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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經過商鞅變法,至秦昭王時期,國力已遠超“山東六國”中的任意一國,但當“山東六國”合縱抗秦時,秦國的兼併戰爭時常受阻,不得不陷入長久的對峙中,滅國戰則轉變為消耗戰。

戰國後期,秦國對“山東六國”的戰爭短則數月,多則數年。在這種持久的對峙中,軍隊的後勤保障是戰爭勝利的決定性因素,其中尤以糧食的補給最為重要。

秦軍

秦政府從耕種的初始階段入手,保證每年的播種都能按時進行,從而為秋收奠定堅實基礎。《田律》對此做出了嚴格的規定。

秦國政府將土地所有權收歸國有,統由政府“制土分民”,並設“封”,禁止個人私自移動,違反的人要處以懲罰。以此來保證農民所得土地不會受到當地豪強的侵犯。

通過授田,將國家掌握的土地授予民眾,使他們從事生產,為國家繳納賦稅,同時又制定律法,禁止徙封盜田,保護小農份地,商鞅變法確立的“農戰政策”也使國家更加重視。這些措施都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勞動創造性,使農業生產得以發展,糧食產量也有極大的增長。

同時鐵具的廣泛使用和農業技術的提高,耕牛的使用使得秦國得以開墾更多的荒地,人均耕地面積遠遠超過山東六國,但畝產量較低。《中國曆代糧食畝產研究》:

算出戰國晚期秦國百畝提供糧食三百石,畝產仍是三小石。

隨之對關中農業區的開發,吞併巴蜀以及對其的開發,秦本土即與巴蜀連為一體。巴蜀豐富的物質資源暢通無阻地運往關中,秦趙長平之戰時,秦軍的糧食就有從巴蜀之地轉運而來的。核心農業生產區的擴大,其富天下十倍亦可視為其糧食儲備為山東六國的十倍。

​秦國解決了糧食供應,秦軍主帥便可從容實施自己的軍事策略,戰不勝,則圍城、則對峙,秦軍從此不再懼怕持久的消耗戰。

秦始皇

櫟陽和咸陽都曾是秦國的國都,秦國在此地建立了國家大型糧草倉庫,同時地方倉儲也普遍存在於郡縣之中。在近幾年出土的秦律中,也對於糧草的出入庫的流程與日常管理,有了明確的規定,《倉律》:

入倉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嗇夫免,校者發,見雜封者,以題校之,而複雜封之,毋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

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題,乃入焉。後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儈籍。萬石之積未盈萬石而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石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

對比《倉律》的內容,《校律》將糧草倉庫管理人員的權責進一步明確。

商鞅變法

戰爭中,充足的糧草的供給可以保證士兵的營養補充,穩定士氣,保證戰鬥力的有效發揮,往往是戰爭勝敗的重要因素,長平之戰中:

(秦)奇兵二萬五千人絕趙軍後,又一軍五千騎絕趙壁間,趙軍分而為二,糧道絕。而秦出輕兵擊之。趙戰不利,因築壁堅守,以待救至。秦王聞趙食道絕,王自之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

作為軍隊糧食補給的關鍵,秦國軍用糧草的使用與管理是非常嚴格的,通過對發放人、領取人以及領取時間數量加以明確的記錄,可以較為準確的對軍糧發放進行統計、管理。

長平之戰

前308年,秦國攻伐楚國。據《華陽國志蜀志》記載:

司馬錯率巴蜀眾十萬,大舶船萬艘,米六百萬斛。

秦軍糧食補給呈現“粟隨兵屬”的特點,兵士的糧食補給由其所屬的郡縣負責供應。秦軍的糧食補給大都依賴於各郡縣倉儲的糧食,秦軍征伐在外,糧食供給全靠各兵源地轉輸。

秦國在兼併六國的過程中,為了解決軍隊的後勤糧食供給問題,採取了多種措施,在各地設立了公用的馬、牛等專門給運輸糧食的人員使用;加強完善道路交通系統等途徑為軍隊提供糧食供給;重視陸路與水路建設;重視牛馬等的飼養。

軍糧運輸

俗語說:兵馬未動,糧草先行,正是秦國採取的這些措施,建立了一套在當時較為先進的糧食後勤保障體系,才能在戰國末期所向披靡,統一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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