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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知府是多大的官,知府衙門又是一個怎樣的人員配置?這是最近一位讀者在評論區留下的問題,因為短短的幾句話並不能說清楚,所以本文就來仔細說一說清代的知府和知府衙門,主要分為三大塊內容。

一、府的設立

自唐代始,便於京都之所在地設“府”,其都督所在州亦稱府,為縣以上的行政區。至宋代,以州升府之地漸多,府才確定為縣級以上之行政區,而原設立州則降與縣同,皆隸屬於府。清沿明制,各省下分設府,為承上啟下之行政機構,在司、道的領導下,轄以州、縣。

清代府的設定不同時期各不相同,有一個增改裁併的過程。按《光緒會典》卷四的記載,全國共設府一百八十五個,即:奉天府尹屬二、吉林將軍屬二、直隸省十、山東省十、山西省九、江蘇省八、安徽省八、江西省十三、福建省九、浙江省十一、湖北省十、湖南省九、陝西省七、甘肅省八、新疆屬二、四川省十二、廣東省九、廣西省十一、雲南省十四、貴州省十二。

若是加上臺灣省三府,則共設府一百八十八個。至光緒、宣統年間,奉天、吉林、黑龍江、新疆建省,四川、雲南改土歸流,則全國除臺灣未計外,設府已增至二百十五個。

二、知府及其佐貳官

清代於各府設知府一人,為府的地方行政長官,掌一府之政令,秩從四品(初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按清代官制,各省知府例由京察一等記名之翰林院侍讀、侍講等,內閣侍讀、給事中、御史及各部、理藩院郎中、員外郎,順天府、奉天府治中、鹽運使司運同、府同知、直隸州知州升任。知府例應升各省鹽運使及各省道員。

清代定製,將全國各府按“繁”、“難”、“疲”、“衝”四字分定等級,化為“最要缺”、“要缺”、“中缺”、“簡缺”。各府按缺定“請旨缺”、“題報缺”、“調補缺”、“留補缺”。各應升、應補之官員,亦按其考核等第,分缺擬補。

知府總領各屬縣,凡宣佈國家政令,治理百姓,審決訟案,考核屬吏,徵收賦稅等等一切皆為職掌。知府的佐貳官有同知和通判。

中國封建社會,凡主管一事而不受予正官之名者,則稱之為“知某事”,此制度始於宋太祖,時宋太祖為杜藩鎮之弊而派朝臣赴各州以代刺史,名為知州。後相沿此習,以府之主管官為知府,其副者稱“同知”,為知府之佐貳。通判與同知二字意義相近,宋代初設通判時,名為副職,實際上職權與知州、知府無別。明代於府下設通判,與同知共為府之佐貳,清代亦如此。

清制,府同知、通判分為兩種,一種為府的輔佐官,由同知與通判分理府內之政務;一種是分派專管地方之同知、通判。凡隸於省的,為各省直隸廳長官,職如各府、各直隸州之制;隸於府的,為一般散廳的長官,職如縣,而品級相同。

府同知為正五品官,在公文上稱“丞”,尊稱“司馬”,外府通判為正六品官,尊稱“別駕”。府同知、通判的設定情況並非定例,一般遵循量事置員,一般的府設一二人或三四人,事簡的則不設,分掌糧運、督捕、海防、江防、水利等事。

按《光緒會典》記載,清代共設府佐貳之同知一百一十人、通判八十八人。其中,地方同知共八十九人,理事同知二十一人。地方通判共八十三人,理事通判五人,僅直隸、山東、甘肅各一人,順天二人。

三、知府衙門

知府衙門的內部組織機構一般由府堂及經歷、司獄和照磨等司組成,各依府之繁簡而置。

1,府堂

府堂為知府衙門內一個綜合性的辦事機構,實際上按吏、戶、禮、兵、刑、工六房具體辦事,直接為知府服務,置典吏若干人承辦。

2,經歷司

經歷司是知府衙門內掌管出納文移諸事的機構,設經歷一人,秩正八品。清代於各府共設經歷一百六十七人。府經歷司尚有設知事者,其職掌同經歷,秩正九品。清設府知事共為十人。

3,照磨所

照磨所是知府衙門內掌勘磨卷宗等事的機構,設照磨一人,秩從九品,清代共設府照磨二十五缺。

4,司獄司

司獄司為知府衙門內掌理獄囚諸事的機構,設司獄一人,秩從九品,清代共設司獄二十五缺。

此外,清代於江蘇江寧府設檢校一人,亦為知府之屬官,辦理衙門內檢校文書之事,品秩未入流。

除了上述知府衙署之辦事機構及職官外,府之所屬機構還有:府宣課司、府稅課司、府倉、茶引批驗所、府驛、府醫學、陰陽學、僧綱司及道紀司,分別管理稅收、倉儲、僧道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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