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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類文明產生社會組織以來,社會生活的準繩也隨之產生。從最初的習慣法,到後來的成文法,人類的法治歷史經歷了漫長的演變。法律的定義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任何一個國家,無論其國家性質是什麼樣的,也一定會有自己的法律,以前的封建王朝也是如此。

法律確保著一個國家能否正常執行,打個不恰當的比喻,它就相當於計算機的執行程式。自古以來,中國人便宣揚“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春秋戰國時期更是出現了宣揚“法治”的法家,後來也成為了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制度的核心。俗話說“一朝天子一朝臣”,一旦改朝換代之後,前朝的法律大多都會被修改,以切合當下的需要。但清朝有一條法律,卻在清朝滅亡後,一直沿用到1971年。

清軍入關伊始,由於遊牧文明的相對落後以及漢文化水平低下,清政府無法在短時間內製定出新的、適用於全國的法律,便索性將《大明律》先拿過來用。順治元年天下大局已定,於是青廷“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制定新法也被提上了日程。新的《大清律例》在順治年間已經有了大致的框架,但卻經過了康熙、雍正兩朝的不斷完善,直到乾隆五年(1740年)才最終完成,其全名為《欽定大清律例》。

從順治元年(1644年)到乾隆五年(1740年),《大清律例》的修訂幾乎用了一個世紀才最終確定。清政府之所以如此重視法律,和他們入關之前的法律不完善有很大的關係。順治帝本人曾說:“朕惟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唯有鞭笞。”《清史稿·刑法志》也指出:“清太祖、太宗之治遼東,刑制尚簡,重則斬,輕則鞭撲而已。”

可以看出清朝入關之前的法律,非常地粗糙和簡陋,這種與習慣法無異的法律顯然不適用於全國各族人民,也不利於實現清朝統治者長治久安的願望。所以新的《大清律例》出臺後,清政府在普及推廣方面下足了功夫,規定大小官員每年必須通過法律知識的考試。為了吸引老百姓學法,清政府還設定了免罪一次的特權獎勵。1912年清朝滅亡,《大清律例》也在全國大多數地區被停止使用。

但香港是個例外。1840年第一次鴉片戰爭爆發,清政府戰敗後簽訂了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香港島被清政府割讓給了英國。1860年,清政府再籤《北京條約》,割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地區給英國。1898年,英國再次逼迫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行“租借”了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區給英國,最終形成了現在的香港。

在對香港的中國人進行殖民統治時,英國殖民者為了方便,決定繼續在香港延用《大清律例》來管理中國人。在中西方文明融合的香港,許多中國人都擺脫了封建愚昧,開始追求現代文明。他們之中的一些人,通過經商獲得了大量的財富。常言道“男人有錢就變壞”,這個“壞”更多的表現為花心,說白了就是希望擁有更多的配偶,《大清律例》正好為他們提供了便利。

​在中國的封建時代,男人是可以納妾的,雖然妻妾的身份地位不同,但說到底都是同一個男人的配偶。《大清律例》制定時,也延續了這一個歷朝歷代的制度,允許有條件的男人納妾。一些富豪們在《大清律例》的保護下,可以名正言順地與多個女人結婚,並且不用承擔“重婚罪”的罪名。後來英國殖民者也意識到了這一條落後法律所帶來的諸多負面影響,最終於1971年廢除了這一條法律。

“一夫一妻制”是現在世界婚姻制度的主旋律,它充分的尊重了男女平等這一社會要求。但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可以讓男人們做出選擇,可能大部分人都不會拒絕一夫多妻,這也是哺乳動物的一個本能。所以,即便許多人對“一夫多妻制”表示羨慕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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