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刑罰自古以來就是震懾犯罪的神兵利器,在沒有“人道”和“人權”概念的古代,有著許多殘忍的刑罰。比如在秦國進行變法的商鞅,死後被仇敵車裂;劉邦之父劉太公,差點被項羽給煮了;元末袁崇煥則被千刀萬剮。對比這種種殘忍的刑罰,或許手起刀落地斬立決才是最痛快的吧。當然除了這些死刑,還有一些是達不到死刑標準的,所以古代律法發展到隋朝時,國家才正式從立法層面確立了“笞、杖、徒、流、死”5大類刑罰。
想必許多人都有疑問,這個“流”是什麼刑罰?文章標題中的“流放千里”,就是所謂的“流刑”。在眾多的文學作品和影視作品中,將犯人發配邊疆、流放千里也是一種處罰。相比於其他的處罰方式,流放並不直接折磨犯人的肉體,而是在意志上對其進行摧殘。這是因為被流放的犯人,大多沒有好日子過,每天都要忍受環境的折磨。最早的流放的例子,是共公被黃帝流放到了今天的北京一帶,當初這裡還是苦寒的不毛之地。
歷代王朝流放犯人都遵循了這一基本原則:往最苦、環境最惡劣的地方流放。比如北方的苦寒之地、南方的瘴氣之地,都是折磨犯人的最佳地點。具體的流放地點,根據歷代王朝的疆域面積不同而有所區別。比如南宋割據南方,不可能將犯人流放到北邊,只能往最南方流放,讓他們被瘴氣折磨。元朝時疆域面積又太大了,只能簡單粗暴的規定:南方犯人往北方流放、北方犯人往南方流放。到了清朝,南方大體上已經開發完成,便更加青睞北方的寧古塔和烏里雅蘇臺。
將犯人處以流放之刑有許多好處,一來可以留下犯人的性命,如果是冤假錯案,被平反之後還有機會挽回。二來可以在折磨處罰犯人的同時,促進惡劣地區的開發,畢竟環境再怎麼惡劣,也終歸是國家的領土。判處流行後會有衙役押送犯人,將犯人帶到之後,衙役還得自己返回原來的衙門。按說這是一個苦差事,可事實上這個活卻有許多人搶著去,這是為什麼呢?首先衙役這種最基層的小吏,在許多朝代都不屬於官員編制之內。
以清朝為例,官制分為九品十八級,衙役是“未入流”的。衙役不由朝廷選拔和任命,而是由地方上的一些人充當,他們不隨縣太爺的調動而調動,始終在一地衙門履行職責。為縣太爺辦事,衙役拿的就是縣太爺的工資。清朝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縣太爺貪歸貪,但大多數都拿去孝敬上級去了。至於衙役,只要把該給的給了就行。所以清朝衙役們的工資並不高,和許多老百姓一樣也只是在溫飽線上掙扎。
工資低也就算了,衙役們每天還要接受衙門的點卯,如果縣太爺發了脾氣,衙役們肯定也是吃不了兜著走的。而押送流放的犯人自古以來就是一件肥差,一路上犯人的衣食住行全都由押送的衙役說了算。只要衙役在規定期限內將犯人送到目的地,路上怎麼走、何時走、吃什麼、住哪裡,都是衙役自己決定的。一般來說被流放的大多數都是家裡有權或者有錢的,家屬們為了自己的親人在路上不被衙役虐待,往往會給衙役們塞銀子。
流放的犯人大都是男人,但也不是不可能遇到女犯人。古代女人的貞潔比性命更重要,家屬們為了避免自家姑娘被衙役侵犯,往往會恩威並施。一方面恐嚇衙役不要做不該做的,另一方面給他們塞更多的銀子。對衙役們來說,自己也需要養家餬口,能夠碰到流放的犯人並不多,而這樣的犯人自己送一趟或許就能抵得上縣太爺給自己發的一年的工資。為了自己的老婆孩子,自己來來回回幾千裡吃點苦受點累又算得了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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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明末袁崇煥變成了元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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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有問題,難道袁崇煥是元末人?應該是明末人才對!
換我我也願意押送女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