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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起秦始皇及秦朝暴虐,一大罪狀就是“苛刑峻法”。

也就是罪名繁多,刑罰殘酷。

其實,根據歷史典籍、出土文物等綜合考證,先秦時期的法制原始、殘暴,秦朝只是有所繼承。

即使秦朝之後的朝代,雖然法制在理論上走向人性化的道路,但是法律實踐上卻是反覆無常,酷刑不斷復活,甚至在某些方面超過了“暴秦”。

先秦時期的法制

自從夏代進入階級社會,就有了明確的刑罰。

《國語•魯語下》中記載:“昔禹致群神於會稽之山,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

《漢書•刑法志》中記載:“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說明禹時已使用刑罰。

到了商代,關於刑罰的記載逐漸增多。

根據古代文獻、甲骨卜辭和青銅銘文來看,當時已有一些令人觸目驚心的殘酷刑罰,如炮烙、醢和、脯、焚、剖心、刳、剔等。

夏桀、商紂都是歷史上有名的暴君。例如商紂對叔父比干處以剖心之刑,對大臣九侯處以醢刑(剁成肉醬)、鄂侯脯刑(製成肉乾)。

到西周時,制訂了法典《呂刑》。

刑罰主要包括著名的“五刑”:墨(在臉上刺字)、劓(割鼻)、剕(又作刖,斷足)、宮(男去勢、女幽閉)、大辟(死刑,常見為斬和戮),共計約三千條。

還有贖(以財物贖罪)、鞭、撲(杖擊)、流放等四種刑罰。

總共稱作“九刑”。法網之密可想而知。

周代的刑罰趨於成熟、詳細,成為中國刑法制度的最初範本。

秦朝的法制

到了秦朝,法律更加完備。

“商鞅變法”確立了以法家思想治國,使得秦國走上富國強兵的道路。

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後,法制主要是維護絕對君權統治制度。

例如不敬皇帝罪、誹謗罪和妖言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書罪等。

而之前,人們並沒有受過這樣的專制統治的罪名刑罰,很不習慣這套法律枷鎖,所以深惡痛絕,成為秦朝暴虐的口碑證據。

其實,秦國是沿襲周代的刑制,只是增加了維護絕對君權統治的刑罰。

在刑罰的措施上,基本放棄了炮烙、醢和、脯、焚、剖心、刳、剔等酷刑,增加了夷三族、具五刑等。

“夷三族”就是誅滅三族。“具五刑”就是把“五刑”在一個罪犯身上全部施行。

當時,秦始皇掃平六國、統一天下不久,人心未定,原六國貴族心懷不甘,蠢蠢欲動發動叛亂,社會矛盾隱患重重。

因而“亂世用重典”。這種法制措施也被後世沿用。

而且在近現代,隨著越來越多的記載秦朝條律的秦簡出土,也逐漸還原出了“秦律”的真實面目。

事實證明,史籍以及人們傳說的秦朝“嚴刑峻法”,有很多被誇大甚至以訛傳訛的成分。

相比前代,秦朝的刑罰並不過分,頂多是伯仲之間。

如果說秦始皇殘暴的話,那麼他之前的夏桀、商紂則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而且,秦朝的法制還有先進的成分。

1.治理官吏方面。

秦代統治者根據“明主治吏”的思想,針對官吏不作為、瀆職,制定了相應的刑罰,嚴厲追究其責任。

首先強調官吏必須“明法律令”,要懂法、守法。

對於翫忽職守,有“犯令”、“廢令”、“不從令”的罪名。

例如針對管理糧倉的官吏,若發生遺失、損壞、火災,則主職官吏及上下級都得承擔罪責。

若糧倉漏雨致“朽禾粟”導致糧食腐敗,百擔糧食以下則“誶官嗇夫”,百擔以上至千擔則“貲官嗇夫一甲”,千擔以上則“貲二甲”,而且官嗇夫和眾吏必須共同賠償糧食損失。

針對管理武器裝備的官吏,若皮革被蟲咬,“藏皮革蠹突”,則罰主管官吏“貲一甲”,相關的令、丞則“貲一盾”。

對於貪贓枉法、收受賄賂,有“通錢”的罪名。“通一錢黥城旦”,收賄一錢,就要處以臉上刺字、服勞役的處罰。

這些刑罰制度,是為了激勵各級官員勤政、廉政,維護國家肌體健康、高效。

這也為後世統治者遵循“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國法則,提供了法理基礎,使得對官吏治理成為現實,行政法規更加完善。

2.憫囚方面。

秦朝雖以法家思想治國,但也吸收了“明德慎罰”、“慎獄恤刑”的法律思想,制定有“憫囚制度”。

例如囚糧發放管理制度。

秦律規定:“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鬥;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

就是說,隸臣妾如服役官府,隸臣每月發糧二石,隸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得發給。小城旦或隸臣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二斗半,不能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

同時還對婦女、年幼者的糧食供應量作出了規定,秦律規定:“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即酌情發給。

秦朝時,罪犯要服勞役,一般就是男性“城旦”、女性“舂”。

但也有個人性化的規定:在農忙時節,刑徒可以勞役抵償貲贖債務,回家忙農事。

這些制度,體現了對囚犯體恤憐憫之意,以達到對違法犯罪者教育感化的目的。

秦朝之後的法制

秦國尤其是秦始皇時期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後世歷朝歷代制度的基石和框架範本,承襲了幾千年。

然而,其中一部分酷刑,也被照搬沿用甚至發展至巔峰。

即使在吸取了“秦暴而亡”教訓的漢朝,也是如此。

漢承秦制,漢朝的法律制度在繼承秦朝法制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

漢初統治者總結“暴秦”的統治教訓,深刻認識到酷刑的危害性,於是“約法省刑”,“恤刑憫囚”,逐漸推行仁政。

然而,《漢書•刑法志》中記載:

“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詛詈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也即漢朝沿襲了秦朝最有名的酷刑--夷三族、具五刑。漢朝開國名將彭越就是遭受“具五刑”而死。

西漢文帝時,改革刑罰,被推崇為中國歷史上的法律模範。

然而他也並不是完全廢除了殘傷肢體的肉刑,只是以相對較輕的笞、杖刑代替。

然而,當世以及後世,死於笞、杖刑之下的數不勝數。

而且這種刑罰,不但肉體遭受痛苦,而且侮辱人格。“士可殺,不可辱”,因而很多獲罪大臣寧願選擇自殺。

即使開國重臣蕭何、周勃也獲罪,遭受酷刑折磨。後來收買獄吏並找人說情,得以出獄。周勃為此感慨說:老夫身經百戰,卻不知道獄中小吏的厲害!

一些受誣告或冤屈的大臣,如景帝時的周亞夫、哀帝時的丞相王嘉等,都選擇在獄中絕食而死,以提前免除酷刑折磨和人格侮辱。

漢武帝時,形成了“外儒內法”的法制指導思想,但是隨著“外徵四夷,內興功利”,導致勞民傷財,怨聲載道,暴亂頻起,社會矛盾激化。

於是,漢武帝恢復了秦朝時的嚴刑峻法,湧現了一批著名的“酷吏”和酷刑,甚至超過秦朝。

即使身為朝廷官員也難逃酷刑、濫殺。例如司馬遷遭受宮刑之大辱,任安被腰斬等。

武帝一朝,丞相走馬燈似的獲罪、換人。當公孫賀被任命為丞相時,嚇得不敢接受,“頓首涕泣不肯起”。最終父子獲罪同死於獄中,且被滅族。

武帝晚期,因為“以名臣文武欲盡”,於是下“求賢詔”,廣求人才以補充官員隊伍。

秦朝之後,一直有關於廢除和恢復“肉刑”之爭,並對“五刑”屢加更定。

甚至前代的一些酷刑也不斷復活。

例如北宋天禧四年(1020年),周懷政及朱能等人偽造天書,圖謀作亂而事敗。

宋真宗則下詔令:“劉益、康玉、徐原等十一人,並活釘令眾三日訖,斷手足,具五刑處死。”

五代、遼代時,出現了又一殘酷的刑罰--凌遲處死。將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極盡痛苦而死。

《宋史•刑法志》、《大明律》、《大清律》中,都有“凌遲處死”的規定。

明朝大宦官劉瑾被治罪後,“例該3357刀,先10刀一歇一喝。頭一天先剮357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起開刀,一共剮了3天。”

明朝天啟進士、翰林院庶吉士鄭曼,被“凌遲”處死,剮了3600刀。

明末著名將領袁崇煥,因被崇禎皇帝懷疑謀反,受凌遲處死,京中百姓爭啖其肉。

到了中國封建社會的巔峰時期的清朝,刑罰也發展到了極致水平。

例如有思想犯罪、因言獲罪、文字獄等密佈的“嚴刑峻法”羅網。

還有人所共知的滿清酷刑:剝皮、腰斬、車裂、俱五刑、凌遲、縊首、烹煮、宮刑、刖刑、插針、活埋、鴆毒、棍刑、鋸割、斷椎、灌鉛、刷洗、彈琵琶、抽腸、騎木驢。

從而可見,秦朝之前和之後的歷史時期,酷刑、殘暴政策一直存在。

即使秦始皇之後的朝代,雖然法制在理論上走向人性化的道路,但是法律實踐上卻是反覆無常,酷刑不斷復活,甚至在某些方面超過了“暴秦”。

究其原因,刑罰文化具有複雜、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文化內涵,有著強大的生命力和歷史慣性,因而得以綿延數千年。

所以,如果說秦朝暴虐的話,那麼很多朝代也應該歸入此類。

#大秦賦##謠零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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