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代是中國以領土和財產為基礎的奴隸制軍事制度的發生期。夏代還帶著濃厚的原始氏族社會的遺蹟,由於以族為單位的血緣團體仍是社會組織的基本細胞,在軍事上就體現為仍存在著為數較多的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氏族武裝。這樣夏代軍隊就由以領土財產為基礎的奴隸制國家軍隊和以血緣團體為基礎的族兵兩部分組成。
夏朝的國家軍隊是平民兵。平民兵是徵發夏族平民而組成的軍隊。這是當時軍事力量的主幹。這種平民兵制度,是由軍事民主制時期氏族成員戰時從戎的慣例發展而來的。平民有自己的土地,平時耕種,戰時出征。《左傳.哀公元年》記載:少康在觀,“有田一成,有眾一旅”,一成之田自當是分配給一旅之眾的,表明這些“眾”即平民是以耕種土地為生的;但又以“旅”的形式組織起來,則表明具有軍隊的職能。
由於血緣紐帶的殘留,當時的“族”的規模很大。這些族的族長同時又是夏王朝的命卿,他們往往憑藉自己的雄厚人力、物力、自行組織軍隊,這就是族軍。如太康失國後,其孫少康正是在同姓貴族斟尋氏、斟灌氏等宗族的幫助下,才得以復國的。這幾個宗族的武力就是由宗族兵組成的。
《世本.作篇》謂:“奚仲作車”,奚仲是夏時的人;《左傳.定公元年》載:“薛之皇祖奚仲,居夏以為夏車正。”車是否由奚仲發明,難以斷定,但從《左傳》所載來看,至遲夏代已有車,並且設有“車正”一職來管理,表明當時車的產量已有一定規模。這些車,除用於貴族的乘駕、畋遊之外,大部分當是用於軍事方面的。步兵是由來已久的兵種。在夏代,雖然戰車已經出現,但很可能還存在步兵獨立作戰的情況。但在多數情況下,是採用車步兵結合的方式,這種作戰方式較之單純的徒兵作戰,無疑戰鬥力大為提高,因而是一個進步。作戰中,兵車在前,徒兵緊隨其後,即所謂“車馳、卒奔”。戰車上一般乘坐甲士三人,《尚書.甘誓》:(啟命曰):“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鄭玄注”攻,善也”,“左,車左,右,車右。”車左,車右,再加上御手,恰好為三人。至於每輛戰車配置多少徒兵以隨其後,則無從得知。
關於夏代軍隊的編制,我們知道的也很少。根據在氏族制社會晚期,人們為了固定居民組織,往往取一整數作為居民編制的進位制單位。各民族大多以十作為進位制單位(這似乎是個普遍的現象),夏代承襲氏族制而來,無疑仍保留著這種十進位制的氏族組織,由於實行兵民合一的兵役制度,因而,這種編組方式也影響到軍隊的編制。只是限於史料,無法弄清具體情況。據“左傳?哀公元年》:少康“有眾一旅”,表明“旅”是當時的一個軍事編制單位,杜預注認為旅為五百人,是不對的,因為五進位制是春秋以來才出現的。這一旅之眾要平分一成之田,一成相當於十平方里。據此,估計旅的編制以千人為宜。
夏代軍隊組織“寓兵於農”的特點,表現在軍隊的各級將領身上,就是“寓將於卿”,文武不分職。貴族官僚在平時管理庶務,戰時即興兵典戎。《尚書.甘誓》說:“大戰於甘,乃召六卿”中的“六卿”,即屬此例。軍事的最高領導權操縱在王手中,而王也經常親自出徵。這主要由於軍事民主制下部落首領的軍事職能這一特點的殘餘的影響尚未消除。
夏代的軍事制度,處於不完善的草創階段,但已粗具規模。由於後來的商、西周時代的經濟狀況、社會結構等與此期相比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因而這一時期軍事制度的幾個基本特點如車步兵結合、兵農合一、族兵制、十進位制的建制單位、軍賦制度、軍隊領導體制等,均被商、周所沿襲,並在此基礎上得以發展和完善。
夏軍隊的組成
直屬夏王的軍隊是由兩部分組成的,即衛隊式常備武裝和兵民合一的民軍。
數量不大的常備武裝是由英雄時代軍事首長武裝啟從演化來的,以貴族子弟為核心,國家建立以後,更吸收了作為王之近待的男女奴隸來擴充和加強了這部分力量。
夏朝作戰方式為徒步格鬥,徒兵(步兵)是主要兵種。《尚書甘誓》有“左不攻於左,故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徹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的記載,說明戰車已用於作戰,車上成員有左、右、御的區分。夏王對作戰人員有強制性的軍紀約束和獎懲規定,“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枚,予則軍戮汝”(《甘曾》)。
夏代軍隊的武器裝備
夏代軍隊的武器裝備以遠射程的弓矢和戈矛等長兵器為主。已發現的兵器最常見的是箭頭。石鏃、骨鏃的型制很多,有柳葉形、扁圓形,而更多的是骸身作三稜、扁三稜、四稜或圓體三稜鋒,多數磨製較精
,稜角鋒利,有短鋌,以便插入箭桿,少數無鋌扁三角形或燕尾形的,也多磨出側刃。由於需要量增多,鋒利而加工較易的蚌鏃也多有發現,而隨著青銅冶鑄的發展,骸這種消耗量大的遠射程武器也開始用銅製作了。據今所見夏代的銅鏃有的和石、骨、蚌鏃相似,如堰師二里頭遺址出有扁葉形和斷面梯形、三稜尖戈也是新型的兵器。偃師灰嘴遺址二里頭文化層中發現2件石戈,援扁平,鋒銳利,有稜脊,援後端有穿。在偃師二里頭遺址則出土有銅戈,通長32.5釐米、援長20.8釐米、寬3.8―4.8釐米、內寬3.9―5釐米。直援曲內無闌,援中起脊,援面由脊向刃斜抹而下,到近刃處又凸起增厚,形成一道溝。刃與鋒較鋒利,援略寬於內,援內交接處呈直角。內中有穿,穿援之間有安秘痕。內後端鑄有凸起雲紋,製作很精。
戈是一種橫裝在一側的單尖雙刃利器,前鋒可用於啄刺,下刃可用於勾,上刃還可用於推殺,但夏代的戈主要用於啄擊,勾殺只是必要時的輔助功能,所以應看作啄兵。研究考指出,夏代主要是步戰,步戰條件下用戈,啄擊最為有效,這是由人臂關節結構和武器工作原理決定的:啄擊動作迅猛,有利於增強武器動能,啄刺阻力小,能收到最大的殺傷效果。
夏代青銅戈的形態特徵也表明它是按“啄兵”的要求製作的:第一,它的援部平伸,與戈有直角相交,可保證前鋒以最佳角度擊中目標。若使用下刃,這種角度無論對殺傷力還是戈結合牢固程度都不適合。第二,它的前鋒尖銳,上下刃對稱,可見其作用同於矛葉側刃,
作為刺兵的矛,也是傳統的兵器,在夏代仍有廣泛使用。夏文化遺址中多見骨矛、石矛,形制多樣,多磨製得光滑鋒利。
夏朝的軍事訓練
夏朝田獵是當時軍事訓練的主要方式,同時還設有訓練奴隸主貴族的場所,以習射為主。
夏朝的軍制
夏朝的軍制留存的史料很少,但有限的文獻和考古材料可以表明,它是中國奴隸制社會的開端。起止時間有多種說法,通行之說約公元前22或的21世紀至前17或前16世紀。這一時代,國家已經形成,軍隊隨之產生
.反映奴隸立階級意志的車事制度相應出現。夏王朝脫胎於氏族社會的部落聯盟,掌握國家政權的夏后氏只是眾多部落中力量最強大者,處十天下“共王”地位。與其共主政體相適應,夏后氏建立以奴隸艾貴族為骨幹、“眾”(平民)為基礎的國家軍隊.賴以“守邦”。被夏后氏征服和承認其共主地位的各部落,作為政治實體而存在,有各自的武裝組織,承相對復朗貢納和應召出征的義務。作戰時,夏王根據需要,或徵集點接統治地區的“眾”,或同時徵召直接統治區以外的異姓部落出戰,實行居則為民戰則為兵的兵農合一的制度。夏朝車隊編制不詳。《左傳?哀公元年》關於夏工少康以“有田一成,有眾一旅”復國的記載,有的學者據此認為“旅”為軍隊員大建制單位。有學者認為,夏朝軍隊按氏族部落的生產生活組織,以十進位制編成。夏王為最高統帥。夏啟滅有啟氏的甘之戰中,所轄“六事之人”,亦稱“六卿”,當是分工不同的六個奴隸主貴族首領,他們平時治理民事,戰時擔任作戰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