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先後經過王政時期、共和國時期、帝國時期,而後羅馬東、西分裂。
在王政末期和共和國初期,國家權力掌握在少數貴族手中,他們高管顯職,制定了大量的政策保證自身利益。他們控制了大多數的土地和糧食,並透過放高利貸的方式進一步對平民進行壓榨。
平民沒有特權,失去土地後,只能透過勞力換取生存,結果只有兩種方式——奴隸或士兵。
奴隸可想而知,而士兵流血征戰,軍工卻歸於所屬的貴族,士兵生死自負,甚至缺胳膊少腿計程車兵歸來後不能生存,無奈下再次賣身成為奴隸。
兩級差距日益擴大,社會撕裂,平民與貴族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
在這個背景下,從公元前495年——公元前287年期間,古羅馬平民先後五次進行了撤離運動。這種撤離運動在一夜之間,使古羅馬失去了大量勞動力和士兵,對於一個蠻族環顧的農業社會來說,後果不言而喻。貴族不得不與平民進行談判,透過法律形式向平民妥協。
公元前494年,發生了第一次撤離運動的導火索事件。
在羅馬城廣場上,一位戰功累累的老人為了還高利貸,把兩個兒子抵押給貴族成為奴隸,仍然不能還清債務,更不能上繳國家賦稅。他遭到了鞭刑,渾身血痕淋淋,邊上一圈都是類似境況下的平民,這位老人的遭遇引起他們強烈的共鳴。
他們包圍元老院,向貴族們要求平民的權利,結果是貴族當然不鳥他們,還不斷抓捕他們。
公元前495年,第一次撤離運動爆發。
平民在爭取權利無望,又沒有土地與財務羈絆的情況下,開始大規模撤離羅馬城,前往“聖山”(一般認為是羅馬外的阿溫提努姆山,也有說是阿芬丁山、奎里納爾山)。土地沒人耕種,還有各個蠻族部落勢力進攻,貴族們只能派人尋找平民進行談判。
結果是雙方達成協議,成立保民官,由平民擔任,保障平民利益。更重要的是保民官對法律具有一票否決權。而平民響應國家號召參戰,擊退蠻族入侵。(當時主要是羅馬城處在被薩謨奈人的攻擊之下,不妥協羅馬城有陷落的危險)
二十多年後,公元前471年,為擴大保民官權利,促使平民聯合與貴族鬥爭,平民進行第二次撤離運動,迫使貴族再次妥協,答應成立平民大會,即特里布斯會議。保民官出任會議主席,將在會議上形成的平民意見形成決議並透過。
這種平民保民官權利逐步擴大,遭到貴族們忌憚。公元前451年成立的由貴族擔任的十人委員會宣佈取消保民官,並禁止了平民的上訴權利。在此背景下,平民爆發了第三次撤離運動。
導火索事件是:
公元前451年,一位平民父親(路裘斯)在前線作戰,家中女兒(維吉妮亞)美色,十人委員會首領貴族(阿庇尤斯)在遭到女兒拒絕後,用卑鄙手段誣陷並霸佔了她。父親趕回羅馬後,在貴族權勢下沒能力為女兒討回公道,拔劍刺死女兒後自殺。
訊息傳開,前線平民士兵全部脫離戰鬥,撤回羅馬城後與城內平民一起,再次離開羅馬城前往“聖山”,第三次撤離運動爆發。
結果是取消十人委員會,進一步確認保民官的權力,同時《十二銅表法》頒佈,這是古羅馬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近代資本主義私有制最早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平民對個人利益的保障,內容鉅細,喜歡的可以自行了解)
前三次撤離運動主要是針對政治制度方面,在國家權力上對平民進行制度保障。之後對於債務和土地等經濟方面,平民又進行了兩次大的撤離運動。
到了公元前367年,時任保民官的李錫尼和綏克斯提出新法案,建議取消債務等。債務問題主要是平民向貴族借高利貸,因而該法案遭到貴族們的強烈反對。為此平民用多種手段進行了長久的抗爭,例如利用前期鬥爭得來的保民官制度和平民大會制度,使國家進入無政府狀態等,這其中便有第四次撤離運動。
導火線是一次兵變。
公元前342年,羅馬人戰勝薩摩尼安人後,一支平民組成的僱傭軍駐軍加普亞人地區,債務纏身計程車兵見這裡富裕便要陰謀洗劫。被發現後大部分逃跑,過程中釋放監獄中和勞作中的奴隸,約兩萬人攻向羅馬城。前來鎮壓的軍隊多數也是由平民組成,對債務纏身感同身受,雙方在戰場上擁抱流淚。
為保障這兩萬多叛軍權利,羅馬平民爆發第四次撤離運動,迫使元老院下令赦免範軍罪過,同時叛軍放下武器投降。
之後《李錫尼法》透過,免除羅馬人債務,禁止放債。平民開始可以擔任國家最高職位的執政官。
約公元前290年,羅馬人戰勝薩賓人,佔領大片土地,卻全部分配給貴族們。平民士兵們回到羅馬城後,訊息在城內平民間傳開,引起了極大不滿。
在兩年爭論無果後,公元前287年,羅馬平民再次撤離到“聖山”,稱為第五次撤離運動。但這次運動過程材料遺失,撤離方式、人員組成、解決與談判形式等,已不可考證。
結果是《沃爾藤修斯法》頒佈,確定平民大會的決議無須經過元老院的批准,對全體羅馬人具有法律效力。這也意味著平民大會已實質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自此平民的一切權力都可以透過平民大會形成法律條文。
以上古羅馬撤離運動,全部具有非暴力不合作特點,比印度20世紀上半葉甘地領導的四次非暴力不合作運動早了兩千多年,可稱為非暴力不合作之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