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周紀五 第5卷
五十八年(甲辰,公元前257年)
魏公子無忌大破秦師於邯鄲下,王齕解邯鄲圍走。鄭安平為趙所困,將二萬人降趙,應侯由是得罪。
魏無忌率領援軍在邯鄲城下大破秦軍,王齕撤除邯鄲圍軍退走。另一秦將鄭安平被趙軍包皮圍,率領二萬人投降趙國,重用鄭安平的範睢因此也被秦王治罪。
魏公子無忌,就是魏國的信陵君。為了解救邯鄲,發生了著名了信陵君竊符救趙的故事。這一戰,王齕撤兵,鄭安平投降,可以說是秦國輸了。
但是重點不是秦國怎麼輸的。而是最後這一句“應侯由是得罪。”
時間繼續,在秦紀一(第六卷)開篇,第一句就是“ 河東守王稽坐與諸侯通,棄市。應侯日以不懌。”
這兩個人的問題都影響到了范雎。那麼這兩個人和范雎有什麼關係?
先說鄭安平。
范雎當年在魏國獲罪,靠的是鄭安平幫他,他才能夠逃跑。
魏人鄭安平遂操範睢亡匿。
可以說,鄭安平救過范雎的命,對他有救命之恩。
再說王稽。
王稽在出使魏國時,遇到范雎,並把他帶到秦國,幫他獲得秦王的重用。可以說王稽對於范雎有推薦之恩。
在范雎當了秦國國相之後,為了報答鄭安平和王稽,范雎在秦王面前推薦了這兩人,分別獲的了將軍、河東郡守的職務。
現在,鄭安平的投降和王稽通敵被斬直接給范雎帶來了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
因此這也牽扯出一個問題,你推薦的人出事了,你要不要也承擔責任?即舉薦責任制是否有必要?
起碼此時的秦國,類似的舉薦責任是存在並且實施的。否則不會有“應侯由是得罪”、“應侯日以不懌”這兩段話出現。
今天的內容可能比較硬,簡單的來說一下為什麼要實施舉薦責任制,以及舉薦責任制可能存在的問題。
舉薦責任制存在最大的好處就是限制權力。
人事權、財權都是領導必須掌握的兩個大權。尤其是人事權,只要到關鍵崗位的人是自己人,那麼權力基本上就不會流失。
人才的選拔向來有兩種,一種是競聘。想幹的都來比一比,或考試或投票。這種方式不能說沒有用,但是其中可操作空間極大,你懂得。
還有一種就是推薦,領導覺得誰可以、誰行,於是就推薦誰。
前者,走制度流程選出來,誰都沒話說,縱然有操作,也算是規則之內操作,出了問題不會追究個人。
因此舉薦責任制針對的就就是第二種,舉薦和推薦。
舉薦和推薦的邏輯是這樣,A是大領導,B是中層,現在B推薦C擔任校領導。A對C不瞭解,但是他相信B,於是因為相信B所以用了C。
領導有一定提拔、推薦的權力。
必然會有人貼近權力,想從透過領導來提拔,不管是走正常渠道也好、非正常渠道也罷,這種人一定有。
如果沒有舉薦責任制,領導就可以肆無忌憚的運用這個權利,誰給錢多提拔誰、誰拍馬屁好就提拔誰、誰對領導有用就提拔誰,一切以領導個人喜好為導向。如果這個人出事了,也沒關係,因為不要承擔責任,追究不到自己頭上。
如果有呢?你提拔的人,他出事了,你自己要連帶責任,嚴重的話要撤職。你想提拔他你會不慎重?會不會多方面考核?能不多次試探?
當你慎重的時候,這個權力就得到了限制,極大的杜絕你的濫用、亂用。
大多數制度的初衷都是好的,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會被人鑽空子、利用,這是人性使然,也是必然。
問題不在於如何制定一個完美的制度,而是當出現這些問題和苗頭的時候,如何掐住,並填補上相關漏洞,這才是根本。
完美的制度不存在,修修補補、不斷完善、貼合實際變化才是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