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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杜周留獄連逮之害 (總第七十四)

《資治通鑑》裡最具鑑戒意義的這些事兒

漢武帝時期,以執法嚴刻著稱而被後世稱之為酷吏的人,層出不窮。除張湯外,還有杜周、趙禹、王溫舒、義縱、減宣等人,其中,杜周相比張湯,有過之而無不及。曾以嚴厲手段對付豪強地主而聞名於世的酷吏,時任南陽太守的義縱,格外倚重杜周,“以為爪牙”。以後破格提拔為廷尉,調到了中央,成為張湯最得力的打手之一。

杜周的銀幕形象

《易經.旅卦》裡的《象傳》辭說:“先王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意思是,先代帝王明察事實以慎重對待刑罰,而且,絕不會拖延刑事案件的處理。而《離卦》的中心意思是“明”,《艮卦》的大意則是“止”。分別所指為明察和審慎,提醒君子對於刑獄,謹慎處置就能防止犯罪。但在現實操作中,若要求做到徹底的明察,就有可能把一個簡單的案件拖得個沒完沒了,這個影響延伸到天下人的身上,危害就會極大了。

漢武帝任命杜周為廷尉後,往往一個孤立的刑事案件,被他徵調和捉拿的,所謂可以佐證罪犯的證人,就達數百人,甚至一個極小的,事實清楚明瞭的案件,也要捉他幾十人。更有甚者,被捉來對證之人,哪怕是遠隔千山萬水,這些所謂的證人們也得不遺餘力,得奔走其間。於是,僅僅只為前往朝廷質證一回,動輒數千人,甚至上萬人,浩浩蕩蕩。杜周的審案,於是轟轟烈烈。

一個極小的,事實清楚明瞭的案件,也要捉他幾十人。

唉,被連累上的人,無論老幼,不管你是誰。為此所遭受的折磨,到了個個憔悴,不可承受的地步。究其原因,正是論史之人嘴裡的所謂法制追求,斷案需“明察和審慎”。

不在一起作案之人,被放在一起對質,根本就不能詳盡首惡之人的作案情節;不是親眼所見如何作案,不可能提供能折服人的證辯;不是被冤枉的人,又怎麼可能有實實在在的冤情?。這三種情況全都做到實事求是,自然就表明審案做到了明察和審慎。杜周可不管這些,你都得來我辦公的地方,我要親審,哪怕你遠隔千山萬水。

司法人員把“明察和審慎”當作是功勞,推卸掉那些可能對自己不適、不利的責任,這樣,天下人都可能被他用一根無形的繩索給套進來。於是,漢武帝朝廷的杜周們,他們若“明察和審慎”起來。就不知道什麼是止境了,而案件就會因此被一拖再拖,沒完沒了,這對應該得到司法保護而生生相息的普羅大眾而言,是不是太過了一點,太殘忍了一點哪!

再說啦,如果,證據材料和旁證不充分,或者根本不具備,造成錯放或者錯抓,在所難免。儘管,按照論史之人的觀點,錯放了,被錯放之人也還是有不太清白的地方,但可以從輕處理;錯抓了,被錯抓之人也必定不是那種謹慎為人以潔身自好,沒有一點過錯並會深陷重大刑事犯罪之人。但政府及司法相關部門對於被認定為貪官汙吏者,以及橫行鄉里的土豪劣紳,他們禍國殃民,百姓已經深受其害,哪怕是偶然性地,也能昭告一下天下人,讓大家真切切地瞭解他們的罪行,那麼,心力交瘁的百姓又何需被凶神惡煞地帶到庭上,指證犯罪?如此,才會讓杜周們感到暢快?

至於說到被層層盤剝的,絕大多數的弱小平民,既然已經一無所有,又從何指望這樣的審案能幫他們收回被掠奪的資財?他們遭受欺凌和困苦後,需要的只不過是安居休息,要的只是不再遭受困苦和折磨;尋求司法保護的目的,不是受盡苦難還被法官們的手下驅趕,哪怕千山萬水,也要到京質證。如此,他們衰弱不堪的身心,還有可能死而復生。可是,漢武帝的朝廷裡,就有這麼一些杜周,為了他們所謂的明察審慎,蛇蠍之心,讓衰弱不堪的受害者,再飽受千里奔波之苦;而這成年累月拖延的案件的審結,當然就迫使他們飽受被驅趕吆喝的滋擾,陷入到旅途的極度貧困之中;更有甚者,稍不留意還有可能因一句話沒說好而 受到株連,也被關進牢獄,還刑具加身。

所謂證人,稍不留意還有可能因一句話沒說好而 受到株連,也被關進牢獄,還刑具加身。

被杜周們捉拿質證的受害者,就好比剛從誤食一種叫“堇”的毒藥中復甦過來,又被灌以另外一種叫“附子”毒藥。唉,我悲哀那些勞苦之人,為何又如此不幸地,遇上了杜周的“明察和審慎?

所以說,漢王朝設定 “臺諫”這一類職務,若要強調所謂“明察和審慎”,少不了捕風捉影,會依據傳聞來向皇上檢舉和彈劾別人的所謂罪責;所謂的“巡查”這一類職務,則在正常的司法體系之外,在訪查和逮問豪強和姦頑之後,往往也會在事實已經清楚明瞭的情況下,不厭其煩地“主證旁證”一番。靠這類人辦案,能夠做到“不以拖延刑事案件的處理”為主旨嗎?

一個政體的法律體系過於繁複,加上不出於公心的司法人員,人民會為此遭受荼毒;而過分強調所謂“明察和審慎”且還不知道適可而止,還不如他們不明察、不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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