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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漢時代君、臣、民三層一元的政治結構之所以形成,是以對千千萬萬的 百姓進行控制與支配為基礎的。以地方行政制度為基礎而建立編戶齊民社會,不僅使郡縣制取代了封建制,實則也是傳統中國政治社會結構形成之標誌。

   郡、縣之稱源於先秦。一般來說,郡縣制萌芽於春秋,演進於戰國,秦漢臻於大備。秦漢時,實行郡縣兩級制。縣因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稱謂:一般情況多稱縣,設 置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稱道,列侯封地稱為國,皇后、太子、公主的封地稱邑。秦滅六國後,朝廷曾就立郡縣問題展開激辯,辯論的結果是廢分封、推廣郡縣制。始皇 二十三年(前221),分天下為36郡,此後陸續有所增置。秦郡是學界爭議已久的問題,數量多少一直存有不同意見。新見湖南湘西里耶秦簡中,有洞庭郡、蒼 梧郡的記載,但文獻中罕見或不載這兩郡,故秦郡設定仍是待解答問題。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 第1期。郡下轄縣,秦縣有一千左右,每郡平均約轄二十餘縣。西漢初實行郡國並行制,諸侯王國地廣民眾,大者擁有五六郡,僅次於朝廷,遠非列郡所能比,故有 尾大不掉之局面出現;平定“七國之亂”後,中央集權加強,諸侯王國封地或削或分,大國也不過十餘縣,且王國不再統郡,其疆域常小於漢郡。據《漢書·地理 志》記載,除三輔外,西漢末全國有80郡,王國有20個。此時的郡國並行制,與漢初不可同日而語。漢郡增多,原因有二:一則,秦郡太大,分秦郡而置新郡; 二則,武帝開疆拓土,郡的數量隨之有不少增加。郡國守相的治所雖有變更,通常情況下,即《漢書·地理志》所列郡、國之首縣。西漢末,縣級行政單位約有1500多個。東漢時,郡、國數大體承襲西漢,沒有大變動。光武帝之初,精兵簡政,裁省縣邑侯國400多個,至順帝時縣級行政單位近1200個,較之西漢 末約減少四分之一。> >

  郡府行政組織,可分三個層次:長官一級,即郡守、王國相;佐官一級,主要有丞、長史、都尉;屬吏一級,是郡守、王 國相自闢的百石以下掾史諸吏。郡國行政官署稱為府。郡守、王國相掌治郡國,綜攬郡國之民事、刑事、財政、軍事,對郡境吏民有向中央察舉特權,緣邊諸郡尤以 抗拒寇賊為要務。一年中重要行政舉措因季節而不同:春日巡行轄縣,勸課農桑,賑濟災民;秋冬考課屬縣政績,上計於中央。宣帝曾說太守是治理吏民之根本, “庶民所以安其田裡而亡嘆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與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漢書·循吏傳》)> >

  在郡縣兩級行政體制中,郡 國實際是地方行政重心,中央政府直轄一百多個郡國。郡國佐官秩二百石以上,由中央任命,有丞(邊郡郡丞稱長史)、尉。郡丞輔佐郡守處理政事,郡尉(王國稱 中尉)佐郡守處理軍政事務。郡都尉有單獨治所,都尉府也有一定規模。西漢末東海郡的都尉府有都尉一人,下有都尉丞、卒史、屬、書佐、用(算)佐等組成人 員。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79頁。按:本講中凡涉及尹灣漢簡者,如不特別出注,均出自此書。郡國守相的屬吏有 功曹、五官掾、督郵、主簿,以及分曹辦事的諸曹掾史,如戶曹、祠祀掾史(負責民戶及禮俗之事),田曹、勸農掾史(負責勸課農桑),金曹、市掾、衡官(負責 貨幣鹽鐵等事)。郡府“諸曹略如公府曹”(《後漢書·百官志》),政務上可以與中央公府諸曹對口。督郵一職較特殊,在督送郵書、奉宣教令的基礎上,對屬縣 長吏及親貴豪族也進行監察,還附帶有奉詔捕系、追案盜賊等職掌。

  都尉之職需加留意。一是邊郡都尉的設定問題。秦及漢初,邊郡都尉並主 蠻夷之事,或屬郡守,或不屬;其後邊郡皆置郡守,都尉專主漢卒;另置屬國都尉,專主蠻夷,兵強職重,與郡相類。還有因事而設的特種都尉,如農都尉、騎都 尉、關都尉等;尤其是農都尉,數量眾多,負責邊境地區的屯田生產。二是光武帝裁撤郡國都尉。郡都尉級別低於郡守,或與太守相抗衡甚至爭權,於行政不便;加 之都尉每年冬負責操練士卒的都試之役,翟義曾經借都試之時舉兵反抗,劉秀甚至也欲借都試起兵,都尉實為統一之潛在威脅。> >

  建武六年 (30),光武帝裁都尉官,省都試之役,雖說有與民休息之意,也有寓統一於行政,斷絕因都試舉兵之念。此外,對郡國特種官署也需留意。郡國特種官署,是兩 漢時代,尤其是西漢時,分佈於郡國且各有一定職能及組織機構(機構組織情況近於縣廷設定)的特種官署,因為這些特種官的級別與縣令長等齊,屬郡國者視屬縣 道為多。這些特種官署,大體分為四類:第一,農林、水利、漁業類,如農官、倉官、木官等;第二,畜牧類,如家馬官、牧師苑官等;第三,工礦、商業類,如工 官、服官、鹽官、鐵官等;第四,軍事類,如樓船官、發弩官等。這些郡國特種官職能不盡同,如服官為天子及高官制作衣物,鹽、鐵官專主鹽、鐵生產及銷售;武 帝時這些郡國特種官多為中央派出機構,此後情況有所改變,有的隸屬郡國(東海郡的鹽、鐵官即如此),東漢時皆隸於郡國。> >

  縣廷行政組織 略同於郡制,也可劃分為三個層次:縣令長、侯國相是長官,丞、尉為佐官,令長、相自闢之百石以下掾史諸吏等為屬吏。縣的行政官署稱為廷。縣戶口過萬者為大 縣、設縣令,不足萬戶者設縣長。縣令長、侯國相掌治一縣或一侯國之民,勸善罰惡,理訟平賊,秋冬上計於所屬郡國,還可貢士於所屬郡國。縣令長、侯國相的佐 官丞、尉,亦如郡國守相的佐官丞、尉。一般來說,縣丞一人,尉或一人,或分左尉、右尉各一人。縣丞協助縣令長治一縣政事,縣尉或中尉主盜賊,維護本縣治 安。縣令屬吏等級有掾、史、佐史、書佐等之別,所分諸曹大體上也同於郡國之分曹。與郡制不同的是,縣廷中不設督郵,縣廷掾兼督察屬鄉之責。

  縣下有鄉,鄉設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賦稅訴訟、遊徼掌治安;鄉下分裡,裡典或里正掌裡中事務,以鄉中強有力者擔任此職。西漢末東海郡下轄170鄉,2 534裡,約合15裡為一鄉。

   亭、郵是不同於鄉、裡性質的行政系統。亭是傳遞文書和接待過往使者的機構,亭設有亭長,屬官有亭吏;郵是傳遞文書、供應食宿及車馬的機構,性質與亭類 似。東海郡有688亭,亭卒2 972人,每亭約有亭卒4人;34郵,郵人(傳遞文書之人)408名,每郵約有郵人12名。亭的數量較郵為多,郵的規模比 亭要大。> >

  兩漢之世,縣、鄉三老(縣、鄉三老各一人,郡有時也有三老)也稱鄉官,其性質與一般縣、鄉屬吏不同。其既可與令、丞、尉等縣 的主要長官、佐官“以事相教”(《漢書·高帝紀》),也可代表地方吏民領銜向中央有所陳請。三老之下有孝、弟、力田等鄉官,地位低於三老。置孝、弟是為了 淳樸風俗、講孝道,置力田是以重農為中心而鼓勵生產。所以,不僅民間百姓頗重鄉官系統,如赤眉軍領袖樊崇就自稱三老;朝廷對之也十分重視,給予優待,讓他 們“為民師”(《漢書·武帝紀》),教化百姓,還免除他們的徭役、賜爵賜帛。東海郡有縣三老38人,恰每縣三老各一人;鄉三老170人,與鄉的數量相匹 配;孝、弟、力田各120人。> >

  秦漢延續、完善戰國時代以來所形成的郡縣制有著特殊的意義:從政治形態來看,郡、縣是中央集權下的地方 政府,以貫徹、實施國君意志為主要職能,在政治上沒有獨立性;從轄土構成來看,郡、縣的管轄範圍,特別是縣的轄區,不再侷限於城邑及其四周地區,不再以城 市為中心,而以農村為主,城邑不過是衙署所在地而已;從政區劃分來看,地緣關係確實有很大發展,並以地緣因素掌握人力資源,但基層社會的秩序仍多仰賴血緣 關係來維持。> >

  這三重變化揭示出了郡縣制的意義:國君透過對郡縣的統治,不僅空前強化對地方的實際控制,也透過地方行政而使權力支配於 編戶齊民。從某種情況而言,戶籍制度是支撐帝制中國的基礎,也是權力支配百姓的直接依據。池田溫說道:“透過郡縣鄉里掌握其戶口,這是帝國存立的絕對必要 的基礎,所以造籍制度是國家體制最緊要的一環;同時,對於被統治的人民說來,戶籍登入不外是他們慘遭租稅和徭役種種壓榨的第一步。”池田溫著、龔澤銑譯: 《中國古代籍帳研究》,中華書局,2007年版,《序》第1頁。政府賴以生存的賦稅徭役徵發就以戶籍為依託有了根本保障,統治者掌握人民的方式也從宗族血 緣轉為居地著籍,戶籍制度與郡縣行政及帝制國家形成之關係由此可見一斑。> >

  秦漢時代的地方行政制度,除關注郡縣、鄉里外,監察性質的州 也需留意。朝廷為加強對地方行政的日常監察,除不定期派遣官員巡視,主要舉措就是置州部、任命刺史。秦以御史(即監御史)監臨郡縣。時,丞相史分刺 各地,督察監郡御史,但時置時省。元封五年(前106),武帝在全國設13個監察區(州部),即冀、青、兗、徐、揚、荊、豫、益、涼、幽、並、交趾、朔 方,每州部設刺史一人;徵和四年(前89),武帝又置司隸校尉,最初是“捕巫蠱,督大奸猾”,後罷黜兵權,督察三輔(京兆、馮翊、扶風)、三河(河東、河 內、河南)和弘農郡,職權與刺史同。> >

  刺史的職責是六條問事,其一是針對強宗豪右等地方勢力,其五是針對郡國守相,監督其是否有不奉詔 書、不恤疑獄、選舉不公、子弟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等不良行為。刺史秩六百石,秩位不高,但出巡時代表朝廷監察郡國守相,及諸王國宗室,所以很有權威。刺史 監察時可不避權貴,辦事果斷,提高效率;因秩卑官小、易於駕馭,朝廷不必擔心其職權膨脹。刺史制度以其小大相互制約、內外相互協調之優越性,對加強中央集 權、提高行政效率、改良吏治等均有益。> >

  西漢後期,情況漸有變化:原本是監察郡國官的刺史,監察物件擴大至縣令長,逐漸干預郡縣行政; 原本巡查郡國、居無定所的刺史,也有了固定治所和屬下,還增加了歲舉秀才之選舉權。州的地方行政彩色漸濃,刺史更名為州牧,秩位同於郡國守相。光武帝時, 恢復刺史制度,將州牧改為刺史,降秩為六百石。東漢之世,刺史的地方行政色彩愈發明顯;特別是東漢中後期,在鎮壓各地起事者的過程中,刺史獲得了軍事統制 權,向更高一級的地方行政長官演變勢所難免。中平五年(188),靈帝將重要州的長官刺史重新改為州牧,增其秩為二千石;以宗室或九卿任之,則為中二千 石,州牧權擴充套件至軍、政、民、刑、選舉等各方面,“州任之重,自此而始”(《後漢書·劉焉傳》),這成為漢末群雄割據局面出現的原因之一。秦漢地方行政制 度至此發生大變,從郡縣兩級向州郡縣三級制轉化。> >

  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中,地方官吏的籍貫限制,也需注意。嚴耕望依據正史、碑刻等資料, 統計出二千餘任地方官吏的籍貫,並據此得出以下著名論斷:一則,中央任命的各級監官長吏不用本籍人,即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國守相等不用本郡人,縣令長丞尉 不用本縣人且不用本郡人。惟西漢的司隸校尉、京兆尹、長安縣令丞尉不在此限。二則,後漢中葉以後,又有“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及“三互法”所謂“兩州人 士不得對相監臨”,是說若甲州人有任職乙州刺史者,則乙州人不能任甲州刺史,以免相互比周之弊。“三互法”是“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的引申:假如甲州人 士監臨乙州,同時乙州人士又監臨丙州,則丙州人士不但不能監臨乙州,而且還不能監臨甲州;假若有人為甲州刺史而於乙州之女婚,則甲州人士就不能任刺史於乙 州。“對相監臨”及“三互法”都是為了防止轉相庇護之弊。郡縣任官蓋亦如此。。三則,監官長吏自闢的屬吏,必用本郡人,惟京畿郡縣可例外。四則,郡督郵分 部督察屬縣,用本郡人,但不用所督諸縣之人;州之部從事,用本州人,但不用所部之郡人。一言以蔽之:長官監察官必避本籍,屬吏必用本籍,他則由此推申,惟 京畿不在此限。這種籍貫限制,西漢初約已如此,至武帝中葉開始嚴格執行而無例外,惟特殊時期(如光武之初、黃巾起義後)略有特例。以尹灣漢簡所見官吏籍貫 驗之,嚴耕望之論斷實無可挑剔。籍貫限制制度的長處,正如嚴氏所言,“地方長官不得任用私人,亦無地方豪族恃勢脅掣之弊,而得藉其俊,諳悉物情,因俗敷 治,是以中央集權之形式宏地方自治之實效”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序》第5頁。。東漢以 降,因籍貫限制而導致選舉制度發生大變化,地方權力漸為士族大姓控制、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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