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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天津高法

“趙烈文預言”:事關王朝的殺戮與氣數

同治六年(1867年)6月20日夜,江寧,兩江總督府。被譽為中興第一名臣的曾國藩正與幕僚趙烈文交流北上面聖見聞,兀自憂慮北京的治安惡化和經濟凋敝,對方卻突然丟擲一個聳人聽聞的論斷:大清剩下的氣運“殆不出五十年矣”。在趙烈文看來,清朝“國初創業太易,誅戮太重,所以有天下者太巧”,“後君之德澤,未足恃也”。

四十四年後,武昌一聲炮響,宣統帝遜位,清朝覆亡。

早於1894年辭世的趙氏,未得親見自己的預言得到驗證。不過,此番大逆不道的對話被他悄悄記錄了下來。當後世從《能靜居日記》中窺見這個驗之不爽的“神預言”時,多驚訝於趙氏的神機妙算,卻很難認同他的理由。這樣帶有濃厚因果報應色彩的宿命史觀,言之鑿鑿,偏又言之寥寥、論證草草,顯然很難說服他人。

我們不妨以“趙烈文預言”為契機,觀察清代刑名制度起廢的幾個側面,並藉助鄭小悠女士著的《清代的案與刑》(以下簡稱鄭書)提供的典型案例和精到分析,探究冤案何以發生的制度性原因。

王朝興替 鹹與維新

明清鼎革之際,清兵一路南下,一路殺伐,極致者有嘉定三屠、揚州十日。遺民方以智寫於喪亂中的文字,頗有血的意象,如曰“彌天皆血”“古今皆血”,似乎唯血色方可作為那一時代的標記。(趙園《明清之際士大夫研究》)如此而論,趙烈文所言非虛。不過,二千年帝制歷史,王朝更迭,鮮有不流血的,有清一代並非孤例。

馬上得天下後,終須下得馬來治天下,王祚方能綿長。入關前,滿洲尚無規模成熟的法典,往往需要“因時立制”,弊端在於“不盡垂諸久遠”。待入關後,新王朝一窮二白、百廢待興,苦於無法可依,不得已採“拿來主義”,要求“問刑衙門準依明律治罪”,但隨後的司法實踐證明“恣意輕重等弊”依然存在。直至順治三年五月,《大清律》告成。在御製序文中,清世祖提出了他的司法遠景目標,“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法,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這個目標達到了嗎?

制度精密 寬嚴相濟

二百年後,晚清重臣張之洞曾這樣標榜本朝的功業:“我朝深仁厚澤固屬美不勝書,然大要則有兩事,一曰賦斂輕,一曰刑獄平。”

根據規定,清代地方上每一次判處死刑的案件,從初審到終審,必須經過縣、府、司、撫、刑部五個衙門。其中,司指的是按察司,其長官為按察使,一般稱為臬司;撫,指的是巡撫,一般稱為撫臺。縣、府、司、撫這幾個地方衙門的長官或科甲出身,詩詞歌賦多半在行,或因軍功仕進,行軍打仗本屬主業,但在引律決獄方面無疑都是妥妥的門外漢。他們雖出任案件的承辦人,但具體的工作還要由書吏、刑名幕友這樣的專業人士來經辦。至於刑部的案件,向來是由業務純熟的司官負責。理論上,從縣到部一條線下來由法律專業人士經手,定罪量刑都有據可查,可以保證判決的法律效果。

制度設計者同時又認為,死刑案件處理得當與否,與家天下的治亂安危所繫匪淺,作為“昊天之子”的皇帝沒有理由置身事外;況且,“情法兩得其平”的司法追求也絕不會讓皇帝容忍大權旁落,因為從縣到部的各級審判官只能依律下判,唯有皇帝有資格“仰體上天好生之心,施法外之仁”,使“庭臣執法之嚴與朝廷用法之寬,不惟不相悖,而且相濟”,最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從制度設計的精巧嚴密程度來看,南皮的評價似乎並非過譽。

有期限破案 無限制刑訊

清代“良法皆定製於康、雍時”。(《清史稿·刑法志·刑法一》)自乾隆朝起,方可謂制度完備,而此後出現的冤案也更能暴露出制度的深層次問題。

按照清代吏部制定的《處分則例》,地方官審理人命大案,歷來設有期限,不能無限拖延。如果審理超過期限,又沒有特殊緣故,審判官要承擔處分。限於當時刑偵手段的落後,刑訊逼供也是審案時的合法選項。為了在期限內破案、免於處分,有的審判官不惜突破法律對刑訊方式、時間和程度的規定,造偽證、用重刑,最終編織出一個看似邏輯嚴密、口供一致的鐵案,乾隆朝以“能吏”著稱的高人傑辦理的“楊氏被殺案”即其例。而湖廣總督邁柱和湖北巡撫吳應棻在該案上的意見相左和權力爭鬥,最終鑄成了古代版“亡者歸來”的驚天冤案。

為保烏紗 諱盜誣良

所謂諱盜誣良,指的是清代地方官遇到轄區出現強盜入室事件,更願意選擇不予立案這種鴕鳥把頭埋進沙子裡的“案發率源頭治理方式”,極端情況下會將強盜的罪名安插到良民甚至於被盜事主或家人身上。以諱盜誣良之惡,在《大清律例》中也是要按照“故入人罪”來反坐處理的,處罰不可謂不重。因何地方官還要甘冒道德上無恥、法律上重罪的風險來諱盜誣良呢?

原因不外有二。其一,還是刑偵手段的不足與清代官員績效考核嚴苛之間的矛盾,官員一旦不能限期破案——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這個概率較大——要承擔“疏防”的罪名,處分可重至烏紗帽不保的境地。其二,乾隆朝之後人口暴增,財政收入未能同等比例提高,社會治理成本卻更加難以承受,財政上又採取的是中央根據地方量入為出的報銷制度,而對地方官而言,案子越大,意味著支出要越多。成本收益比較之下,諱盜誣良便成了地方官的“最佳”選擇。

成也皇帝 敗也皇帝

鄭書指出,與現代司法中明確審級和終審機構的審判方式不同,清代除皇帝之外的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其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看,都具有不確定性。也就是說,案件的當事各方,可以無數次以前審官員的審斷不公和自身的冤屈為理由,通過各種形式,向各級、各類衙門乃至皇帝進行控訴。從乾隆中後期開始,民眾繞開縣、府、省等一系列司法等級,直接到北京告狀,即所謂京控,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大問題。京控案件日積月累,至嘉慶朝已是疲以應付。

如前文所言,皇帝作為清代刑名制度的最後一個環節,其所有的利益超脫地位更容易保證作出公正的裁判,而不會拘泥於地方保護主義、官場利益糾葛,因此,京控在清代司法實踐中確實承擔了非常重要的“校正功能”,許多震驚朝野的冤假錯案都是在京控或皇帝的直接干預下最終平反昭雪的。

但是,不可忽視的另一面是皇帝在解決問題的同時,事實上也製造了更多的問題。例如,嘉慶帝為解決日益增多的京控案件提出的措施之一,便是保持對京控大案的垂注和指示。就個案而言,乃祖康熙帝曾告誡,一旦經皇帝介入,“地方官奉為欽件,輾轉駁訊”,小案辦成大案,兩造深陷訟累,“後悔無及矣”。倘若皇帝預先表示傾向性意見,審判官很難做到不受其影響,更多情況下是先意承志,將錯就錯硬著頭皮判出去。如鄭書中介紹的直隸遲孫氏京控案,就是因為嘉慶帝自以為是“帶節奏”,險些辦成冤案。而就普遍意義而言,皇帝對京控案件的關注,給民眾形成了只要進京就有最終勝訴可能的不良預期,助長了地方健訟濫訟之風,不利於地方司法權威的樹立,也給無賴訟棍挑詞架訟、上下其手提供了操作空間,當時流行的“圖準不圖審、包準不包贏”之類的構訟說辭就很能說明問題。

地方離心 司法失序

咸豐朝以後,隨著太平天國軍興、捻亂、回亂次第出現,外患接連不斷,國家政局動盪不安,地方藩鎮之勢逐步積成,朝廷權威日漸衰落。從政治角度來看,清廷此後對地方上冤案的糾正,事實上也是中央抑制地方割據勢力、阻擋地方離心力的一種重要手段。因此,彼時很多大案的審理,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問題。

有論者認為,晚晴四大案中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就是以慈禧為首的清廷藉以打擊日漸坐大的湘淮系所刻意為之。而在光緒年間刑部辦理河南鎮平王樹文頂凶案期間,河南巡撫李鶴年曾擺出藐視對抗的姿態,連續三次阻撓辦案。刑部急於重塑咸豐朝以前權威,儘管據理力爭,最終僅是將案件平反,而對直接涉案官員的定性是“草率定案,證據無憑,妄坐人罪”。刑部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做法,充分說明了清朝後期地方離心之勢積重難返、朝廷權威已是一落千丈。

就地正法 殺戮始終

一定程度上,清代冤案的出現與昭雪,從正反兩面分別說明從上到下的死刑案件審理和監督制度仍具有生命力和活力,只是還有待改進完善的空間。而咸豐三年就地正法制度的出現,則為這些制度藩籬的破產埋下了伏線。

史載,“時各省軍興,地方大吏,遇土匪竊發,往往先行正法,然後奏聞。”因為穩定壓倒一切,清廷許可地方有權不遵循任何法律程式和規定,實施從重從快的“嚴打”政策。除了有“中興第一名臣”的美譽外,曾國藩還有一個“曾剃頭”的惡名,就是因為他當年在長沙開設審案局,就地正法了一大批的“土匪”。

就地正法本是從權之計,卻未隨著太平天國運動的被鎮壓而走向消亡。刑部代表清廷曾多次發文規範限制,充其量起到一些技術性約束的作用,於大局其實無補。想一想其實也很自然,伴隨著地方督撫的崛起,清廷權威愈發日薄西山,而刑名制度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只能隨波逐流,江河日下。就地正法,至1912年方休。

在總督府的那場夜談中,趙烈文猜到了清廷的氣數,怕是沒能想到,給這個王朝奏起第一首輓歌的人正是眼前以衛道為己任的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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