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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制日報》載: 90年代初,美國的印地安納州議會的一些議員連續兩年提出議案,要求用閹割的方法來懲罰性犯罪。性犯罪者如是男性便閹割,如果是女性則切除卵巢。印地安納州的這項建議雖未被透過,但無獨有偶,華盛頓州在1992年2月12日州參議院也通過了一項類似議案,後送交州眾議院稽核。該議案建議性犯罪者如果本人同意接受閹割,可以換取減少75%的刑期。美國其他一些州也有人提出用閹割的方法來懲罰性犯罪。

宮刑是中國古代殘酷的五刑之一- 。宮刑創制的目的是懲治男 女之間不合禮法的性交行為者。 因此,宮刑被稱作 為辱刑。可悲的是號稱“享有充分人權”的美國竟把中華民族早拋棄了的古老肉刑揀了過去, 昇華為現代“文明”之法。作為中國人,我們祖先所創制的宮刑在適用範圍上,一直還是個謎。說它是專為治姦淫罪使用吧,而歷史資料所載,它所適用的物件又多非姦淫犯罪。再說,宮刑是隻適用於男性罪犯還是也適用於女性罪犯呢?

李悝《法經》條律略日:“妻有外夫則宮日淫禁”:鄭玄《周禮.秋宮》註文中說:“男女不以義交,其刑宮。”孔穎達《尚書-正義》日:“伏生書傳雲,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是

官刑為淫刑也。”上述古籍可以說明這樣兩個問題:一 是說宮刑是針對與有夫之婦通姦或同居而設立的。二是說官刑物件不論男女都適用,對男子閹割生殖器:對女性是用木棰擊腹,使子宮下垂閉塞陰道以礙交,也叫標刑。

然而,在另一些古籍中卻說官刑是專對男性罪犯的,女性犯奸淫罪只適用“幽閉”,不搞肉刑。所謂幽閉,就是禁閉於官中,長期不讓她見到男性。如鄭康成注的《周禮秋宮.司刑》中說“官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若今官男女也。”(白虎通.五刑》雲:“官者女子淫,執置宮中不得出也。”從這些古籍中又可以得出這樣結論:凡與有夫之婦通姦者,對男方則割勢,對女方只關禁閉就行了。於見,宮刑是否適用女性,歷來有爭議。

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我國古代宮刑除治姦淫罪外,它所適用範圍很廣泛。據《周禮.秋宮》所載,當時適用宮刑的罪名有500條;(尚書.宮刑》 載,宮刑物件有300種之多。可見,當時對男性割勢絕不僅僅是適用於與有夫之婦通姦之罪上。從查閱一些古籍看,我國古代真正的為治姦淫而適用宮刑的案例是很少的,而適用宮刑多屬於下列幾種情況:一是用宮刑頂替死刑。即犯罪當死而情節稍輕的,即可以宮刑代替。漢武帝時,太史公司馬遷因為李陵辯護激怒漢武帝,原準備處以死刑,後經群臣保奏加上司馬遷有才華,便以宮刑代替死罪。司馬遷遭受侮辱刑後,閉門謝客,發憤著《史記》。二是用官刑懲處戰俘。古代戰爭是兵對兵,將對將,一場戰役後被俘獲敵方官兵,多適用宮刑。這樣,即可使他們不再繁行後代,以免日後血親復仇,又不影響他們做奴隸幹活。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王贏政兼併六國後,為在驪山修建阿房宮,將俘虜的70萬戰俘都施以官刑,後驅趕他們參加大興土木修建皇宮,即所謂“施宮徒刑者,七十餘萬人”。三是在對危及封建統治的政治要犯處死時,作為一種刑罰適用在其後代身上。古代對於“大逆不道”者要凌遲或腰斬,並且株連九族,年14歲以下男孩適用宮刑,目的在於不讓大逆不道之罪犯再繁衍第三代。從這一刑罰的後果來看,官刑也叫做腐刑。淳注:“腐,宮刑也。丈夫割勢,不能復生事,如腐木不生實。”意思是受宮刑之人如同朽木,不會再發芽結果了。然而對於14歲以下女孩卻採取“設縣官”,即賣給官家世代為奴婢。由此可見,宮刑豈不是隻對男不對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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