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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印象裡,中國古代女子在家庭中處於附庸的地位,丈夫可以任意對待甚至隨時休棄妻子,但事實上,情況並沒有那麼糟糕。

中國古代女子如何對付家暴?

01

秦漢:丈夫打傷妻子要受罰

秦國法律規定,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齊平地位。丈夫通姦,妻子將其殺死免罪。

丈夫毆打妻子,導致撕裂她的耳朵,或折傷她的四肢,與一般人互相鬥毆,導致傷人顏面軀體一樣要處刑,並不因為女性的悍妒或者其他任何理由減罪。

02

三國:史上因家暴被判處死刑第一人

劉備西進益州取代劉璋後,當時執掌內務的諸葛亮制定一部法律,叫《蜀科》。其中規定,男人如果對女人實行家暴,法律必將嚴懲。如果官員和將士家暴,懲罰力度會更大。

史書記載,公元234年正月一天,都鄉侯劉琰的妻子胡氏進宮向太后祝賀新春。新春官員妻子或母親去後宮向太后祝賀新春一直是蜀漢不成文的規矩。

太后十分喜歡胡氏,留她在宮中住了一個月。胡氏長得美,劉琰懷疑她和後主劉禪私通。待胡氏回家後,劉琰對她嚴刑拷問,讓500個士兵打她,並用鞋子打其臉,然後休妻,並將胡氏趕出家門。受盡委屈的胡氏將劉琰告上執法部門,控告劉琰家暴。劉琰家暴罪證據初步認定確鑿,因此被捕入獄。

劉禪最終判決“卒非撾妻之人,面非受履之地。”意思是說,士兵不是給你用來打老婆的,臉也不是給你用鞋子抽的。劉琰因此被判處死刑,並且暴屍街頭。

劉琰在蜀漢當然屬於高階官員。一名高官因家暴而被判決死刑,這是中國古代有據可考的第一例,劉琰也成為中國歷史上因家暴而判決死刑第一人。

03

魏晉南北朝:女子傷害丈夫處罰更重

魏晉南北朝時代,資料顯示當時也有關於反婚姻家庭暴力的法令,但女子傷害丈夫要比傷害一般人處罰重,此時已經出現了夫妻間處刑的差別。

04

唐代:刑罰體現男女有別

《唐律》對於夫妻之間暴力行為的處罰規定有明確差別。

在《唐律》的《鬥律篇》中,對於夫妻之間的暴力行為按照“詈、毆、傷、殺”四個不同的犯罪情節進行了規定。

丈夫“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且認為“殺妻,仍為‘不睦’。”

但是,“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鬥傷三等;需夫告,乃坐。死者,斬。”

但是《疏》中又說“妻者,齊也。”

05

宋代:李清照為擺脫家暴男不惜坐牢

對付家暴男,歷史上最出名的女子莫過於李清照了。李清照18歲時與太學生、丞相趙挺之子趙明誠結為連理。1129年,趙明誠死於湖州,一段將近30年的美滿姻緣就此落幕。

當時北宋滅亡、戰亂不斷,李清照行無定所,身心憔悴,這時,一個叫張汝舟的人出現在她身邊,對她百般呵護。不久,倆人結婚了。婚後,張汝舟發現李清照並不願意將自己隨身攜帶的文物給張汝舟,他惱羞成怒,對李清照拳腳相加。於是,李清照決心和張汝舟離婚,並告發張汝舟的欺君之罪。

但宋律規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為實,也要“徒二年”,就是有期徒刑2年的意思。故事的結局是李清照贏了離婚官司,張汝舟被髮配到柳州。而李清照進牢獄。幸好有人出手相救,李清照象徵性得坐了9天牢,總算擺脫家暴男。

06

明清:夫毆妻致死者絞

丈夫毆打妻子致死,明、清法律都規定,夫毆妻致死者絞,比妻毆夫死的處斬要輕一等。

妻子故意殺夫,明、清兩朝都要處以凌遲的極刑。

妻子即使是過失殺夫,也是死罪,然而丈夫過失殺妻,法律是不過問的。

由暴力引起的離婚,《清律例》“妻妾毆夫”條律這樣解釋:

“蓋夫為妻綱,妻當從夫。”

“妻毆夫則妻應坐罪,離合聽夫可也。”

“夫毆妻至折傷,夫雖犯義絕而妻無自絕於夫之理,故必先審問夫婦俱願乃聽離異,如夫願而妻不願,妻願而夫不願,皆不許離異也。”

看完了中國古代女子如何反家暴的,我們再來看看世界各國在反家暴鬥爭中做出了怎樣的努力。

世界各國是如何反家暴的?

01

德國:誰施暴,誰掃地出門

德國的反家暴法《防止暴力法案》設立了一項重要原則:“誰施暴,誰離開”,即施以家暴的一方會被趕出家門,並被禁止靠近、糾纏受害者。

警察如果認定存在家暴行為,會立即將施暴一方驅逐,同時沒收其鑰匙,禁止其再返回住所。拒不離開的會被警方拘留。

警方禁令最長14天。如果受害者擔心禁令到期後仍有危險,可向法院提交足夠證據,申請更長時間的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施暴者回家、禁止在其他場所或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接觸、糾纏受害者等。如果違反保護令,施暴者將面臨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02

英國:揭家暴,干預施暴者

早在1992年,英國零忍耐福利基金會與福斯媒介一起發起組織了首次零忍耐運動,其口號是“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婦女不應忍受任何暴力、社會不能容忍暴力、男人沒有權力施暴、每個人都不應遭受暴力”。該項運動不僅針對社會公眾,而且介入到國家和地方的決策性活動中,呼籲制定內容廣泛的、整體的、全國性的反對家庭暴力的策略。

20多年來,英國出臺了一系列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家庭暴力和婚姻訴訟法》《家庭暴力與治安法院法》《婚姻家庭法》等。

英國法律認定的家庭暴力包括了個人為了控制和支配與之存在或曾經存在過某種親屬關係的另一人所採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係及婚姻關係終止後出現的暴力行為。

英國政府2014年3月推出一項“家暴揭露計劃”,給予個人“詢問權”和“知情權”,個人可通過該計劃直接向警方詢問他們的伴侶或家庭成員是否有暴力傾向的記錄。如果警方發現被詢問的物件存在家暴記錄,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向個人公開相關資訊。

此外,英國還提出一個新專案Drive,調整以往關注受害者的角度,轉而把救助目標轉向家庭暴力的根源——施暴者,將對有較高威脅的施暴者給予一對一的幫助教育,通過治療手段對他們的暴力行為進行干預。

03

荷蘭:強制通報,重罰公務員

在荷蘭,除了被公開的家暴案件以外,還有許多案件並未報案。為應對這種形勢,2013年7月1日,荷蘭開始實施“強制通報準則法案”,以期改變家暴事件“民不舉、官不究”現象。荷蘭的強制通報制度適用於教育、衛生保健、兒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社會工作以及刑事司法系統的專業人士,不僅要求他們通報疑似家暴情形,還規定了家暴識別的具體指標、步驟、報告程式和模板。

警察等公務員施暴有可能受雙倍懲罰。荷蘭檢方發言人介紹,如果一名警察或其他公務人員(如消防隊員、急救車駕駛員等)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檢方將尋求使暴力實施者受到比普通人嚴重一倍的懲罰。荷蘭警察組織的調查報告指出,警員家屬是非常容易受到家暴的人群,而實施暴力的往往是警員自己。

04

美國:名人效應,快速保護

目前,美國50個州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律。在聯邦層面,國會先後制定了《兒童虐待防治及收養改革法》《家庭暴力預防和服務法》等。美國各州關於反家暴也都有自己的專門性法律。通過一系列立法,美國還拓展了相關社會服務的內容,確立了強制逮捕、強制報告和民事保護令等重要制度,明確了相關部門尤其是警察的職責,這些都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司法保障方面,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美國防範家庭暴力、保護受害者的重要行政司法手段。人身安全保護令分三種,分別是緊急保護令、臨時保護令和永久保護令。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在侵害方不在場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申請,法官根據證據證詞即可發放臨時保護令。受害人存在緊急、現實危險的,警方即可聯絡法院系統發放緊急保護令,全部流程通常只需幾個小時。

美國關於家暴的法律判罰相當嚴厲。父母出於管教的目的動手打了孩子,如果被鄰居報警也會遭到逮捕。不管家庭暴力犯罪的程度和影響如何,警察都會將施暴者逮捕送進監獄,而保釋金會高達5萬美元。

最大限度地利用明星效應,呼籲社會形成反對家庭暴力的意識,是美國營造家暴“零容忍”態度的重要方式。

前年,在素有“收視率之王”之稱的橄欖球聯盟總決賽“超級碗”中,20餘個反家暴組織聯合考特尼·考克斯和伊萊·曼寧等文體明星發起“NoMore”反家暴運動,並在比賽中場黃金時段針對橄欖球星在電梯中毆打未婚妻的家暴醜聞投放了公益廣告。

05

挪威:無條件司法干預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挪威男女平等法》頒佈實施。挪威議會和政府開展了同各種對婦女暴力現象的鬥爭,並著重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了防治。20世紀80年代以後,挪威針對家庭暴力問題,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各方面的法律改革陸續開展。

1988年,挪威出臺了一項重大的刑事訴訟控訴規則修改。該項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對配偶、兒童或其他親密關係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

該原則加強了警察和公訴機關的職能,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在沒有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訴訟。這是挪威將家庭暴力視為嚴重犯罪一種政治態度。

這個修正案的實施,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他們由原來的控訴一方,變成了案件的證人。同時,也使對施暴者的刑事處罰更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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