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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我們現代社會大多數的工作當中,長期出差這一類的工作對於許多上班族來說,基本上都是避之不及的事情。更別說是在交通極其不便的古代,這一類各地奔走的差事更是非常的艱辛。然而,也正因為如此,中國古代的刑罰當中,才會出現流放這種形式的刑罰。而且,據說該刑罰的殘酷程度,僅次於直接宣判死亡的斬刑。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雖說流放之刑是要比“斬立決”次一級的刑罰。但事實上這種刑罰對於囚犯來說,同樣是十分的殘酷。而這主要是因為被流放的囚犯,在這長途跋涉的流放途中,其精神和身體都會受到很長一段時間的痛苦折磨。

因為一般被判流放的囚犯,其流放距離最遠甚至會達到數千裡的路程。所以,古代絕大多數的囚犯一談到這一刑罰總是相當的畏懼。甚至,許多囚犯寧願選擇痛快一點直接面對死亡,也不想忍受著千里跋涉的長期折磨。

古代囚犯

據記載,早在隋朝時期的刑律當中,便已經正式確立了“笞、杖、徒、流、死”這5種類型的刑罰。此後,流放這種刑罰便開始在歷朝歷代的刑律之中,逐漸實施了起來。雖說,許多朝代在流放囚犯的地點選擇上,多多少少總還是有那麼一些區別。但是,從流放地的特點上來看,基本都是一些在當時比較貧瘠荒蕪的地區。譬如,宋朝時期對於囚犯的流放地點,一般大都是集中在嶺南、海南或者是湖北的神農架等地區。而到了清朝的時候,則逐漸換成了寧古塔跟烏里雅蘇臺等一些更為偏遠的地區。

古代囚犯

總而言之,無論是哪個朝代中被流放的囚犯,其被判前往的流放目的地一定是距離起始地非常遠的地方。再加上古代交通極其不便的緣故,所以那些戴著枷鎖鐐銬的囚犯,光是趕路就已經是非常的痛苦了。而且,這些囚犯一旦被判流放之後,不僅預示著要在很長一段時間飽受折磨。

同時也意味著其必須要離開家鄉和親人,並且基本上是終其一生都不可能再有回來的可能。因此,在這樣身體和心理的雙重打擊之下,很多被判流放的囚犯在前往流放地的途中,便會選擇自行了斷的方式來結束自己這段痛苦的旅程。

然而,對於那些在衙門裡當差的衙役們來說,他們卻是對流放之刑相當的喜聞樂見。特別是當流放女囚的時候,更是爭先恐後地搶著要去押送。即便是路途十分的遙遠,甚至是每天還有必須走夠50多里路程的規定,可他們卻依舊是樂此不疲。那麼,這又是為什麼呢?

第一,工作更加自在。

要知道一般衙役的職業地位,無論在哪個朝代的官階制度當中,可以說基本都是官場中最底層的卑微職位。而且他們平時在衙門裡當差的時候,其工作也是非常的辛苦。除了每天要按時按點的執行點卯之外,還要負責陪同審案(維護公堂秩序)亦或是外出抓捕犯人。簡單來說,古代的衙役就是這麼一個薪俸不多,卻又非常辛苦與高危的古代職業。

因此,外出押送這些流放囚犯的工作,雖然事實上也比較辛苦。但是,由於整個押送的過程中根本不會有人來監管,所以相對來說總還是要自由一些。

第二,收入更加豐厚。

正所謂“縣官不如現管”,一旦當衙役們押送囚犯啟程之後,該囚犯的命運可以說有一多半便已經掌握在了這2個衙役的手上。因此,該囚犯的親屬或是朋友一般在這種情況下,為避免衙役在途中刁難囚犯的現象出現,總是會偷偷額外的付給他們一些銀兩。其中,尤其是涉及到被流放的女囚犯,其家屬更是會擔心衙役在途中對她的進行欺辱。

因此,只能在出發前付給他們更多的銀兩(破財免災)。而正是因為這一趟差事中,存在著遠高於日常工作的豐厚回報。所以,古代的衙役們對於押送女囚的這類苦差事,才會一直都樂此不疲。

參考文獻:《中國古代刑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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