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16年(1811)十一月十六日,蘇定貴和妻子白氏給5個兒子分家的契約。
▲光緒25年(1899)五月初八日,王興達給3個兒子分家,分關中寫著他對兒子們的祝福:“自分之後,弟兄永敦和睦,人興財發。”
▲道光18年(1838)十月初三日,蕭芃春與馮成發籤訂的分關文書。
▲光緒24年(1898)冬月十六日,張慶靄給7個兒子分家的文書。
▲1946年五月初十日,賴海興與妻子萬氏主持兩女一子的分家會,分家文書顯示3個子女均分財產。
男女平等,生兒生女都一樣。這些現在看來很正常的觀念,在過去的宗法社會可不一樣。如張家生了一個女兒,她的名字進不了張家族譜,60歲以前不能進張家祠堂。她長大後,如果嫁給李家,只能以“配張氏”的方式進入李家族譜,平常大家稱呼她為李張氏。
明清時期,江西、湖南等地多有溺女惡習,即生了女兒就將其溺死。很多有識官員上任當地後,都會對這類惡習進行勸告,甚至進行懲罰。
不過,四川卻不一樣。嘉慶版《成都縣誌》記載:“溺女之風最為惡習,惟川省民人,無論貧富,生女必舉,此習俗之美者。”
儘管四川人在生兒生女的態度上相對比較開明,對兒子、女兒都充滿了愛,但女子還是沒有家庭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
社會學家李銀河在《女性權力的崛起》一書中說:“在過去(指清朝到民國兩三百年間的農村社會),中國婦女也沒有家庭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家庭財產只能由男性佔有和繼承,寡婦再嫁不得帶走財產,出嫁的女兒也不能繼承父母遺產。”
壹
賴家女兒與兒子
公平享受財產繼承權
在成都市龍泉驛區檔案局(館)留存下來的分關中,有一件非常珍貴的分關,顯示女兒享受了本姓家業的平均分配權。
1946年五月初十日,賴海興與妻子萬氏主持分家會。賴海興生有兩女一子,即長女賴正坤、次女賴正清和三子賴正發。
賴家父子同堂商議後,“請憑族戚,願將祖父遺之業,雷打石坎下山場地土一股,房屋一院,毛家溝尖嘴石山場田土一股,房屋一院,好歹肥瘦配搭均勻,作為天、地、人三號均分……其餘傢俱器皿、物件大小、貴賤好歹輕重,亦作為三股均分。”
並且強調,“並無強弱輸贏”,“此係甘願,並無勒逼套哄等情。”
這表明,在賴家,女兒與兒子一樣,能公正、公平、公開地享受到繼承權。
這件分關,打破了舊時中國女兒沒有財產繼承權的說法,也打破了女兒即使能夠參與財產分配,其所得也少於男兒的說法,即舊時民間諺語:“男受家產女受櫃。”
這件分關沒有說賴家的兩個女兒是否已出嫁,但從“人口浩繁,用度日重”來分析,賴海興的兩個女兒應該是已經結婚生子了,並且很可能是找的倒插門女婿,一大家人生活在一起,不然“人口浩繁,用度日重”是沒有依據的。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估計是賴海興的兒子賴正發與兩個姐姐的歲數相差太大,賴海興屬於老來得子的那種型別。
在兒子尚幼,而賴海興夫婦年歲已高的情況下,要維持一家的生計問題,只有通過找倒插門女婿的方式來彌補家庭的勞動力。所以,兩個女兒及女婿在賴家辛苦多年,已經成為這個家庭的重要組成部分了。
從“父子同堂商議”來看,賴正發至少已經懂事了,能與父親坐下來鄭重其事地商量家庭大事。或者是賴正發已經結婚成家,這個大家庭出現了3個小家庭,從而有了“人口浩繁”的說法。
在這樣的情況下,分家,已經勢在必行了。
儘管如此,賴海興能將兩個女兒與兒子同等對待,均分家產,還是非常難得的。所以,這件分關顯得彌足珍貴。
貳
自己留置部分產業
還給兩個夫人留置財產
光緒24年(1898)冬月十六日,張慶靄主持7個兒子的分家會,這是一次比較特別的分家,分關文字字數也較多,顯得比較複雜。
張慶靄有兩個夫人,原配夫人魏氏,給他生了張承鎬、張承徽、張承馨、張承涵、張承道、張承學、張承經7個兒子;側室謝氏,沒有子嗣。
所以,這次分家並非像其他人家那麼簡單,張慶靄不但要給7個兒子分產業,還要考慮自己和兩個夫人的養老問題,以及如果今後謝氏生子,要給謝氏的兒子留置產業。
張慶靄家大業大,平時應該是一個比較強勢的人物,說一不二。
首先,張慶靄給自己留置了一部分產業:“予除留五顯廟買湯有勳一契,二郎廟盧成桂所佃水田、地租、房屋系三股之一。”“又麻石橋買廖顯瑞契內,予除留旱地十三畝,地租錢歸予手收用。除留小草房屋一院,又在二郎廟買林均富契內除旱地二畝,每年地租錢等收用納。”“所有各會賬目概歸予料理,不與七子相涉。”“至於老蒸嘗、私蒸嘗田地房屋,異日分受一子一分,不得異言。現居二郎廟瓦房屋一院,作為予之嘗屋。買林均富文契,歸予執管。”
提留產業後,就“將各處水田房屋逐一註明,配搭均勻,以昭公允”,分作七股,進行拈鬮分家。
拈鬮後,又出狀況了:有的兒子不想要田。對此,張慶靄非常大度地說:“今憑族證,我七子嗜好不一,有欲務農者,有欲貿易者,我二老(即張慶靄和魏氏,下同)也聽其各子自便。”
其中,張承道不願要田,而願務農,所以,張慶靄就給他1000兩銀子,張承道“所拈榮字號兩處之田,俱歸二老蒸嘗”。
張承學也是不願要田而想務農,張慶靄也給1000兩銀子,張承學“所拈大字號兩處之田,亦歸二老蒸嘗”。
難得的是,張慶靄還充分為兩個夫人考慮了養老問題:“每年撥五顯廟汪佃撥出租谷二十石,歸原配魏氏作為零用。又在五顯廟張佃撥出租谷二十石,歸謝氏作為口食。”
兩個夫人每年的養老糧都一樣,20石,看起來是比較公平的。但是,在說法上,卻體現出原配和側室在地位的區別。
魏氏的叫做“零用”,謝氏的叫“口食”,這樣的說辭有什麼講究呢?零用,相當於零用錢,不是主要的,魏氏每年的20石糧食,是用來零用的,因為她主要的生活來源,是跟張慶靄在一起,從張慶靄那裡得來;謝氏是口食,即賴以生存的主食,謝氏每年就只有這麼20石糧食,沒有別的生活來源了。
學者汪洪亮認為,張慶靄之所以在分關中如此區分,一是原配魏氏與他相濡以沫,含辛茹苦,共創家業,感情頗為深厚;二是魏氏生了7個兒子,在傳統注重香火的社會裡,可謂居功至偉,而且7個兒子都已長大,魏氏的實力不可小覷。
不過,張慶靄也為謝氏考慮到了更周到的一步:“謝氏異日若生有子,照七股酌量均分,另立約據。”
這件分關後面有多個補充註明,其中一項註明是:“七子名下長女由十二歲起,每年嘗內幫給棉條十斤,薴麻六斤,給七年而止。”
這很能體現張慶靄觀念中的另一面,即對家族女子的重視。只要孫女長到12歲,他就從自己提留的產業中拿出棉條、薴麻給她,一直到她18歲。
為什麼給棉條、薴麻呢?舊時女子在家主要從事紡織事務,這也是鼓勵孫女們學習這個傳統的工藝,以便出嫁後有一技之長。
叄
好哥們合夥置業
10多年後分割產業
在成都市龍泉驛區檔案局(館)留存至今的31件分關中,有一件比較特殊,不是家庭分家,而是兩個合夥人的分離。
道光18年(1838)十月初三日,蕭芃春與馮成發在分關中寫道:
“立寫合同剖分合夥田地、房屋基址文約人蕭芃春、馮成發。情因道光五年,夥買大面鋪,地名九間房田房一處,系薛友鳳賣出,實載條糧銀一兩二錢正,糧名馮蕭盛,契約是義盛出名承買為業。至今一十四年。二人商議,願將此夥買一契之業,分作二股,以仁義二號各分一股,憑眾看明田房……”
這件分關表明,在道光5年(1825)時,蕭芃春與馮成發合夥,從一個叫薛友鳳的人手裡購買了大面鋪地名九間房的一處田房。這份產業包括一塊田土和一院瓦草房屋、一院草房。
從“糧名馮蕭盛”、“契約是義盛出名承買為業”中可以看出,蕭芃春與馮成發是合夥投資購買這一處田房的,是用來投資的。“義盛”很可能是兩人成立的一個帶有現在公司性質的機構,蕭芃春與馮成發是這個機構的合夥人。
在蕭芃春與馮成發合夥購買這一處田房10多年後,道光18年(1838)十月初三日,兩人商議,願將這份產業分割,各自分管。
因系兩個關係要好的哥們合夥置業,為體現兩人的友好關係,以“仁”“義”作為兩股的標號。
“仁”字號的產業包括田土的一部分,一院瓦草房屋,4口堰塘。堰塘灌溉田畝,與“義”字號沒有關係,全部歸屬“仁”字號所有。
“義”字號的產業也包括田土的一部分,一院草房,碾子、樓房、垣牆俱全,還有一口大堰塘,用水灌溉田畝,與“仁”字號無關,產權及使用權全部為“義”字號所有。
相對來說,“仁”字號的產業要比“義”字號的產業弱一些,所以,誰拈到“義”字號,要補“仁”字號60千文銅錢。
最後,經過拈鬮,馮成發拈到了“仁”字號,蕭芃春拈到了“義”字號,蕭芃春補給馮長髮60千文銅錢。
兩人合夥的這份產業,在產權證明上,有一張當初從薛友鳳手裡購買而形成的印契,由蕭芃春收執;另有4張老契,由馮成發收執。
分關中最後寫道:“自分之後,各管各業,界內或日後諸事生端,務將新舊印契討約拿出,看明清理後仍各收各約。恐口無憑,立合同各執一張為據。”
雖然大家哥們一場,但很多事情還是要先說不亂,白底黑字寫清楚,各自心裡才踏實。
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尤其是對合夥人而言。無論古今,概莫能外。
肆
父母對子女的叮囑
除了祝福也有明確要求
分家,分得開的是家財,分不開的是血緣親情。也就是說,分家析產只是一個家庭經濟利益上的分割,但家庭成員共同的文化、信仰、習俗是分不開的。尤其是作為長輩的父母,面對“翅膀硬了”的兒子們,那種莫名的傷感情緒,會在分關中有一定的體現和流露。
一般來說,面對兒孫滿堂,長輩對兒孫們更多的是祝福,希望分家後,每個小家庭都興旺,這樣的話,整個大家族才興盛。
光緒24年(1898)冬月十六日,張慶靄主持7個兒子的分家會。分關中,最後寫上了他的祝福:“自分之後,各管各業,惟願人人發達,房房富貴,為農為賈,畊九餘三,一本萬利,上焉光祖德,下焉裕後昆,庶不負予分授之意也。”
光緒25年(1899)五月初八日,王興達給3個兒子分家,分關中寫道:“自分之後,弟兄永敦和睦,人興財發。”
光緒29年(1903)八月初六日,王聯富夫婦給4個兒子分家,在以遺囑形式寫成的分關中叮囑說:“自分之後,願爾弟兄四人房房富貴,永遠發達,早斯衍慶,瓜瓞綿綿,萬代興隆,奕世其昌。”
民國30年(1941)二月初二日,陳德傑夫婦給5個兒子分家,最後寫道:“自分之後,房房發達,戶戶千祥,子孫綿遠,永世克昌。”
看得出來,雖然說法上有一些細微差異,但其核心思想是差不多的,也可以說是當時分關中的慣用措辭。
不過,一般來說,如果一個大家庭即使兒子眾多,但只要大家和睦相處,沒有鬧出多大矛盾,是不會走到分家那一步的。分家,意味著家庭矛盾已經不可調和,只有大家分開,才能緩解矛盾。
所以,長輩在主持分家的時候,除了祝福,也要提出明確的要求和警告。口頭上說了,還要寫進分關中,作為今後的憑證。
1913年冬月初二日,張禮義給4個已經成家的兒子分家,用了較多字句提出警告:“自分之後,不得反悔再分。各管各業,各歸各界,不得以大壓小,亦不得以強欺弱。日後或富或貧,天也命也……弟兄甘願,並無強屈。”
張禮義的這些話,說得很嚴厲,表明家庭內部矛盾已經鬧得很凶。作為家長,張禮義實在沒有辦法,內心的悲涼躍然紙上,“日後或富或貧,天也命也”。分家後,你們是富是窮,與我沒有半毛錢關係,那都是你們的命!
民國34年(1945)四月二十日,李世益夫婦給6個兒子分家,分關中有這麼一句話:“今恐人心不古,故書分約六張,扣立合同,各執一紙,永遠存據。”
“今恐人心不古”,這句話在土地買賣契約和陰地送討契約等文書中較為常見,在分關中出現這樣的話,倒是罕見,很是耐人尋味,說明李世益對6個兒子之間的矛盾已經看得很透徹了,所以用這樣的方式對他們提出警告,敲個邊鼓。
其實,在不少分關中,長輩的祝福和警告是寫在一起的,真是“可憐天下父母心”。
1928年閏二月二十七日,鄒陳氏給兩個兒子分家,分關內容文字不多,但鄒陳氏給兩個兒子的祝福和警告文字,基本上佔了1/5的篇幅:
“此係自分以後,各奮前程,各做各事,各賬各明,不得以強欺弱,以大壓小。惟願爾弟兄家,雖分而心未分,猶如花分院而亦妍,樹分枝而亦蕊。許汝弟兄發發富貴,代代榮昌。”
這件分關是一個叫黎翰先的人寫的,寫得很有文采,把一個孀居的農婦對兒子的愛表達得淋漓盡致。這既是熱切的期許,也是一種家族教育。
民國35年(1946)五月初十日,賴海興與妻子萬氏主持兩女一子的分家會,分關中最後寫道:“自分之後,各管各業,不得己強侵佔,亦不得橫行反悔。此係甘願,並無勒逼套哄等情。但願自分之後,各顯門庭,大振家業。”
賴海興夫婦也是先警告,再祝福,慈愛之心,表露無遺。
特別鳴謝:成都市龍泉驛區檔案局(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