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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年代末至四十年代中期發生的甘肅眾多官員透過將捐奈米糧以取得國子監監生學歷資格改為折色收取銀兩,於此同時,又透過冒賑這兩種辦法進行貪汙。在該案中貪汙受賄的該省各級官員多達200餘人,合計貪汙受賄的銀兩總數300多萬兩,主犯原甘肅布政使王亶望在短短的三年多時間內,貪汙受賄100多萬兩,其中包括金子3367兩多。此案中被判處死刑的總督、巡撫、布政使3人,判處死刑的府州縣級官員66人(其中處斬立決的33人;判處死刑監候,秋後處決的21人;判處處斬監候,秋後處決,入於情實,已經勾決的12人),判處杖刑,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邊遠地區服苦役的6人,還有發遣戍邊的50餘人,革職並追罰銀兩的50多人,等等。此案是自順治朝到乾隆朝不論從被判刑貪汙官員和貪汙的銀兩數目,都是空前的。而且在一個貪汙案件當中,被判處死刑、死緩的贓官人數,在整個清代268年當中,除此案外,再無二例,還有就是在清朝全國當中,全國各省總督、巡撫、布政使一、二品官員的貪汙賄賂案件中,貪汙受賄在100萬兩以上的地方一、二品官員只有該案中的布政使王亶望一人。

此案中各犯的貪汙主要發生於乾隆三十九年至四十五年,主犯王亶望則是在三十九年至四十二年離任赴浙江新任之前。對如此重大的貪汙案件,從作案到乾隆帝諭令査處之前,竟無一人參奏告發。本案的發現和查處是乾隆四十六年,從皇帝責令大學士、欽差大臣阿桂對王亶望留意査訪到該年十一月十四日結束,歷時十一個月,為査辦此案,清朝中央頒發諭令110多件,欽差大臣等官員關於本案的查處報告(奏摺)70多件。本案的案中案較多,情節複雜。

王亶望在甘肅當了三年布政使二品大員,受贓巨多,升任浙江巡撫,同時也“擁資而去”。案發後,僅從王亶望家中查抄出來的家資就有銀1037211兩之多,據王亶望供述並經查證,其中十之八九是來自甘肅。

隨著王亶望等主要案犯被逮捕審問抄家,在案中的各府州縣眾多官員的貪汙案件,就如同王亶望是一個大環套著其他貪汙官員的眾多鏈環,而王亶望這個大環一旦被割斷,其他連著的環也就一下子脫落下來,無以自保而自然被緝拿歸案了。

軍機大臣會同大學士、九卿對依照對此案中貪汙銀在2萬兩以上案犯處斬立決;2萬兩以下、1萬兩以上的案犯判處斬監候,秋後處決,1萬兩以下、1000兩以上的案犯俱判處擬斬監候秋後處決的判刑標準,對此案已經判決的案犯進行了複核,經乾隆帝批准,程棟、陸瑋、那禮善、楊德言、鄭陳善、蔣重喜、宋學淳、李元椿、王臣、許山斗、詹耀璘、陳鴻文、黎珠、伍保光、舒攀柱、鄭大英、陳澍、伯衡、孟行泗、萬人鳳、陳常、朱家慶、趙元林、崧柱、何汝楠、王汝地、經方、王璠等28犯貪汙賑恤銀10萬兩至2萬兩不等,均在2萬兩以上,實屬罪大惡極,立即處斬。

閱鵷元等21名案犯貪汙銀兩自10500兩至19000多兩,皆在1萬兩以上,依照貪汙1000兩以上應斬監候,秋後處決,入於本年秋後情實辦理。該21名案犯是:閔鵷元、林昂霄、杜耕書、楊有澳、舒玉龍、王萬年、李本楠、彭永和、謝桓、徐樹梅(後又有冒請建倉被發現,即斬)、周兆熊、孫元禮、史載衡、吳鼎新、陳起鈞、陶士璘、覺羅福明(道員,升任布政使)、陳韶(又冒請建倉,即斬)、伍爾諾、麻辰、鄭科捷。

韋之璦等51犯貪汙銀兩均在1萬兩以下,1000兩以上,依照侵盜線糧1000兩以上的處刑律例,俱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以上百名犯,其中程棟等32犯屬罪大惡極,首批處斬。另70犯中有26犯中是在判決後又發現另有貪汙,其數字升到原判刑的上一等級,如原貪汙在1萬兩以上,發現新的貪汙後,其貪汙總數已超過2萬兩以上的,即改判為即行處斬的。如平羅知縣杜耕書,原判決時其貪汙銀為15800兩,判決後續發現新的貪汙,經核共33770兩,知縣楊有澳貪汙15400兩,判決後又發現新貪汙共計28580兩,覺羅福明原判時為10600兩後為32090兩,等等,凡屬這種情況的均改判死刑立即執行。另一種情況是從嚴處刑的,比如陳嚴祖,當時為甘省知縣,貪汙銀3700餘兩,因是閩浙總督陳輝祖的弟弟,其父為兩廣總督,知縣成德,旗人,貪汙4300餘兩,因是兩江總督高晉之子,該二人即被從嚴改判為死刑立決。這兩個知縣本來已經依律判為斬監候、秋後處決,即死緩罪。但貪汙在1萬兩以下,未發現新的貪汙問題的,除從嚴處理以外,都被免除死罪,發遣到邊遠地區了。從嚴處理的另一種情況是旗人,雖然滿族官員也有因罪從寬處理的事實,但在本案中的犯官通判博敏,貪汙4200餘兩,道員巴彥岱,因作假舞弊,另受賄銀1000兩,在判處死緩後,並無新問題,在秋後複審當中,被改判死刑立決。當時乾隆可能考慮,案中諸多漢官貪汙已依法判處死刑立決,在滿官當中如果不找出從嚴發落的典型,恐怕引起非議。

以上百名案犯中的58犯均先後被處決,下餘的46名,在判刑後分別因其在地方變亂當中剿捕守土有功或第二年秋審報批,均被令免除死罪,發遣到黑龍江充當苦差。

另外,許士梁、吳銑、邵維賢、劉傳治、張春芳、彥方、夏恆、趙明旭、鍾賡起等10員,貪汙均在1000兩以下,被分別判處杖一百,流三千里,或發遣新疆。

除以上共114員受到刑事處分外,還有20員被撤銷職務,家產查抄,追罰銀兩;28員被撤銷職務,追罰銀兩,留用8年無過錯,才準按原職級待遇;15員的家產受到査抄、査押。還有貪汙銀1萬兩以上5犯、1萬兩以下13犯,分別在判刑後在押還未判刑,押解途中或查抄家產後自殺或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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