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曼帝國作為一個有著近八百年曆史的帝國,治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民族複雜,所以如何妥善解決民族問題就成了帝國政策的重中之重。
奧斯曼帝國為了緩和多民族帝國的矛盾,實行了米勒特製度,堅持對不同宗教團體實行寬容政策。
這一政策在當時具有先進性,最直接的影響是促進帝國境內不同信仰者和平相處,這一政策後來被英國在委任統治時期保留了下來,對現代的民族寬容政策起到了重要影響。
奧斯曼帝國透過實行米勒特製度,既分化了不同宗教,防止宗教團體聯合反抗帝國統治,又以宗教寬容鞏固了帝國統治。
原因在於這一政策不僅會獲得宗教團體的支援,也會獲得不同宗教信仰的民眾的支援,由此奧斯曼帝國透過米勒特製度就形成了眾星拱月式的統治格局。
然而,必須指出奧斯曼帝國統治下,即便有米勒特製度的存在,穆斯林仍然是帝國 內部的一等公民,猶太教徒、科普特人、迦勒底人等依然地位低下,處處受到限制。
一、米勒特製度1.宗教寬容:米勒特製度的主旨
米勒特製度是奧斯曼帝國時期實行的一項宗教寬容政策。
“米勒特”意為“民族”“人群”“族群”,是一個含義十分廣泛的詞,由阿拉伯語轉化而來。由於奧斯曼帝國境內的民眾主要以宗教信仰劃分彼此歸屬。
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屬於哪一宗教和教派,並不像現代人以國家來劃分歸屬,所以米勒特更多是指教派,米勒特製度也主要是以宗教信仰劃分不同團體,並進行管理。
王三義在《奧斯曼帝國的制度建構及管理模式》中就曾指出:“奧斯曼帝國時期,‘米勒特’指東正教徒、亞美尼亞基督教徒和猶太教徒等得到帝國法律認可的宗教團體或宗教社群。”
在米勒特製度下,各個宗教團體或者族群在效忠奧斯曼帝國蘇丹的基礎上都有保持自己宗教信仰的權利,還可以使用自己的傳統語言。
這對於帝國境內的非穆斯林來說是非常友好的,因為文字承載著一個族群或民族的文化,其中奧斯曼帝國統治下的猶太人和科普爾特人表現的最明顯,他們不僅享有一定的自由,還儲存了自己的宗教文化傳統。
2.統治需要:米勒特製度的實施動因
奧斯曼帝國是歷史上少有的多民族大帝國,境內統治了大量的民族和不同的宗教團體。
正如黃維民在《奧斯曼帝國史》中所說:“奧斯曼帝國境內,每個人身份的確定,完全是根據宗教信仰,甚至是根據教派來進行的。”
奧斯曼帝國境內的主體民族是土耳其人和阿拉伯人,主要信仰伊斯蘭教,除此之外,帝國境內還存在大量的東正教徒、猶太教徒,以及一些人口較少的宗教團體,這些人共同構成了奧斯曼帝國的宗教複雜性。
帝國境內的非穆斯林雖然享有某些方面的自由權利,但不等於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完全平等。
艾哈麥德·愛敏在其《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中就提到:“阿拉伯人給予異教徒以信仰的自由、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但是伊斯蘭教以外的宗教在伊斯蘭國家中,終是憎惡的,令人討厭的。”
由此可見,米勒特製度授予的自由是一種有限的自治,因為非穆斯林不允許擔任帝國高階官吏和軍隊服役,但這一規定在19世紀中後期的改革中有所改變。
米勒特製度的實施有很多原因,首先,以宗教寬容著稱的米勒特製度可以維護帝國的統治,這也是該制度實施的主要因素。
多民族因為存在各種差異,往往會成為帝國矛盾爆發的火藥桶,後來的巴爾幹問題就是一大例證。
羅伯特·曼特蘭的《17-18世紀奧斯曼帝國伊斯坦布林的外國商人與少數基督教徒和猶太教徒族裔》記載:“17世紀,伊斯坦布林非穆斯林聚居最多的地區加拉塔共有3080家商店,大部分屬於希臘人。”
這些非穆斯林對帝國的財政和稅收增加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向奧斯曼帝國交納人頭稅與免除軍服服役稅,帝國也因此沒有過分苛待這些大有用處的非穆斯林團體。
最後,米勒特製度減輕了奧斯曼帝國統治不同宗教團體的行政負擔。帝國境內宗教團體不僅多,而且十分分散,這就給帝國管理者製造了事實上的管理不便,但米勒特製度因給予宗教團體以一定的自治權利,所以可以減少帝國政府的官員選拔和任命成本。
此外,米勒特製度採取“分而治之”的方式,瓦解了不同宗教團體聯合的基礎,進而降低了帝國統治的風險。
二、米勒特製度影響下的不同少數民族族裔1.米勒特製度下的科普特人
科普特人主要指宗教上信仰基督教的埃及人,在公元3世紀至7世紀的埃及佔據重要地位,這一時期也被稱為“科普特時代”。
埃及科普特人對米勒特製度的接受是在奧斯曼帝國的佔領下完成的,1517年,奧斯曼帝國以其武力手段征服了埃及。
佔領初期,信仰基督教的埃及科普特人並沒有獨立的米勒特,因為基督教徒都被安置於亞美尼亞教會之下,由亞美尼亞教會大主教統領。
在納稅問題上,奧斯曼帝國統治時期,科普特人依然要像過去為馬穆魯克王朝繳納人頭稅一樣,繼續向奧斯曼帝國繳納人頭稅,而且納稅的範圍擴大為全體埃及人,但是人頭稅遠低於原先的馬穆魯克王朝。
在宗教信仰上,帝國官方從未發動過官方性質的宗教迫害活動。在職業種類上,科普特人的職業也有更大的自主性。
有很多埃及科普特人進入穆斯林軍隊,也有一些人成為帝國官員,這些也顯示出米勒特製度下的宗教寬容傾向。
總的來說,米勒特製度下的科普特人有很大的行動自由,不僅在經商貿易方面十分自由,而且還能在帝國中央或地方謀得一官半職,所以有人認為這種寬待助推了奧斯曼帝國時代科普特人的“公務員王朝”的形成。
2.米勒特製度下的猶太人
猶太人不僅在奧斯曼帝國境內屬於少數族群,在整個中東地區都是一個特立獨行的少數族群。
猶太人能夠在奧斯曼帝國的伊斯蘭教洪流中保持住自身的宗教特色,很大程度上與米勒特製度有關,猶太教注重保護自身傳統是內因,米勒特製度則為猶太教的這種自我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
猶太教在奧斯曼帝國統治下不僅能夠維持本宗教和本民族的宗教習俗,也能夠實行猶太教律法,比如關於猶太人婚姻中的一夫多妻無妾制度就可以由各個宗教社團或者宗教法庭自己處理。
奧斯曼帝國在猶太人聚居區實行米勒特製度尤其重要原因,一是因為猶太教和伊斯蘭教都承認亞伯拉罕的地位;二是因為隨著奧斯曼帝國的擴張,多元宗教是無法改變且客觀存在的事實,帝國要想善於經商的猶太人支援其統治,就必須善待猶太民族。
米勒特製度不僅對奧斯曼帝國統治時期的猶太人產生了影響,也對今天的以色列政教關係產生了重大影響,因為當土耳其的凱末爾在現代化改革中逐漸拋棄了米勒特製度時,以色列卻重拾米勒特製度。
布林南德·裡維斯在《信仰與權力:中東的宗教與政治》中感慨:“奧斯曼處理政教關係的這些制度在當代以色列倖存了下來,很多拉比至今仍穿著19世紀奧斯曼帝國中層公務員的服飾。”
三、總結米勒特製度是奧斯曼帝國實行宗教寬容政策的依據,在印度莫臥兒帝國阿克巴大帝的民族政策中也可以找到米勒特製度的影子,這表明多民族帝國為了追求統治穩定同樣會放棄某些要素。
米勒特製度作為奧斯曼帝國“分而治之”的民族政策對其統治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米勒特製度始終沒有形成明確的法律制度,常常停留在習慣法層面,埃及科普特人和以色列人所遵行的米勒特製度就有所差異。
米勒特製度作為一項制度,歸根到底是帝國統治的一個選項,始終為帝國服務,但也因此給了不同宗教信仰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所以這一制度比單純的宗教迫害更具進步性,也因此成為米勒特製度的活力所在。
米勒特製度在當代以色列成功保留下來,成為處理以色列政教關係的重要制度,就顯示了米勒特製度的活力。
四、參考文獻1. 《奧斯曼帝國史》
2. 《猶太文明史話》
3. 《中東政治與社會》
4. 《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
5. 《信仰與權力:中東的宗教與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