠監督百官的言行同時又能夠制約相權。從而使得朝堂上能夠達到一種平衡狀態,有利於君王的統治。

當時,御史大夫已經是位同副相,一旦丞相的位置出現了空缺,御史大夫可以直接遞補相位。

御史大夫的歷史意義

秦朝建立以後,隨著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強化,行政事務錯綜複雜,官員數量的不斷增加且良莠不齊。建立監察體系在很大程度上能夠糾正百官的言行,同時也達到了制約丞相權力的目的,對後世具有極為深遠的意義。

正是由於秦朝統治者高度重視監察制度,為後世王朝做了榜樣。對後世歷代王朝的統治者都提供了很好的借鑑意義,使得歷代王朝的統治者都將監察制度作為治理國家的首要任務。

監察制度主要就是針對官員所作的制度。在中央集權制的國家。一切官員都是歸君主統轄,並不同於分封制各國諸侯擁有對本國官員的管轄和統治權。

秦朝建立起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國家以後,所有官員的統轄都在君主一人身上。如何想要加強對各級官員的治理就必須要有制度作為保證。

這套完備的監察體系,對監督和彈劾各級官員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匡正了各級官員的言行,加強了中央對地方各級官員的統治。

在監察內容上,御史大夫不僅可以監察官員的政治監察,防止官員對朝廷心懷不軌而且還有行政監察。也就是御史大夫可以對地方官員的行政能力進行考察。

歷史侷限性

大秦自商鞅變法以後,一直以法家思想作為自己的統治思想。可以說,法家思想在秦朝已經根深蒂固延續上百年。毋庸置疑,法家思想對於秦朝的強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秦朝歷代統治者都有急功近利,矯枉過正的傾向。

正所謂:水至清則無魚。制度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由於秦朝統治者乃至御史大夫在行使監察權力的時候,教條的依賴制度條文不懂變通。

他們嚴苛死板的執行條文,沒有半點的人情,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社會矛盾,加劇了地方和中央的矛盾,所以導致了秦朝二世而亡。

在秦末爆發農民起義時,各級官員不能做到守土有責,而是消極怠工依賴中央,而始作俑者就是御史大夫所執行的監察權。他們害怕被御史大夫追責,所以才導致農民起義到了一發不可收拾的地步。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這套“監察制度”對秦朝不僅沒有起到鞏固江山社稷的作用,反而加速了秦朝的滅亡。

結語

在中央集權制國家建立起一套完備的監察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任何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都需要區別對待,應該賦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人們都說:"法律是最後的道德底線",但法律並不是道德,我們不能將道德標準提高到法律的層面上,那是不符合社會條件、不符合人性的。

而秦朝統治者的激進和矯枉過正,就是混淆了法律和道德區別,從而過高的要求臣子和人民,這就加速了王朝的滅亡。

參考資料:《史記》《秦史稿》《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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