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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

喝酒變成了違法的事情,

連制酒、運酒、賣酒也違法,

你會作何感想?

如果你覺得這是一件好事,

那麼,

你就能理解100多年前的,

美國的這條奇葩政令了。

1

1920年1月16日,無數運酒車瘋狂的馳騁在美國的大街上,人們熱火朝天的往家裡搬酒藏酒,如同過年進貨一般。

到了晚上,美國的街道上空無一人。人們或在家中,或在餐廳,或在酒吧,觥籌交錯,舉杯暢飲,歡度他們最後一次合法的酒會。

一位參議員在餐會上舉杯祝酒,說:“今晚,是美國人的個人自由被剝奪的前夜。”

很奇怪麼不是?連空氣中都充滿了自由氣息的美國,居然會剝奪個人自由?

是的,從第二天零點開始,這樣的酒會,就違法了。

同時,全國所有的商店,再也買不到酒了。

2

1920年1月17日零時,美國憲法第18號修正案正式生效,該修正案規定:

1.製造、運輸、售賣酒精含量超過0.5%的飲料屬於違法;

2.自己在家喝酒不違法,但聚眾共飲或舉行酒宴屬於違法,最高可罰款1000美元及監禁半年;

3.買酒(僅限藥用)須到指定地點且需出示年齡證明,21歲以下不允許購買。

該法案堪稱嚴格,毫不誇張的說,此後,美國變成了一個禁酒國家。

關於美國為什麼頒佈禁酒令,可以寫一篇論文。總體說來,無非這幾個原因:

首先,美國立國之初,許多移民是因為宗教原因,才拋棄歐洲故土,奔赴美洲蠻荒之地的。這些帶著宗教信仰的、被稱為“清教徒”的早期移民,理所當然的成為了美國民族的重要組成部分。

清教徒力主敬畏上帝,清廉節儉。而酒無疑是禍亂的根源:酗酒傷財、酒後鬧事......

19世紀中期,已有許多美國人希望用法律約束貪杯之人。該訴求時起時伏,連綿不絕,終於在20世紀初爆發。

1620年,102人搭乘五月花號輪船來到美洲,其中相當一部分是清教徒

第二,美國傳統白人的優越感。

作為驕傲的盎格魯撒克遜人,美國傳統白人在道德上有種與生俱來的優越感。

當時酒精的最大消費者是誰?黑人、猶太人以及來自世界各地的移民。

這些人在美國街頭開設了無數酒館、娛樂場所,而且他們普遍收入不高、素質不高,理所當然的成為了美國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為了淨化他們的文化價值觀,禁酒絕對是個好辦法。

第三,則是女權運動。

當時的美國正處於女權運動的浪潮之下,簡而言之,美國女性希望獲得與男性一樣的自由、平等的權利。

毫無疑問,禁酒最符合女性的利益——酒後的男性放飛自我,天下無敵,難免出現一些家庭暴力事件。為了一勞永逸的解決這個問題,保障女性權益,禁酒勢在必行。

一群女性踩踏冰鎮酒所用的冰塊,注意她們的表情

毫無疑問,禁酒獲得了美國女性的大力支援。

3

那麼,看似嚴格的禁酒令,效果究竟怎麼樣?

很遺憾,從禁酒令頒佈之初,就遇到了阻力。實際上,有資料統計表明:禁酒令時期的酒精消費,遠遠超過了禁酒令頒佈之前,實乃諷天下之大刺。

讓一群嗜酒如命的人突然戒酒,怎麼可能?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此話實在不假。因為禁酒令只規定不準製造、運輸、販賣酒精含量超標的飲料,卻沒有規定不準販賣釀酒的原料!

於是,啤酒廠不賣啤酒了,轉而賣起麥芽和啤酒花,並聲稱它們是用作“烹飪”和“烘焙”。當然,如果你偷偷用它來釀造啤酒,“後果”自負。

整捅整捅的傾倒,注意他們的表情

除了這個,還有許多辦法打“擦邊球”:

雖然禁酒,但美國還是准許了一種特殊的藥品——藥用威士忌。但購買時需要提供醫生開的處方。

很快,酒就成了萬能藥水,從牙痛到流感,從發燒到肚子痛,所有毛病都可以用它解決。當然,美國嚴謹的法律不可能讓病人無限制購買,所以法律規定:每個人每十天只能購買一品脫(1升多一點)藥用威士忌。

用人話來說就是:每十天可以買一斤多威士忌。

Vine Glo:一種已經調配好的濃縮葡萄汁,賣家承諾它會在三十天後自動發酵成葡萄酒。

葡萄磚:包裝好的葡萄乾和酵母。生產商會在包裝上附加一條“貼心提示”:如果你不小心把這些東西加到一加侖(約等於3.8升)水裡並置於密封罐中,那麼小心,它很可能在二十天後變成葡萄酒!

Near Beer:酒精度剛好0.5%的啤酒。法律規定酒精度不能超過0.5%,所以它並不違法。當然,它同樣用了說明書“告誡”買家:千萬不要做以下動作,否則你有可能釀出高酒精度的啤酒!

可以想象,賣家與買家相互致以“你懂得”的微笑,又是一單愉快的生意。

不聽商家“勸誡”的顧客

當然,不是所有人都願意喝啤酒、葡萄酒這種低度酒,想喝高度酒的大有人在。

為了滿足需求,一些無良的私酒販子想到了用工業酒精勾兌高度酒獲利,甚至有大量酒鬼自己弄來工業酒精勾兌解饞,這樣的酒,喝死人那是一點都不奇怪。

據美國官方統計,禁酒期間,有超過一萬人死於酒精中毒。

4

禁酒起到了反作用,這是當初支援禁酒的人始料未及的。然而,更讓他們始料未及的還在後面。

禁酒令頒佈之後,黑幫們的春天來了。

無數走私渠道、地下酒吧、私釀酒生意如雨後春筍般接踵而起,形成了從生產到運輸、銷售的完整的產業鏈,堪稱一條龍服務。

黑幫藉此獲得了鉅額財富,而且不得罪老百姓,甚至“深得民心”:誰不想隨時隨地喝到酒呢?

想喝到酒的,又何止是老百姓。

警察也喜歡酒,政客也喜歡酒。

搜酒隊,如果真把酒搜完了,他們喝什麼?

朝中有人好辦事,這個道理美國黑幫們自然是明白的。而雄厚的資金實力足以讓他們輕而易舉的侵蝕美國“朝廷”,導致美國的司法系統與黑幫穿進了一條褲子:我給你“銀子”,你給我“保護傘”。

發展到後期,連支援禁酒的總統的私人酒庫裡也擺滿了酒,而他周圍的領導班子也統統與私酒販子、黑幫有來往。

禁酒禁成了這樣,實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有傳言稱,由於吃到了這波“紅利”,黑幫們逐漸建立了遍佈全國的網路,最終催生了一個至今還在活躍的組織——美國黑手黨。

5

很難想象,禁酒令,會讓所有的一切與當初美好的設想背道而馳:

本想約束貪杯之人,讓他們節儉自愛,結果他們變本加厲,無數美國人因為喝了粗製濫造的假酒而進了醫院。

本想提升國民素質,提高社會治安,結果卻讓原本默默無聞的黑幫原地起飛,社會治安一降到底,“朝廷”也一腐到底。

本意是為了清廉節儉,結果國家失去了整個酒類產業的稅收收入,同時還要在執行禁酒令時花費大量財政支出,使得禁酒令成為一個不折不扣的賠本買賣。

呼籲廢止禁酒令的抗議活動

各種不良後果,使禁酒令的廢止被提高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壓垮禁酒令的最後一根稻草,是那場始於1929年的,改變世界格局的空前經濟大危機。

在那段舉國悲劇的日子裡,讓經濟復甦,讓國民吃得上飯,才是最重要的事情,誰在乎喝酒會不會導致道德問題呢?

相反,取消禁酒,或許能為經濟復甦帶來一點助力呢?

農業方面,制酒需消耗大量糧食,正好可以拉動糧食需求,為產能過剩的美國農業帶來一絲希望;

工商業方面,多一種幾乎是剛需的商品的流通,可以為市場帶來更多的流動性;

實際一點,從經濟方面,取消禁酒既可以省去執法過程中的財政支出,也可以從酒類商品上獲得大量稅收收入。

有人甚至開玩笑說,取消禁酒,給那些破產的商人一點麻痺和慰藉,又有何不可呢?

6

1932年,民主黨人富蘭克林·羅斯福競選總統,即把取消禁酒作為政綱之一,表示如果當選總統,一定廢止禁酒令。

羅斯福當選後,立即履行了他的諾言——1933年2月,美國國會透過第21條憲法修正案,該修正案分三款,第一款就是:廢止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8條(禁酒令)。

一家啤酒廠準備了數千箱啤酒,為禁酒令廢止作好準備

持續長達14年的禁酒令,成為美國曆史上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被廢止的憲法修正案。

雖然禁酒令已成為歷史,但美國從來沒有放鬆過對酒類商品的管制。

禁酒令被廢止的同時,美國賦予了各州政府單獨對酒類立法的權力。

此後,美國各地對酒的銷售與運輸都有著十分嚴格和詳盡的規定,即使到了今天,仍有一些小城、小鎮禁酒。

除此之外,美國是對飲酒年齡規定最嚴格的國家。任何一個人買酒都要出示年齡證明,小於21歲,那是萬萬買不到酒的。

而21歲以下的人飲酒,依然屬於違法。

美國簡單粗暴的禁酒令不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鑑,但它之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卻值得我們思考。

簡單粗暴固然不可取,但並不能說它沒有任何好處,至少,它從根源上杜絕了許多可能產生的“擦邊球”行為。

那些原則上不能觸碰的領域(例如毒品),當然可以也應該“一刀切”,不留任何餘地。

而那些“可以理解和通融”的領域,我們是否應該多一些人性化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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