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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魚島列嶼自古以來就是我國的固有領土,這可從歷史、地理和國際法予以證明。

 首先,釣魚島列嶼的發現、命名和使用,最早見於明朝永樂元年(1403年)由朝廷派往東西洋各國開詔的使臣所撰的《順風相送》一書。明清使臣為查勘航線,曾多次前往釣魚嶼,並且將這些島嶼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標誌,這在國際法上已構成一種原始的權利。

 其次,琉球王國與中國的邊界自明代起便劃分得很清楚。對於地方分界,從中國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嶼;從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米山(久米島)。中國和琉球王國的海域分界為,位於赤尾嶼和古米山之間的黑水溝(即沖繩海槽)。

 再次,釣魚嶼、黃尾嶼、赤嶼最早劃入中國行政管制區域的時間,見諸明朝嘉靖41年(1562年)初刻的《籌海圖編》卷一之《沿海山沙圖》。在《沿海山沙圖》的“福七”、“福八”兩圖中,清楚地將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劃入福建的行政管制範圍(海防範圍)。

 最後,從地理上看,釣魚島列嶼屬於中國大陸向東南延伸,為東中國海大陸架之隆起部分;從地質構造看,釣魚島列嶼屬於臺灣北部大屯山火山帶,而琉球群島屬於霧島火山帶。同時,琉球群島和中國東海大陸架間,還相隔一條深達2700米的沖繩海槽。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國對釣魚島列嶼的最早發現、最早命名、最早開發和管理,構成中國對其擁有國際法意義上的領土主權。

 日本辯稱對釣魚島列嶼擁有主權有什麼依據?

 日本政府聲稱對釣魚島列嶼擁有領有權的檔案為:日本外務省於1972年3月8日公佈的《日本關於尖閣列島(釣魚島列嶼)領有權的基本見解》。其要旨為:

 第一,自1885年至1895年,經過實地調查,認為釣魚島列嶼是無人島,也無清朝控制的痕跡,為此,於1895年1月14日在內閣通過了建立標誌的決定,並將其編入日本的領土,所謂的“無主地”主張。

 第二,釣魚島列嶼屬於日本琉球西南諸島的一部分,不包含在《馬關條約》第2條日本從清朝割讓的臺灣及澎湖列島之內;也不包含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內。

 第三,釣魚島列嶼不是臺灣的一部分。

 實際上,釣魚島列嶼在明、清時期即為中國領土而非無主地,也不是琉球西南諸島的一部分,而是臺灣的附屬島嶼。這並非僅在中國官方冊封史的文獻中有記載,而是國際間的共識。最早記載釣魚島列嶼的琉球國大學者、紫金大夫程順則所撰的史書《指南廣義》(1708年)、日本史地學家林子平的《三國通覽圖說》(1785年)附《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都明確地將釣魚島列嶼劃歸中國領土版圖。歐洲國家和日本當時出版的地圖,也是將釣魚島列嶼標為中國領土,而不在琉球群島之內。

 同時,釣魚島列嶼由於臺灣漁民經常出沒作業的關係,習慣上將該列嶼視為臺灣附屬島嶼,這是一種歷史的自然形成,對於這種地理概念的歷史形成,中日的文獻資料均有反映。

 其實,日本人要到1885年前後才透過西洋人的海圖(主要是英國《海軍水路誌》)注意到釣魚島列嶼的存在。而英國海軍是透過閩臺人獲悉釣魚島列嶼的命名,直到1900年,日本才給釣魚島列嶼起名為尖閣列島。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規定,釣魚島列嶼本應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歸還中國,但美國根據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託管琉球,將釣魚島列嶼劃入琉球群島的經緯線內,並於1972年將釣魚島列嶼連同琉球群島一併交還日本,美日私相授受中國釣魚島列嶼領土的做法,導致現今釣魚島列嶼被日本非法實際控制的局面,從而衍生出長達四十年的中日釣魚島列嶼領土主權之爭。

 綜上所述,日本所聲稱的擁有主權的論據均是非法無效的。無論日本對釣魚島採取何種單方面舉措,都不能改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屬於中國的事實。中國政府維護國家領土主權的決心和意志堅定不移,捍衛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的決心毫不動搖。我們有信心、有能力挫敗日本對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理的踐踏行為,維護地區的和平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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