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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國運動也可以列為中國歷史上規模巨大的起義運動,可以算是千年來以農民為主體的起義運動的最高峰了,太平天國的上層在獲得一定的成果後依舊堅持最開始的願景,那句非常熟悉的口號“薄賦稅,均貧富”也是當時人民群眾所期待的,這也是太平天國運動能夠獲得如此支援與成功的重要原因,只可惜成於理想,敗於實際。我們下面從政治和經濟兩個層面來講。

太平天國鼎盛時期

一、《天朝田畝制度》

1853年冬,太平天國頒佈了《天朝田畝制度》。這一綱領性文獻以解決土地問題為中心,對政治、經濟、軍事、社會生活和文化教育等內容做了明確的規定。

《天朝田畝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在土地所有權一律劃歸天國的前提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實行土地平均使用制。它依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則,主張在全國範圍內重新分配土地,進而勾勒出“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的理想藍圖。具體辦法是根據年均畝產量的高低,將全國土地分為上、中、下三級九等,第一等即上上田,每畝前後期總產量為一千二百斤,以下各等按一百斤依次遞減。然後搭配好田和次田,以戶為單位,按照人口多少、年齡大小平均分配。凡十六歲以上的男女,可獲得一份同等數量的土地,十五歲以下則減半。同時,在人口和土地間進行整體調劑,採取“豐荒相通”的辦法,即此處荒廢就遷往其他土地豐饒的地方,往還遷徙,以豐賑荒。

天朝田畝制度

與土地問題密切相關,《天朝田畝制度》對農副業的生產和產品分配也做了具體規定。依照太平軍的編制,每二十五家為一兩,以兩為農村社會的基層單位,每兩設兩司馬一人,總管下屬家庭的生產、分配、司法、教育、禮俗以及軍事訓練等事宜。兩司馬採用獎懲制,督導各家農戶進行生產。農民除了耕種土地之外,還需從事飼養雞、豬和種桑養蠶、紡織等家庭副業和手工業。同時,每兩設立一座國庫,根據“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8的原則,農民除留足全家所食可接新谷外,須將每年剩餘的農副產品及銀錢上繳國庫,不得據為己有。在具體分配上,實行大致平均的供給制。二十五家中婚喪嫁娶等事所需錢糧,均由每兩所設的國庫按照同一標準支取;鰥寡孤獨、疾病殘廢等喪失勞動能力者,一概由國庫供養。

《天朝田畝制度》是歷代農民戰爭所提出的“等貴賤,均貧富”“均田免糧”等口號的豐富和發展,也是幾千年來農民樸素的平等思想的集中體現。《天朝田畝制度》大膽否定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財產私有制,提出了一套平分土地和產品分配的具體方案,將“均平”思想系統化和制度化,反映了農民平均土地的迫切要求,以及建立沒有剝削和壓迫、人人衣食溫飽的理想社會的強烈願望。但受農民小生產者的經濟地位影響,這一綱領將落後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固定化和理想化,在農村生產和分配上,仍以個體勞動、分散經營、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小農生產為基礎,廢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會財富,消除貧富差距,進而維持一種低下而劃一的生活水平。這體現了農民絕對平均主義的烏托邦理想,違反了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具有明顯的侷限性和空想性。

《天朝田畝制度》帶有濃厚的空想色彩,加之戰爭環境和土地分配上的複雜情況,使得上述經濟方案在日常社會生活中未能付諸實踐,突出表現即根本無法解決農民的平分土地問題。定都天京後,太平軍征戰於長江中下游地區,一方面沿途沒收地主、庵觀寺廟等的田產,另一方面卻又對主動交糧納稅的地主不予深究,繼續維持原有的封建土地、財產關係。同時,受戰亂的影響,太平天國所轄區域內,部分地主官紳或遭殺戮,或逃亡藏匿,出現了大量無主土地。但太平軍對此並未採取有效措施,將其充公納入天國,佃農便乘勢而起,將土地據為己有。太平天國曾頒佈《百姓條例》等關於土地問題的規章,內容涉及土地公有、平分土地、徵集剩餘生產物、不要錢漕四個方面。但由於轄區內的土地並未統一收歸公有,無法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實行“有田同耕”。由此導致條令在推行過程中,“已無人理,究不能行”。

在絕對平均化的土地分配方案未能實現的情況下,太平天國開始變更土地制度,徵收田賦。早在《天朝田畝制度》頒佈之前,西征太平軍即已提出“薄賦稅,均貧富”的口號,並在江西境內實行“計畝徵糧”的政策;隨後,石達開在安徽安慶督辦軍政民務,也徵收租賦和工商雜稅。至1854年夏秋之際,為緩解財政拮据和糧餉緊缺的狀況,楊秀清、韋昌輝、石達開等人聯名上奏,要求在統轄區域內“照舊交糧納稅”。在洪秀全的批示認同下,先前地方性的臨時措施最終發展成為“照舊交糧納稅”的土地政策,即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沿襲清朝舊制,根據“佃戶交租,業主完糧”“賦由租出”的原則,徵收土地稅。太平天國在安徽、江西、湖北等地“搜查從前徵冊,索收錢漕”10,徵收之物為地丁銀、漕米兩種,分上忙、下忙兩期。地主作為土地的主要佔有者,自然也是田賦繳納的最大業主,因此“照舊交糧納稅”政策的廣泛推行,實質是在承認租佃關係合法性的基礎上,維持地主收租的權利。這不但沒有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甚至連農民抗租抗糧的要求都未能滿足。真是有一顆為民的心,但到了緊急狀態時,沒有辦好為民的事。

洪秀全

二、政治體制

自金田起事後,太平軍摒棄清朝軍制,逐步建立起一種新式的軍事制度。隨著戰爭形勢的發展,太平天國政權的軍事職能十分突出,形成了軍政合一的政治制度。

太平天國實行君主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洪秀全仿照“君權神授”的舊有模式,自稱天王,成為太平天國的最高主宰者。他頒佈了一套等級森嚴的宗法制度,並採取“一姓一系”的王位世襲制,封嫡長子洪天貴福為幼主,作為王位的法定繼承人。天王之下設立王、侯兩等爵位。天王與東王楊秀清、北王韋昌輝、翼王石達開、燕王秦日綱、豫王胡以晃為宗親關係,在級別和職權上依次遞減,同時又按照各自的行序對應日、風、雨等天象,神化了太平天國的領導集團。各王開府設殿,不僅有嚴格的禮儀、警衛和服役人員,而且分別任命吏、戶、刑、兵、工、禮六部尚書,在天朝之內自立若干“小朝廷”。在太平天國前期,中央政府並未設立永久性的國務管理機關。天王臨朝而不理政,東王楊秀清則獨掌軍政大權,由此導致規模龐大的東王府和六部,實際承擔了總理國務的行政職責。

太平天國沿用太平軍的編制,在爵位和官制設定上不分文武,具有明顯的軍政合一、互為兼管的特點。從中央到地方,共設立軍師、丞相、檢點、指揮、將軍、總制、監軍、軍帥、師帥、旅帥、卒長、兩司馬、伍長十三級職官。中央官制中,軍師職位最高,掌管軍政,輔佐朝綱,成為掌握中央實權的首腦。丞相、檢點、指揮、將軍也屬朝內職官,他們沒有固定的工作範圍,實際工作仍須另行指派。居內則辦政務,出外則統軍民。

太平天國前期大體沿用清制省、府、縣舊界,將地方政權劃分為省、郡、縣三級。地方行政受中央節制,最高一級的省級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分別委派丞相、檢點、指揮等朝內官員擔任,並以所任官員的官名為官署名稱。基於戰爭需要,地方行政事務實際操控在軍事長官的手中,省級行政長官須受當地軍事首領或更高的軍事統帥的指揮,成為其部屬或幫辦人員。郡、縣分設總制和監軍,總制管轄監軍、軍帥。各縣民政、司法、稅務、守衛等事宜先由監

軍、軍帥籌劃,而後申報總制,批准施行。總制、監軍既是郡縣行政長官,又有武裝守備之責,故被稱為“守土官”。總制、監軍多從太平軍中級軍官中選任,或由中央政府直接調派朝內職官充任或由當地統軍將領隨時委派,然後呈報中央批准。除此之外,部分郡縣長官也由經過考試及格的知識分子和清朝降官充任。

郡縣長官的行政職責主要體現在軍事、財政、司法、民政四個方面。軍事上,總制、監軍統率各部太平軍,編制地方武裝,平時守衛地方,戰時領兵殺敵。財政上,負責將各地所徵賦稅統一上繳中央,供應天京,補充軍需糧餉。司法上,民間訴訟均由“軍帥監軍區劃,而取成於總制,民事之重,皆得決之,雖大辟不以上聞””。

一般民政事務上,總制、監軍在管轄範圍內編造戶口冊,整肅吏治,督導本屬各級鄉官,維持地方治安,貫徹各項政策和法令等。太平天國在縣以下的城鎮和農村中,仿行太平軍制,設軍帥、師帥、旅帥等官職,建立起地方的基層政權。這些官員全由本鄉人充任,統稱“鄉官”。鄉官政權在編制上以軍為單位,每州縣含三至六軍不等。按規定,每家出一名伍卒,五家為一伍,其中設伍長一人;五伍為一兩,各設兩司馬一人;四兩為一卒,各設卒長一人;五卒為一旅,各設旅帥一人;五旅為一師,各設師帥一人;五師為一軍,設軍帥一人。軍帥為一軍的最高長官,統率官兵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人。各級鄉官的產生方式主要有兩種,即在鄉里公舉,或由上級衙署直接委派。鄉官兼管文武,平時帶領民眾從事農副業生產,寓兵於農;戰時則調集鄉兵,協助太平軍作戰。鄉官在各地催徵糧餉,供應軍需,同時又負責清查戶口,編組當地居民,管理民事訴訟,維護地方治安,從人力、物力上支援了太平天國政權的穩定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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